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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咸亨国际: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5-13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根据
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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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对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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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编制月度、季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和项目进度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由财务部门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用途和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
使用单位、资金用途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由部门领导或所在单位(项目)主要
负责人签字,经公司财务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方可到公
司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人员、经办人员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必须到财
务部门核对账面应付款项数额,无误后,由会计在用款书上签字,出纳方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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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30%以内(含
3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3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
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
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预计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内(含 20%)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批准;
    预计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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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对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对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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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
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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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的,视为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股东大会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
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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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
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完成后持续三年会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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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月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汇报资金
使用情况,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
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牵头草
拟,报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室负责日常监督。
     公司审计室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经财
务总监审核后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
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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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
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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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执行。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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