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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茂能源:世茂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3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1302 号


致: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茂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茂能源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世茂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世茂能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世茂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发布的《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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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
业园广兴路 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持股数共计 10,800 万股,占世茂能源有表决权股份的 67.5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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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
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22%。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2%。
    (3)《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2%。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
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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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