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合 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兴汽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上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