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8 号)核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38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2.69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8,92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7,078,608.0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1,843,391.93 元。本次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美
邦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完成对美邦股份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具 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美邦股份签订保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表人及项目组与美邦股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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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日常沟通,对美邦股份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岀的各项承诺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已督促美邦股份严格执行信息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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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保荐机构对美邦股份的信息披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交易所报告
10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披露审阅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纠正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3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岀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岀具 的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4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岀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5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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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份募集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17 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美邦股份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美邦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美邦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