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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特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洲特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锡亮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保荐代表人姓名:南鸣                    联系电话:010-6623193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4 号)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洲特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 号)核准,五洲特纸公开
发行 6,7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五洲
特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21 年度华创证券对五洲特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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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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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做好持续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相关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4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
     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2021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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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发生相关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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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并能有效执行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能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有效执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10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11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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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事项的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施予以纠正                                 [2020]2760号)涉及事项,公司及
                                                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同时组织
                                                相关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的学习。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
                                                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
                                                执行。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1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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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
     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14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15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
     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
17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18                                                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
        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五洲特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洲特纸2021年度未发生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
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锡亮                         南    鸣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