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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8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
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
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
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
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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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四次,一
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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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
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
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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