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605108 证券简称:同庆楼 公告编号:2020-021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5,000.0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6.70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83,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97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3,53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容 诚 验 字
[2020]230Z013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庆楼太湖餐饮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餐饮”)、
南京百年同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年”)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常州和南京地区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 5,805.02 万元、8,322.51 万元分别对太湖餐饮、南京百年进行增资,
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参见 2020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同庆楼餐
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7)。
近日,上述全资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
储与使用。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
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余额(万元)
合肥科技农
同庆楼太湖
村商业银行 新开连锁
餐饮无锡有 20010158004866600000014 0
股份有限公 酒店项目
限公司
司滨湖支行
上海浦东发
南京百年同
展银行股份 新开连锁
庆餐饮有限 93150078801500001028 0
有限公司南 酒店项目
公司
京秦淮支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太湖餐饮、南京百年将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的要求,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同庆楼太湖餐饮无锡有限公司
丙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百年同庆餐饮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
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 新开连锁酒店项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丙方不对资
金用途负审核责任。该专户不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
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
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洲峰、马志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两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11、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 安徽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两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