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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庆楼: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16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
为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参加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提
案,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致力于维护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现
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基本情况如下: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王玉瑛女士,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手表厂会计主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副
主任科员,安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安徽金瑞安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安徽筑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徽实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安徽衡瑞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中
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自2016年2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卓敏女士,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1993年1月起在安徽财经大学任职,现任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教授,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5年7月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刘林先生,197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任合肥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
高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8年7月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
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
公司股份。我们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0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9次,召开股东大会4次。我们均在会前详
细阅读了会议相关资料并亲自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积极
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
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各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
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我们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             以通讯               是否连续
  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出席股东大
           参加董事             方式参             两次未亲自
                      席次数              席次数                 会的次数
             会次数             加次数               参加会议
 王玉瑛        9        9         5         0          否             4

 卓敏          9        9         5         0          否             4

 刘林          9        9         5         0          否             4

    (三)出席专业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有效保障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提
名委员会会议、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们积
极参加了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在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中,我们充分运用自
身专业知识,对审议议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效率。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2020年度,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发展规划、资本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公
司治理、生产经营等情况。在公司2020年相关决议及报告的编制过程中,
我们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关注年
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
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
大量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凡必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及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为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关联租赁,金额较小。我们
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和《同
庆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违
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
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可以增加募集资金现金收益,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我们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
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确认其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符合履
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事务所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的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
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
审计报告。公司自2020年7月16日上市以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相关
规定和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程序合法、有效,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
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
存在重大缺陷。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八)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及
部分股东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各项
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权益。我们对公司2020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
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科学、合理的作出相应地决策,为公司经营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
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2020年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
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
    (十二) 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2)未发生独立
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遵循客观、公正、独
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
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
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玉瑛、卓敏、刘林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