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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亚药业:东亚药业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6-01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
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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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
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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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
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
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
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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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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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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