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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茂能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8-25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 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6,47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54.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
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
购支出),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公司用自有资金作为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公司日常汇总与保留相关单据。

    (二)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每月定期填写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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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换申请单,根据当月实际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同时匹配对应的付款清单及
支付单据。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审核相关的置换申请,同时将当月的置换申请和内
部审批单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

       (三)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
司一般账户。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
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相关款项,以自有资金先行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2、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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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
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
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
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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