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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2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

司提供的资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规范、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占用、挪用、违规存储

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二、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北京

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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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负,2021 年度拟不派发现

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利润分配预案

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关于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公司

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六、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够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创造性,促进公司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

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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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发

展中的资金需求,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

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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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有助于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

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窦林平 张善英 方芳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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