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25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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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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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矛盾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且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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