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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8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
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企业发展部有关重大
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 3 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董事
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 除董事长以外,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
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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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公司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的修改方案;
    2.审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3.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一
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
会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
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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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
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向董事会
汇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
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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