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方盛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1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湖南方盛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
审慎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
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授予日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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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
董事会以2022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46.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5
元/股。
独立董事:刘张林、杜守颖、袁雄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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