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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茂能源: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08-13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公
司风险,提高公司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指南,参照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计监察部根据“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基本原则,开展内部
审计业务;
    (三)审计监察部按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根据公司业务特点选择适当内
部审计模式,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监察部
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风险和增值意识;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道德规范,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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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报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出具内部审计等相关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组织整改落实;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效益
性进行内部审计,包括货币资金收支等内容;
    (四)负责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业务流程及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发现的缺陷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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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自
查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②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实施采购合同评审,重点关注采购价格、质量及验收等内容,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十二)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以及项目结算进行内部审计;
    (十三)配合和协调外部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列席外审沟通会,听取
内控外审的意见,督促并检查公司各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十四)对公司年度投融资事项和制度建设进行复核,检查和评估投融资管
理的实际效果,提出降低风险措施;
    (十五)不定期与公司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对营运管理中的偏差进行追溯,
提出增值建议;
    (十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按
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赋予审计监察部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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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 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的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
必需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
    (一)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时,审计部应
及时如实记录在案;
    (二)审计部负责人将前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经批准
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内部审计事项;
    (三)审计监察部协同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
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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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与公司同处一地的子公司,内部审计采用就地审计方式,
内部审计人员到子公司所在地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应在 10 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7 天内,
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
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
审计报告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
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后续跟踪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事项整改第一责任人;
    (二)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
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2 个月没有执行的,将追究被审
计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审计部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定期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中表述;重大事项整改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可应用到以下方面:
    (一)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整改的参考依据;
    (二)被审计对象业绩考核的计算依据;
    (三)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后续教育与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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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审计部建立、完善不同职级的后续教育与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采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自我学习与组织学习相
结合方式,提高专业知识素养。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可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领导报告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
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领导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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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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