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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5月)2022-05-27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以实现对外投资
保值、增值的目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
度的规定,同时也应遵守国家关于投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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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运用的效率;

    (五)必须坚持谨慎、安全的投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
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
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
资本运作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起草和法律审核。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 以下事项涉及对外投资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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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单次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者成交金额单次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

    (二) 以下事项涉及对外投资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涉及的其他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应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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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
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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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后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
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实施,超过总经理权限的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行政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
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
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
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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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
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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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
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汇报
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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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相符。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向公司股东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与子公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子公司董事会可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
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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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依本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本办
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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