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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8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1.本次聘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我们认为周德勇先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
任的职位。
    同意聘任周德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本次聘任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我们认为董赵勇先生、李庆华先生、朱惠芳女士、申素贞女士符
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同意聘任董赵勇先生、李庆华先生、朱惠芳女士、申素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
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1、本次聘任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我们认为申素贞女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
任的职位。
    同意聘任申素贞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本次聘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核,申素贞女士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3.申素贞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
    同意聘任申素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暂缓授予
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高级管理人员王丽红女士之配偶在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暂缓授予王丽红女士 6 万股限制性股票。王
丽红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仍然在公司内任职,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目前,王丽红女士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
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同意以人民币 14.44 元/股
的价格向王丽红女士授予 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部分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同意以人民币 15.19 元/
股的价格向徐晓东先生授予 5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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