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庆楼: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同庆
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楼”、“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洲峰、马志涛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108
         注册资本                             260,000,000
         注册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 10 号 9 幢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                               沈基水
        实际控制人                           沈基水、吕月珍
        董事会秘书                               范仪琴
         联系电话                            0551- 6363894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 号)核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5,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6.70 元/股,股票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970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53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
字[2020]230Z0130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意见。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减安徽合肥地区的“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
投资总额至 5,058.99 万元,结余募集资金 12,271.01 万元用于未来在江苏省等
其他省选址投资建设新的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并将已置换募集资金中归属预留
部分的投资金额 5,123.59 万元转回到募集资金专户。2021 年 5 月,公司已将上
述 5,123.59 万元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
开连锁酒店项目”尚未实施的九家直营门店实施地点由“合肥、常州、南京”变
更至“合肥、滁州、上海、淮北、无锡、常州、镇江”,同时,公司将根据项目
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本次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项目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变,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其他地区)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料
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其他地区)”变更为“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其中杭州 1
家、南京 1 家、常州 1 家,将原拟投入“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其他地区)”
的全部募集资金 12,271.01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6.69%)和该部分募集资
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变更
用于“新开连锁酒店项目”。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
“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其他地区)”变更为“新开连锁酒店项目”,其中
杭州 1 家、南京 1 家、常州 1 家,将原拟投入“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其他
地区)”的全部募集资金 12,271.01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6.69%)和该部分
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
变更用于“新开连锁酒店项目”,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同庆楼募投项目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
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
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
良好沟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
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
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信
息披露透明度。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同庆楼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庆楼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
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元
证券作为同庆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同庆楼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洲峰                 马志涛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