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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庆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7-30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
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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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内部职工股东);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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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一)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
重大事件的披露;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建议、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
的设计、印刷、寄送(如有必要)等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
人治理机构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
其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的良好关系;
    (七)媒介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
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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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
的或者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部门为董秘办,具体承办和落实投资者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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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办工作人员负责履行相关具体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敦促相关职责的履行。
    公司其他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辅助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
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利。
    第二十条 董秘办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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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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