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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0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55 号

致: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
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14:00 在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虞纪群先生主持,完成了《股
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上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051,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43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54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16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504,4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72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73,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8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周德勇、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杨美英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02,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06,149,5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271,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周德勇、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杨美英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02,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06,149,5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271,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周德勇、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杨美英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02,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06,149,5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271,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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