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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能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12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钟凌、李鹏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4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2号文核准,宁波世茂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50,245.00万元。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
荐机构”)作为世茂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世
茂能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
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世茂能源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世茂能源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世茂能源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世茂能源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
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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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
                                                  公告、及时提醒发行人持续关注中国
2    通过日常沟通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网站信息等日常
                                                  沟通方式,开展具体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2021年度,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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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
     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1年度,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存在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且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上市公司已按照上海交易所的信
                                                  息披露规则披露相关信息
                                                  2021年度,东方投行通过培训、口头
                                                  交流等形式督导世茂能源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5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1年,世茂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出
                                                  现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6                                                 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7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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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查,2021 年度世茂能源向上海证券交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2021 年度,东方投行对世茂能源的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9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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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经核查,2021 年度,中国证监会、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
11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的情况
     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13                                                经核查,2021 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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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
                                                  对世茂能源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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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 年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17                                              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事项,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东方投行对2021年持续督导期内世茂能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已
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世茂能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    凌                  李     鹏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