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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方盛制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09-1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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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公司上市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
法人。
    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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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6、公司上市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自
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办法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
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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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当
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上市后,公
司关联交易还应遵循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
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
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
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六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一)对于非日常性的关联交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结算、
清算和支付价款;
    (二)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逐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
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在每一季度
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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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
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
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
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格相比变动超过±20%时,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报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
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季度各项关联交易
的平均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
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决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
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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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如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一)单次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一年内的发生额总计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长期的同一类型的关
联交易;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关联交易,除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外,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
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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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交易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以下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
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
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
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本办法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签
订书面协议,并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额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签订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当在上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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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办法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如果实际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按照本办法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七)公司上市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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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
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当出现是否
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决定该董事是否
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八)公司上市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公司
上市后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
须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
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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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
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有关规定或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设计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
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行为间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
关联交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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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人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上市
后,因前述原因免于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应经证券交易所豁
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七)公司上市后,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以下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3、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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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整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
施,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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