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2021-08-25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 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6,47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54.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
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 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 47,245.00 47,245.00
2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50,245.00 5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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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
施项目,同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到
位后由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宁波世
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第
9274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拟投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金额 额
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
1 472,450,000.00 800,000.00 800,000.00
建项目
合计 472,450,000.00 800,000.00 800,000.00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4,75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6,820,926.95 元(不含增值
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820,926.95 元。
综上,本次拟置换的金额共计 7,620,926.95 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620,926.95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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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公
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
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
费用,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世茂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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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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