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8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21-389665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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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95
注册资本 23,312.04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法定代表人 YU JI QUN
实际控制人 YU JI QUN、曹佩凤夫妇
联系人 程凯
联系电话 0579-889888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12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2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了申请文件并出
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发行人及
1、尽职推荐工作
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完成对公司的
保荐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自 2021 年 5 月签订保荐协议后,承接本次发行
2、持续督导期间
的持续督导工作,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无
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事会议事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制度,并与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情况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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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2021 年 7 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兰溪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子公司江苏甬金金
属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南
通通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511.00 万
元,投资于年加工 7.5 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79,420.4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余额为 78.58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对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
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2、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需要,
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意见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对发行人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交易双方以持有
的广东甬金股权比例向其共同增资,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
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对发行人增加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甬金股份本次增加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8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甬金股份承诺本次使用 2.8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
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3、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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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
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甬金
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甬金股份承诺本次使用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3、本次以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生,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并遵循市场化定
价原则,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24,248.33 万元的事项,已由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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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
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
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甬金股份拟与关联方浙江
青展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全球化市场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
公司产能,提升公司国际市场占有率。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
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交易双方以持有的
越南甬金股权比例向其共同增资,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延期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建设延期事项是根据项
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
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
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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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2021 年 5 月,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
承继。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薛峰先生、
朱怡女士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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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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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薛峰 朱怡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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