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第06028号


致: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甬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在相关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将首次公开发行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二)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虞纪群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14: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99 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52 人,共计代表股
份 212,053,379 股,占甬金股份股本总额的 62.73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6,514,610 股,占甬金股份股本总额的
28.55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9,985,3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8291%。

     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05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05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关于将首次公开发行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部分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05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9,985,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