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方盛制药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3-0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意见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召开,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提交审议
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投资设立广东方盛融大药业有限公司(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结果为准,以下简称“融大药业”)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作
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推动中成药研发和创新发展。因此,本次
公司与关联方湖南方盛新元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元产投”)共同设立融大药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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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
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
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
发展。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为新元产投。新元产投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华控制的企业,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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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新元产投签署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定的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上市公司即期
回报的具体措施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
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
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湖南方盛新元健康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前,张庆华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公司 39.69%的股
份。张庆华控制的新元产投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将导致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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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且新元产
投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新元产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
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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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
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十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
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
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
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
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
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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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业务)人员,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9、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下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
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
司的成长能力,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
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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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
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
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
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除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能够
对激励对象个体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及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
有可操作性,《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我们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张林、杜守颖、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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