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9-28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规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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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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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方传龙 何方 余娇
201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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