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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庆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7-30  

						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0-004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庆楼”)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5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容诚验字[2020]230Z0130 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000 万元
变更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15,000 万股变更为 20,000 万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及《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
行《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授
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安徽同庆楼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整体     规定,由安徽同庆楼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并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100000117844。         为 91340100771125645D。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经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     通股 5,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股票代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同庆楼,股

码:【】。                                 票代码:6051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餐饮(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咨询及培训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服务,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会议服务;
餐饮(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咨询及培训
                                           婚庆服务,农产品收购、销售,酒店用品、
服务,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会议服务;
                                           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日用百货、饮料、
婚庆服务,农产品收购、销售,酒店用品销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
售。
                                           销售;糕点、调味品、肉制品制售;停车场

                                           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

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按照股东名册来确定享有相关权益的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股东。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的担保;

担保。                                   (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担保。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不得低于 10%。                            所备案。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主持。

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表主持。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通过。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      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 30%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

人士,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人士,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

选举。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    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      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

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反对或弃权。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未填、错填、字迹无
                                          报的除外。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的,未填、错填、字迹无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应计为“弃权”。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6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第一百一十条……(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不

的交易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绝对

产 5%,或绝对金额不足 3,000 万元的,由    金额不足 3,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

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   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    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事会会议。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后,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中国

露信息的媒体。                            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九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章程而存续。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

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

者协议进行。                              者协议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审议通过后实施。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增加:第八章党建工作增加:第一百四十九

                                          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组织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涉及国家宏

                                 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特此公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