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咸亨国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国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并于2021年7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首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4,001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共 计6名,分别为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 李灯东、隋琳、宁夏开弦顺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再锋。上述6名股东所持 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116,254,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6%。上述股东 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2年7 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 400,010,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咸亨 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宁夏开弦顺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李灯东、隋琳、张再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 2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在《关于所 持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中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公司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转让公司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 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 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股东李灯东、隋琳、张再锋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公司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②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减持,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转让公司的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4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 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 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张再锋已于2021年8月31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 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股东李灯东已于2021年10月19日因个人原因辞 去副董事长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股东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宁夏开 弦顺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灯东、隋琳、张再锋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 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16,254,825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 1 53,471,329 13.37% 53,471,329 0 有限公司 Goldman Sachs Asi 2 40,279,720 10.07% 40,279,720 0 a Strategic Pte. Ltd. 3 李灯东 7,680,839 1.92% 7,680,839 0 4 隋琳 6,389,371 1.60% 6,389,371 0 宁夏开弦顺鼎合伙 5 5,034,965 1.26% 5,034,965 0 企业(有限合伙) 6 张再锋 3,398,601 0.85% 3,398,601 0 合计 116,254,825 29.06% 116,254,825 0 5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0,000,000 -116,254,825 243,745,17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0,010,000 116,254,825 156,264,825 股份合计 400,010,000 0 400,0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咸亨国际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或安排;咸亨国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咸亨国际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咸 亨国际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