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936,160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2 年 4 月 18 日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为 100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 936,16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甬金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根据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 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4、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73),未发现核 查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同意向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74 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 7、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6 月 8 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暂缓及部分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8、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4 元/股调整为 13.74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5.19 元/股调整为 14.49 元/股。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00 股限制性 股票,并于 11 月 3 日完成了注销工作。 9、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00 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160 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后剩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人数 余数量(万 (元/股) (万股) 股) 首次授予 2020-12-07 14.44 234.74 101 人 46 暂缓授予 2021-05-07 14.44 6 1人 40 预留授予 2021-05-07 15.19 5 1人 35 备注: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 计划,因公司剩余预留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能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已自动失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届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36,160 股,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售条件。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激励计划以考核年度较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公司业绩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56,429.75 考核指标,分年度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年度业绩考核的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83.07%,公司层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必要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期的要求为:以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 增长率 A≥45%,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35%≤ A<45%,解除限售比例为 80%;A<35%,解除限售比例为 0。 注:“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人数为 101 人,其中 1 人因离职,已回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确 购注销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其余 100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如下: 人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均为 80 及以上,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绩效考核分数 80 及以上 70-79 69 及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0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6,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解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予 除限售限 数量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 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 数量 比例 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周德勇 董事、总经理 80,000 32,000 40% 2 董赵勇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 32,000 40% 3 李庆华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 32,000 40% 4 朱惠芳 副总经理 60,000 24,000 4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 申素贞 60,000 24,000 40% 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360,000 144,000 4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5 人) 1,980,400 792,160 40% 合计 2,340,400 936,160 4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4 月 1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36,160 股,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 233,120,400 股的 0.40%; 3、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1,296,189 -936,160 120,360,029 无限售条件股份 111,824,211 936,160 112,760,371 合计 233,120,400 0 233,120,400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100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936,160 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本次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述人员相关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的 10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共计 100 名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936,160 股。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相关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甬金股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的授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甬金股份和本 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且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相应后续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