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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空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4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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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47 号




致: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时空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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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
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
文件材料进行核查,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 1 号院 15 号楼 2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宫殿海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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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以线上方
式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7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785,37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3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2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0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2,73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26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22,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267%。

    汇总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或以线上方
式参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57,308,10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402%。

     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
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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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新时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表决,本次会议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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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
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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