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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09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1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甬
 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286 号)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甬金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本次发行尚未结束,募集资金尚未到账,
 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将让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工商银行兰溪
 支行、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招商银行金华分行、中信银行金华分行和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有   工商银行兰                              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
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   溪支行       1208050029200427869        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
金监管专户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有   建设银行兰   33050167612700001359       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
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   溪支行                                  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
金监管专户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有   中信银行金   8110801013402318781   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
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   华分行                             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
金监管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甬金股份
     乙方:工商银行兰溪支行、建设银行兰溪支行、中信银行金华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加工 19.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峰、朱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