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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庆楼: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7月修订)2020-07-30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
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监
事。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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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5、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
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
     7、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8、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项;
     9、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
会议:
     1、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2、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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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
上的同意。
     第十四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
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
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
知日期。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
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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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
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
并由后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
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送达。


                                   第七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
方式,但应将议事全过程作成会议记录并由所有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
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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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1、《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2、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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