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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方盛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03-0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促进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经营效
率,保持公司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湖南方
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一、总则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责、权、利相一致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激发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经
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原则
    参照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
原则,坚持公司整体绩效目标与个人绩效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坚
持个人工作业绩与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业绩结果导向。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第 1 页 共 6 页
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监事。
    (四)获得股权激励的基本条件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2、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考核组织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
作。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考核期间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一)在有效期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次解除限售,
每一次对应的考核期间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期间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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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期间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3

       (二)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
  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该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
  每一次对应的考核期间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期间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3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4

       四、考核指标、方法及标准
       第一步:公司业绩考核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2022
     第一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2023
     第二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

       公司业绩完成与否,是能否解除限售的基本条件,也是能否
  继续实施下述个人考核的前提,即“一票否决”。
       2、同时,针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各考核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 为净利润增
  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实际达成率的孰高值,实际达成率=各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
  体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100%        100%>R≥90%        90%>R≥80%   R<80%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0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未达

                                   第 3 页 共 6 页
  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1、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
  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2023
     第一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24
     第二次解除限售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公司业绩完成与否,是能否解除限售的基本条件,也是能否
  继续实施下述个人考核的前提,即“一票否决”。
       2、同时,针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各考核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 为净利润增
  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实际达成率的孰高值,实际达成率=各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全
  体激励对象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       R≥100%         100%>R≥90%       90%>R≥80%    R<80%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0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考核目标实际达成率未达
  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
       第二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1、公司每年制定或修正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
  每个绩效考核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及目标值。
       2、公司每年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得出每
                                   第 4 页 共 6 页
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
    3、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一般、不合格五档。
    考评等级如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对应绩效分数        95 分及以上   90 分-94 分   80 分-89 分 70 分-79 分 70 分以下

  五、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评等级                                可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一般                                    40%
             不合格                                      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
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公司人力
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确定的关键性工
作和任务,确定各经营单位的“工作目标”,各经营单位将工作
目标分解,形成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指标。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激励对象若需
要调整年初制定的业绩考核指标,须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批准。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
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各经营单位负责所辖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根据激
励对象自评、上级评定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得出激励对象的

                              第 5 页 共 6 页
考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对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形成绩
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
出决议。最终考核结果将由董事会存档,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解
除限售实施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管理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
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
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考评主体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违反上述责任义务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评主体资格。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自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开始实施。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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