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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帆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2020-07-1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

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下发的“191095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

涉及的法律事宜及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有关重要内容的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

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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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如《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

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短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994 年成立时周桂幸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是否符合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发行人是否出资不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一题)


    (一)周桂幸以实物出资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


    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体改生[1992]31 号”《有

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公

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制定,1994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股

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

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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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尚未正

式生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周桂幸以实物作价 10 万元出资设立起帆

有限时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


    (二)周桂幸的实物出资已投入起帆有限


    根据本所律师对起帆有限设立时的股东访谈结果,为在公司设立后尽快开展

生产经营,因此周桂幸与周供华协商由周桂幸将已购买的相关办公设备投入起帆

有限。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内部档案及提供的实物清单,周桂幸以移动电话、固定电

话、BB 机、办公桌椅及柜子等实物作价 10 万,占起帆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的

20%。


     根据农业银行青浦县支行出具的“青银验(赵 94)号”《资信证明》,确

认起帆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其中 40 万元为

货币出资,10 万元为实物(办公设备)出资。同时,起帆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周

供华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相关实物出资已投入起帆有限,周桂幸不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周桂幸在起帆有限设立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三)周桂幸已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其实物出资未评估的程序瑕疵


    经起帆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周桂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通过现金形式向起帆有限出资 10 万元以置换起帆有限设立时的 10 万

元实物出资。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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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尚未正

式生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周桂幸以实物作价 10 万元出资设立起帆

有限时未评估存在程序瑕疵,但相关实物已投入起帆有限,农业银行青浦县支行

已出具《资信证明》,周供华已出具确认函,且起帆有限已经当时工商行政主管

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周桂幸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此外,周桂幸已采取补救措

施,以货币资金 10 万元进行了置换,因此,周桂幸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对本次发

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是否有

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目

前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形;(2)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

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

格;(3)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规范性问题第二题)


    (一)刘树敏股权代持的原因,刘树敏本人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

限制,代持合法,不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1.代持的原因


     刘树敏于 2010 年 4 月增资后所持起帆有限 9.94%的股权系分别为周桂华、

周桂幸及周供华代持,并于 2014 年 6 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周桂华、周桂幸

和周供华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刘树敏及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的访谈结果,刘树敏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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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销售发行人产品而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结识成为

朋友。刘树敏之子存有在上海市求学的需求,刘树敏成为起帆有限股东后即可实

现其子在上海求学的目的。为了帮助刘树敏,三人同意由刘树敏代替其合计持有

起帆有限 9.94%的股权。


     2.刘树敏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的情形


     根据刘树敏填写的调查表,刘树敏的基本信息如下:女,1966 年 7 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13292419660704****,

自 1996 年以来一直与其配偶经销电线电缆。


    因此,刘树敏在代持起帆有限股权时并不具有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

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身份。


     3.代持行为有效,不存在利益输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

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

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结果、出资凭证及书面确认,确认如下:


     (1)相关方对上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均无异议;


     (2)起帆有限本次增资时刘树敏实缴新增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在周

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协商后由周桂幸账户划出;


     (3)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对委托刘树敏代持的股权享有收益权及处置

权,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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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树敏、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相关方确认上述代持不属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刘树敏与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为朋友关系,其在代持起帆有限股权时并

未具有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

身份,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且其在代持期间亦未参与利润

分配或获取其他相关收益,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刘树敏代持股份的原因为其通过代持成为起帆有限股

东后可满足其子非沪户籍在上海求学目的;刘树敏与其配偶自 1996 年以来一直

从事电线电缆经销业务,不存在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身份限制;刘树敏增资资金

系由经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协商后由周桂幸账户划出,相关方对股权代持的

具体情况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代持行为有效;刘树敏未具有包括国

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内的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职业或身份,代持股

份期间,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未参与利润分配或获取其

他相关收益,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目前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9,100.82             25.96
     2                   周桂华                    8,499.64             24.24
     3                   周桂幸                    8,499.14             24.24
     4                   何德康                    2,670.00               7.62
     5                   赵杨勇                    2,000.00               5.70
     6                 庆智仓储                     950.00                2.71
     7                     周婷                     601.68                1.72
     8                     周悦                     601.68                1.72
     9                   周宜静                     601.68                1.72
    10                   周志浩                     601.68                1.72
    11                   周智巧                     601.68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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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2                 超逸投资                         330.00                 0.94
                     合计                             35,058.0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工商内部档案等资料;分别对发行人上述自然人股东及企业

股东代表就股东背景、持股目的、股东的适格性、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了访谈

及核查,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访谈记录》、《股东情况调查表》及《承诺

函》。


      发行人股东均承诺:其所持起帆电缆的股份均为自身真实持有,不存在代他

人持股的情形,除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为一致行动人之外,其余股东亦不存

在任何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安排间接控制起帆电缆的

情形;其与起帆电缆不存在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与起帆电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二)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

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

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引入原因


      (1)引进新增股东的原因


      起帆有限设立至今,共计引入 9 名自然人股东和 2 名法人股东。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引进新股东的原因如下:


 序号     时间              新增股东姓名/名称                       引入原因
  1      2006.04                庆智仓储                    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
                                                            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
  2      2007.12                 周桂华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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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时间                新增股东姓名/名称                      引入原因
   3     2010.04                    刘树敏                   实现其子在上海求学的目的
  4      2015.12      周智巧、周婷、周悦、周宜静、周志浩     家族财富分配
                                                             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
  5      2018.05           超逸投资、赵杨勇、何德康          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


      (2)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各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增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及工商内部档案及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股东

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庆智仓储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101187437921096”的《营业执照》,庆智仓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437921096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599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桂华
 经营期限                 200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搬运服务(除危险品),货物运输代
 经营范围                 理(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庆智仓储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庆智仓储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桂华             102.00                  102.00              34.00
 2           周桂幸               99.00                  99.00                 33.00
 3           周供华               99.00                  99.00                 33.00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庆智仓储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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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超逸投资


       根据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5M27T44”的《营业执照》,超逸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5M27T44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2-49
 住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翔)
 合伙期限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36 年 12 月 8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经营范围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超逸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及穿透至自然人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超逸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情况                         其他合伙人情况
                                                  谭杨(45.00%)
                                                 陈月英(35.00%)
  1       启源投资(0.01%)                                   蔡拱月(64.90%)
                                  矽盛投资(20.00%)          王泽民(35.00%)
                                                               谭杨(0.10%)
  2         李毅(14.29%)                              —
  3         彭浩(14.28%)                              —
  4         张维田(11.43%)                            —
  5         周子龙(8.57%)                             —
  6         田全福(5.71%)                             —
  7         郑升尉(5.71%)                             —
  8         顾其振(5.71%)                             —
  9         寇凤英(4.29%)                             —
  10        周孝伟(4.29%)                             —
  11         唐球(2.86%)                              —
  12         赵榕(2.86%)                              —
  13      千帆投资(8.57%)                      吴志鹏(14.30%)
                                                 唐丽甲(14.30%)
                                                  贾琪(14.30%)
                                                 蔡拱月(14.30%)


                                        5-1-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伙人情况                         其他合伙人情况
                                                王泽民(14.30%)
                                               王翔(女)(14.30%)
                                               王翔(男)(14.19%)
                                                启源投资(0.01%)
                                                周文彬(50.00%)
  14      和泰投资(5.71%)                     周文婷(49.99%)
                                                启源投资(0.01%)
                                                周志文(47.60%)
                                                冯宇霞(37.40%)
  15      熠昭投资(5.71%)                       李涛(5.00%)
                                                 左从林(5.00%)
                                                 张洪山(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逸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3)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基本信息
                     男,196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3262219611118****。曾任起帆有限经理、爱梅格电
  1        周桂华    气执行董事及海天电商监事。现任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市电缆协
                     会副会长、金山区工商联副主席、庆智仓储执行董事及发行人董事
                     长
                     女,196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2        刘树敏
                     身份证号码为 13292419660704****
                     男,199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3        周智巧
                     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910822****,为发行人营销部员工
                     男,199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4        周志浩
                     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941012****,为发行人人力资源部员工
                     女,198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5        周宜静
                     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890918****,为发行人营销部员工
                     女,199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6         周悦
                     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911111****,未在任何公司任职
                     女,198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7         周婷
                     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860912****,为发行人营销部员工
                     男,197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8        赵杨勇    身份证号码为 31011219780318****,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担任上海
                     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上海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监


                                      5-1-1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姓名                                    基本信息
                       事

                       男,195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1022119520110****,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担任浦江
   9         何德康
                       福康山庄休闲旅游有限公司经理、上海富恒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沃富胜(上海)肠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新增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2.引入新股东过程中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起帆有限设立至今增资或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增资协议及出资凭证等文件,起帆有限设立至今引入新股东的股权转让及增

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具体如下:


 序号         时间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增资方       价格           定价依据
                                                               1 元/每 1
   1         2006.04     增资        —         庆智仓储                     按注册资本定价
                                                               元出资额
                                             周供华、周桂      1 元/每 1
   2         2007.12     增资        —                                      按注册资本定价
                                               华、周桂幸      元出资额
                                             周供华、周桂
                                                               1 元/每 1
   3         2010.04     增资        —      华、周桂幸及                    按注册资本定价
                                                               元出资额
                                                 刘树敏
                                             周供华、周桂      1 元/每一
   4         2014.06   股权转让    刘树敏                                    按注册资本定价
                                               华及周桂幸       出资额
                                   周 供
                                             周智巧、周婷、
                                   华、周                   1 元/每一
   5         2015.12   股权转让              周悦、周宜静、                  按注册资本定价
                                   桂华及                   元出资额
                                                 周志浩
                                   周桂幸
                                             超逸投资、何
   6         2018.05     增资        —                        3 元/每股           注1
                                             德康、赵杨勇
    注 1:2018 年 5 月,超逸投资、赵杨勇、何德康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约为 3 元/每股。本次增资
价格以截至 2017 年底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综合 2018 年上半年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导致资金缺口较大等情况
协商确定。


       3.股权转让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共

发生 2 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5-1-1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014 年 6 月,刘树敏分别向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转让了其持有的

起帆有限 1.66%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系为了解决 2010 年 4 月增资后所存在的

股权代持问题,因此交易各方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2015 年 12 月,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分别将其持有的起帆有限的

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其各自子女,该次股权转让实际系为满足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对家族财富内部分配的需要,因此交易各方未实际支

付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两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相关方的访谈结果及出具的说明,本所

律师认为,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分别为代持还原和家族财富分配,均为各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及海通证券、立信会计师及本所的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

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1)庆智仓储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实际控制的企

业。除上述披露的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


    (2)周桂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及周桂幸的兄弟,为发行人股东周

婷、周悦的父亲,为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章尚义的舅舅,为发行人监事周凯

敏的叔叔,为发行人股东周宜静、周志浩及周智巧的叔叔。除上述披露的关系外,

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


                                   5-1-1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的情形。


    (3)刘树敏曾为发行人股东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代持起帆有限股权。

除上述披露的关系外,刘树敏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

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周智巧为周供华之子、周婷及周悦为周桂华之女、周宜静为周桂幸之

女、周志浩为周桂幸之子,周智巧、周婷、周悦、周宜静及周志浩为发行人副总

经理陈志远、章尚义的表弟/妹,为发行人监事周凯敏堂弟/妹,上述五人之间为

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关系。除上述披露的关系外,上述五人与发行人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其

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超逸投资及穿透后的自然人合伙人、赵杨勇及何德康与发行人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家族财富分配等原因引入

新股东,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或增资主要以注册资

本或净资产为依据定价,有关股权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

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5-1-1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

格”中所述,发行人股东中,超逸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已按照相关法律履行

了登记备案程序。庆智仓储系由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

企业法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因此无需按《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http://www.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公示”栏目内核查,超逸投资系由启

源投资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启源投资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083),超逸投资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T254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超逸

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

序。


       (四)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树敏与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的上述股权代持行

为有效;代持股份期间,刘树敏不存在实际履行代持股权权利的情形,不存在通

过股权代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目前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因业

务发展资金需要、家族财富分配等原因引入新股东,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或增资主要以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为依据定价,有关股权转

让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除已披露的信

息外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

行人股东中超逸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5-1-1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三、庆智仓储原名为成胜电缆,于 2012 年开始从事电线线缆生产和销售业

务,主要生产橡套电缆等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庆智仓储目前是否还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是否具备生产电线电缆的能力和业务资质、

签约能力,与电线电缆相关的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

是否存在重合,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2)发行人向庆智仓储承租厂房

和场地的原因和必要性,租赁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三题)


    (一)庆智仓储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具备生产电线电

缆的能力和业务资质、签约能力,与电线电缆相关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供应

商和客户与发行人不否存在重合,未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


    1.庆智仓储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再具有生产电线电缆的能力和业务

资质、签约能力,与电线电缆的合同已于 2015 年底前履行完毕


    根据庆智仓储提供的《营业执照》、庆智仓储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报告期内的

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师对周桂幸、周供华、周桂华的访谈,确认如下:


    (1)庆智仓储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于 2012 年开始从事电线电缆生产和销

售的业务。


    (2)为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起帆电缆于 2015 年 10 月以 718 万

元收购庆智仓储有关电线电缆经营性资产(具体请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重大资产收购及收购兼并”),

因此,庆智仓储与电线电缆相关的合同已于 2015 年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目前已

不具备生产电线电缆的能力;


    (3)上述收购完成后,庆智仓储不再拥有用以生产电线电缆的机器设备,

庆智仓储的经营范围亦于 2015 年底前发生变更,经营范围中删除与电线电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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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销售相关的内容,增加了仓储等经营范围。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庆

智仓储的主营业务为租赁,主要将位于青浦北清公路 5999 号的厂房及场地租赁

给发行人用于生产电线电缆;


    (4)2019 年 4 月后,发行人不再向庆智仓储租赁场地及厂房后,庆智仓储

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


    2016 年至 2019 年 4 月底,庆智仓储主要向发行人租赁房屋和土地,不存在

其他客户,上述期间内庆智仓储的主要成本费用为水、电和较少的其他办公费用,

供应商和客户不存在重合,亦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庆智仓储目前已无

实际经营业务,发行人收购庆智仓储相关经营性资产及庆智仓储变更经营范围

后,庆智仓储不再具有生产电线电缆的能力和业务资质、签约能力,与电线电缆

的合同已于 2015 年底前履行完毕,报告期内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

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庆智仓储承租厂房和场地的原因和必要性,租赁价格公允


    1.发行人向庆智仓储承租厂房和场地的原因和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和庆智仓储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庆智仓储签署的《厂房租赁协

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消除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以 718 万元的价格收购庆智仓储与电线电缆制造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发行人金

山工厂已规划完毕,暂无较为合适的生产空间安置从庆智仓储购买的机器设备,

而发行人业务处于高速增长期,计划建设新的生产基地以扩大再生产,但在新的

生产基地尚未选定和建成前的过渡期内,为最大程度发挥所购买机器设备的生产

效率和满足发行人日益增长的产能需要,发行人决定租赁庆智仓储的厂房和场地

用于生产。自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陆续将庆智仓储租赁厂房内的设备等资产搬

至安徽池州的生产基地,并于 2019 年 4 月终止向庆智仓储租赁厂房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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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向庆智仓储承租厂房和场地的价格公允


    根据发行人与庆智仓储签署的《厂房租赁协议》,双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和

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房租中包含水费,电费价格执行当地电力供给部门的价

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此外,发行人与庆智仓储之间在报告期内的关联租赁事

项已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或者其他输送利益

的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新生产基地尚未选定和建成前的过渡期内,为提高

向庆智仓储购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满足发行人日益增长的产能需要,发行人向庆

智仓储承租厂房和场地系用于生产,具有合理性,双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

使用面积计算租金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租赁价格公允。


    (三)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庆智仓储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具有生产电线电

缆的能力和业务资质、签约能力,其与电线电缆的合同已于 2015 年底前履行完

毕,报告期内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合,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

的情形;发行人向庆智仓储承租厂房和场地系用于生产,具有合理性,租赁价格

公允。


    四、请发行人说明:(1)周凯敏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的原因,

发行人向升隆塑料采购辅料,周凯敏从事采购工作的身份是否与两公司履行监

事冲突;(2)副总经理陈志远曾持有升隆塑料 100%股份并经营与发行人相关

的业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相关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为发行

人输送利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四题)


    (一)周凯敏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的原因,发行人向升隆塑料采

购辅料,周凯敏从事采购工作的身份是否与两公司履行监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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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周凯敏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重叠时间较短,周凯敏从事采购

工作的身份与两公司履行监事职责之间不冲突


    (1)周凯敏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重叠时间较短


     根据本所律师对周凯敏、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陈志远的访谈结果及起

帆电缆和升隆塑料的工商档案,周凯敏因与升隆塑料的实际控制人陈志远为亲属

关系从而在 2007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担任升隆塑料的监事。周凯敏兼任发

行人监事主要原因为周凯敏于 1998 年进入起帆有限担任采购部员工,比较熟悉

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流程;同时,周凯敏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

桂华及周桂幸的侄子,因此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于 2016 年 7 月推荐其担任

起帆电缆的监事。周凯敏已于 2018 年 6 月辞去升隆塑料监事一职,至此其不再

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


    (2)周凯敏从事采购工作的身份与两公司履行监事职责之间不冲突


    1)周凯敏任职身份不违背《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

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

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

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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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周凯敏未在发行人及升隆塑料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周凯敏从事采

购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监事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相关规定。


    2)周凯敏主要负责机器设备等方面的采购,与升隆塑料业务不重叠,且周

凯敏兼任两家公司监事期间,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业务逐年减少直至停止,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制定了包括《采购管理标准化手册》等内控制度,原辅料、设备工程

等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且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周凯敏主要负责公司

设备工程等方面的采购工作,升隆塑料主要向发行人销售塑料等辅料,且周凯敏

并不实际参与升隆塑料的生产经营,也不在升隆塑料领取报酬或参与利润分配,

周凯敏负责的采购工作与升隆塑料业务未发生重叠。


    周凯敏于 2016 年 7 月担任发行人监事后,发行人与升隆塑料的业务量逐步

减少直至停止,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发行人与升隆塑料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657.08 万元和 377.82 万元,发行人向其采购原材料价格根据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采购价格与向非关联供应商采购价格一致,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2017 年下半年履行完相应订单后,发行人未再与升隆塑料发生交易。


    因此,周凯敏于 2007 年因与升隆塑料实际控制人陈志远为亲属关系担任升

隆塑料监事。因周凯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为亲属关系,

且考虑周凯敏进入公司较早,对公司经营较为熟悉,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于

2016 年 7 月推荐周凯敏担任公司监事;周凯敏已于 2018 年 6 月辞去升隆塑料监

事一职,至此其不再同时担任发行人和升隆塑料监事;周凯敏负责的采购业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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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升隆塑料业务未发生重叠,且周凯敏兼任两家公司监事期间,发行人与升隆塑料

业务逐年减少直至停止,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周凯敏从事

采购工作的身份与兼任两家公司监事未违反《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周凯敏从事采购工作的身份与两公司履行监事职责之

间不冲突。


    (二)副总经理陈志远曾持有升隆塑料 100%股份并经营与发行人相关的业

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相关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为发行人输

送利益


    1.陈志远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常规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升隆塑料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塑料制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升隆塑料

的主营业务并不相同或相似。此外,陈志远已于 2017 年 7 月份将其持有升隆塑

料的 100%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持有升隆塑料 100%股权并不违反竞

业禁止的规定。


    2.相关交易不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升隆塑料采购的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如下所示:


         年度          向升隆塑料采购的金额     占同期营业成本比重(%)
     2016 年度                657.08                      0.24
     2017 年度                377.82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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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                 0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升隆塑料采购塑料制品,相关价格在

同类服务和产品销售价格范围之内,价格公允;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较

小,并且已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也不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或费用,或者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况。此外,2016 年 7 月,陈志远被聘任

为公司副总经理后,起帆电缆向升隆塑料采购的金额逐年减少。2017 年上半年,

为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在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已停止了与升隆塑料的关联采

购。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与升隆塑料主营业务不相同,副总经

理陈志远未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升隆塑料相关交易定价公

允,交易金额较小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直至停止,未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存在为

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凯敏从事采购工作的身份与两公司履行监事职责之

间不冲突;副总经理陈志远未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相关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不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位于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建筑面积 295.20 平方米的厂房坐落于

集体土地上,其权利人名称未能变更为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1996

年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的原因,当时发行人是否属于乡镇企业,是否涉及集

体企业改制;(2)发行人能否取得相关土地证,是否有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有重大影响;(3)发行人承租的房屋建筑相关土地房产权

属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规范性问题第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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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的原因,发行人不属于乡镇企业,不涉及集体

企业改制


    1.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周供华及周桂华的访谈结果,起帆有限设立之初,购买位于

赵巷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当时上海新城工程开发公

司(后变更为“上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受

托具体经营管理青浦区赵巷村的土地,推出了相匹配的招商引资政策,且新城开

发公司也表示该等厂房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起帆有限在综合考虑之

下决定购买位于赵巷村上的房屋。


    2.发行人不属于乡镇企业,不涉及集体企业改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之初登记的即是私营企业,且股东为周供华及

周桂幸二人,不存在国有或集体成分,不属于乡镇企业,也不涉及集体企业改制。


    (二)发行人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1.起帆有限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


    根据青浦县人民政府于 1999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青府土权(1999)字第 217

号”《关于同意上海新城工程开发公司等企业建设用地变更为上海顺鸣鞋业有限

公司等企业建设用地的通知》,对包括起帆有限在内的 21 家企业要求变更原上

海新城工程开发公司等企业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确认。因此,起帆有限在此之后

已拥有原批文号为“青府土征(1994)第 296 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前往青浦区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调取的编号为“201902612237”

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发行人拥有“沪房地青字(1999)第 005281 号”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所登记房屋坐落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如下:坐落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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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浦区赵巷镇赵巷村;土地宗地号为“赵巷镇赵巷村 41-23 丘”;使用权取得方式

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 399 平方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取得了“沪房地青字(1999)

第 005281 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基本情况如下:权利人为起帆有限;房屋坐

落在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建筑面积为 295.20 平方;竣工日期为 1995 年。


    2.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起帆有限通过合法的协议方式取得上述房屋,并取得“沪房地青字(1999)

第 005281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且起帆有限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可以使用

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土地。与赵巷村房屋相关的建设计划已经“赵府(94)第 65

号文”批复,建设用地的规划已经“青建(94)字第 335 号”文同意,上述房

屋建设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强

制拆除的风险。


    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并未在该房屋上

实际生产经营,该房屋仅用于对外出租,租金为 17 万元/年。同时,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共同出具承诺,位于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的房

屋若因被强制拆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赵巷村房屋处置相关的损

失、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搬迁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三人承担。


    因此,发行人已取得了位于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对应土

地的使用权,相关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该等房屋不存

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该等房屋面积较小,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账面价值较小,

且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本所律师认为,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的房屋如被

强制拆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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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承租的房屋建筑相关土地房产权属合法,已依法办理登记备案

等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所租赁土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承租的房屋及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租赁人    权利人      坐落          期限         权属证书        备案
                 上海泽
                 哲文化    上海新                               “沪房地金字
                                    金山区张堰
                 创意有    源电气                 2017.10.01-    (2006)第
  1     发行人                       镇振康路                                     已备案
                 限公司    设备有                 2022.05.14    014906 号”《房
                                      233 号
                 (见注    限公司                                地产权证》
                     1)
                 上海泽
                 哲文化    上海新
                                    金山区张堰
                 创意有    源电气                 2019.04.22-
  2     发行人                       镇振康路
                 限公司    设备有                 2022.04.21
                                      233 号
                 (见注    限公司                               “沪房地金字
                     1)                                         (2010)第
                                                                                  已备案
                 上海泽                                         007864 号”《房
                 哲文化    上海新                                地产权证》
                                    金山区张堰
                 创意有    源电气                 2017.11.01-
  3     发行人                       镇振康路
                 限公司    设备有                 2022.04.14
                                      233 号
                 (见注    限公司
                     1)
                                                                “西安市房权
                                    西安国际港                  证国际港务区
                                    务区华南城                       字第
        陕西起                                    2018.10.01-
  4              黄圣远    黄圣远   五金机电区                  1200120002-1-     已备案
          帆                                      2019.09.30
                                    A区1街1                     11-10102-1 号”
                                      栋2号                     《不动产权证
                                                                     书》
                                    上海市金山
                 上海金    上海金
                                    区金山卫镇                  “沪房地金字
                 山化工    山化工
        起帆技                      秋实路 688    2016.04.21-    (2008)第
  5              孵化器    孵化器                                                 已备案
          术                        号 1 号楼 4   2026.04.20    000368 号”《房
                 发展有    发展有
                                    单元 251 室                  地产权证》
                 限公司    限公司
                                       B座
        起帆电   上海金    上海金   上海市金山    2017.06.01-   “沪(2017)
  6                                                                               已备案
          商     山新材    山化工   区金山卫镇    2027.05.31    金字不动产权


                                         5-1-2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承租人   租赁人   权利人        坐落          期限          权属证书       备案
                 料孵化   孵化器     秋实路 688                  第 000737 号”
                 器发展   发展有     号 1 号楼 5                  《不动产权
                 有限公   限公司    单元 188 室                       证》
                 司(见                 F座
                 注 2)
    注:(1)上海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上海泽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并允许其转租;
    (2)上海金山化工孵化器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金山新材料孵化器发展有限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承租的房屋已取得了相应的《房

地产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权属合法;依法办理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购买赵巷村土地上的厂房具有合理性:发行人

设立之初即是私营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涉及集体企业改制;发行人已取得

了位于青浦区赵巷镇赵巷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对应土地的使用权,如被强制拆

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承租的房屋建筑的权属合法,已

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

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需补

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

确意见。(规范性问题第六题)


    (一)起帆电缆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公积金汇

缴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及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5-1-2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人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项目                       住房公                        住房公                     住房公                      住房公
                 社保                          社保                         社保                      社保
                               积金                           积金                         积金                       积金
员工总数                   2,206                      1,818                        1,437                      1,227
缴纳人数         2,171        2,165            1,789        1,783           1,420          678        1,210           278
未缴纳人数         35              41           29              35           17            759           17           949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和个人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单位:万元
                                                     社保                                         住房公积金
          项目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2016 年度                        1,596.16                   507.52               72.98                  72.98
       2017 年度                        2,043.00                   669.63               138.29                 138.29
       2018 年度                        2,682.67                   898.76               340.89                 340.89
   2019 年 1-6 月                       1,608.60                   574.87               267.87                 267.87


      3. 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


  公司名称                 成立/收购时间                   社保缴纳起始日期                住房公积金缴纳起始日期
  起帆电缆                     1994.05                             2008.07                           2014.09
  池州起帆                     2018.02                             2018.07                           2018.08
  陕西起帆                     2017.08                             2017.09                           2017.08
  起帆电商                     2017.06                             2018.03                           2018.03
      注:起帆电缆自报告期初已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子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时间与
成立/收购时间存在差异主要系过渡期内由发行人代为缴纳所致。



      4. 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


                                                         起帆电缆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住房公积金
年度       单                  单         个        单        个       单         个                          企
                  个人                                                                  单位        个人               个人
           位                  位         人        位        人       位         人                          业
2016年
           20          8       10          2         1      0.5        1           -       0.72      -         7        7
 度
2017年
           20          8      9.5          2       0.5      0.5        1           -       0.72      -         7        7
 度
2018年     20          8      9.5          2       0.5      0.5        1           -       0.36      -         7        7


                                                           5-1-2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度
2019年
           16          8   9.5         2   0.5     0.5       1          -    0.72          -   7       7
1-6月
                                                 陕西起帆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住房公积金
年度       单              单      个      单       个      单      个                         企
                  个人                                                       单位      个人          个人
           位              位      人      位       人      位      人                         业
2016年
           -           -    -          -    -          -     -          -      -           -    -      -
 度
2017年
           20          8   7           2   0.7     0.3      0.25        -    0.28          -   10     10
 度
2018年
           20          8   7           2   0.7     0.3      0.5         -    0.28          -   10     10
 度
2019年
           16          8   7           2   0.7     0.3      0.5         -     0.2          -   10     10
1-6月
                                                 池州起帆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住房公积金
年度       单              单      个      单       个      单      个                         企
                  个人                                                       单位      个人          个人
           位              位      人      位       人      位      人                         业
2016年
           -           -    -          -    -          -     -          -      -           -    -      -
 度
2017年
           -           -    -          -               --               --     -           -    -      -
 度
2018年
           19          8   6.5         2   0.5     0.5      0.8         -     0.4          -   7       7
 度
2019年
           16          8   6.5         2   0.5     0.5      0.8         -     0.4          -   7       7
1-6月
                                                 起帆电商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住房公积金
年度       单              单      个      单       个      单      个                         企
                  个人                                                       单位      个人          个人
           位              位      人      位       人      位      人                         业
2016年
           -           -    -          -    -          -     -          -      -           -    -      -
 度
2017年
           -           -    -          -    -          -     -          -      -           -    -      -
 度
2018年
           20          8   9.5         2   0.5     0.5       1          -    0.16          -   7       7
 度
2019年
           16          8   9.5         2   0.5     0.5       1          -    0.256         -   7       7
1-6月
      注:发行人子公司起帆技术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相关业务由起帆电缆员工兼任,因此,起
帆技术报告期内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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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1. 补缴金额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测算,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应缴

而未缴的社保金额分别为 5.60 万元 4.46 万元、4.83 万元及 2.46 万元;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应缴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

280.44 万元、244.19 万元、3.59 万元及 1.86 万元。社保补缴金额分别占发行人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02%、0.01%、0.01%及 0.01%,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

构成重大影响。


    2.补救措施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虽未给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为未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员工提供 300 元/月的住房补贴及低价的员工宿舍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同时,

根据发行人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员工是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权利,此行为纯属员工个人要求,日后因此发生的任何与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有

冲突的责任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均与公司无关,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

系和要求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


    除外,针对发行人可能出现的补缴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保、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

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

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

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财务状况”。


    3.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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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未

曾受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三)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大

部分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社保和住

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较小,需要补缴的社保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比较低,对公

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发行人未曾受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机关的行政

处罚。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补缴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相关费

用及罚款将由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担或向发行人予以等额补偿。因此,报告期内发

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之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

响。


                      第二部分 报告期信息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但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上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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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
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及“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208,567,530.36 元、262,628,981.89 元、241,979,881.32 元及 132,611,749.52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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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等原始资料、并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35,058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法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参加由海通证券牵头负责的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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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2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安监、环保及
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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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2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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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
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
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 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2019 年半年度更新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更新稿)》”)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
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及“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208,567,530.36 元 、
262,628,981.89 元、241,979,881.32 元及 132,611,749.52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
别 为 3,176,772,744.17 元 、 4,598,296,965.42 元 、 6,322,677,934.72 元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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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687,000.89 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1,827,364.62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及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存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和《招股说明书(更新稿)》等发行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申报文
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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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发行人的设立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

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资产、业务及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未发生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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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各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股东依法存续,

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起人的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

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取得的其他经营相关业务许可

及资格资质证书均未发生变化,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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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变更过经营范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任为常规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业务。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及“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 及 2019 年 1-6 月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3,138,636,723.11 元 、

4,524,061,478.96 元、6,160,008,036.10 元及 3,343,866,687.65 元,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 98.80%、98.39%、97.43%及 97.27%。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


       1. 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一个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陈永达持有其 60%
   1        上海步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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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发行人关联方浙江万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长陈国辉曾持有其 30%股权)于 2019

年 5 月注销;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将其持有北京苍洱映像京一餐饮有限公司

30%股权于 2019 年 4 月对外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 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重大关联交易


     ①销售商品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及

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大尚机电            销售电线电缆               992.60
                       合计                              992.6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在 2019 年初与大尚机电签订了框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

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


                                   5-1-3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②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庆智仓储                    租赁房屋                              77.00
        庆智仓储                       电费                               64.81
                           合计                                          141.8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9 年与庆智仓储签署《厂房租赁协议》,发

行人租赁庆智仓储所有的位于青浦北青公路 5999 号场地和厂房,其中建筑面积

为 9,607.73 平方米,场地面积为 3,100 平方米,厂房及场地的合计租金为每月 38.5

万元(含税),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电费。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陆续将青浦

工厂(租赁庆智仓储厂房)搬至安徽省池州市,因此发行人自 2019 年 4 月开始

不再向庆智仓储租赁。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的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增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为编号
   1      31192184100020     庆智仓储                                     否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841
                                          “31192194010018”的流动                70020”最高
                           周供华、周桂 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额融资合同
                           华、周桂幸、 向其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                 项下的具体
   2      31192184410020                                                  否
                           管菊英、戴宝 限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业务合同
                           飞、张美君       2020 年 4 月 28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为编号
   3      31192174100053     庆智仓储                                     否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311921741



                                              5-1-4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戴宝飞、张美         签订了编号为                      70053”最高
   4    31192194290019                                                   否
                              君        “31192194010019”的流动                额融资合同
                                        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项下的具体
                         周供华、周桂 向其借款 3,000 万元,借款                  业务合同
   5    31192174410053                                                   否
                         华、周桂幸 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5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8 日                为编号
   6    31192194100022     庆智仓储                                      否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941
                                        “31192194010022”借款合                70022”最高
                         周桂华、周供 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额融资合同
                         华、周桂幸、 6,2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项下的具体
   7    31192194410022                                                   否
                         戴宝飞、张美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业务合同
                             君                5 月 2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8    31192194100028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      否       为编号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941
                                        “31192194010028”借款合                70028”最高
                         周桂华、周桂
                                         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额融资合同
                         幸、周供华、
   9    31192194410028                  7,6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否     项下的具体
                         戴宝飞、张美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0 年             业务合同
                              君
                                                   5 月 26 日
  10    31192194280028     庆智仓储                                      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8 日                为编号
  11    31192184100025     庆智仓储                                      否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841
                                        “31192194010020”借款合                70025”最高
                         周桂华、周供 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额融资合同
                         华、周桂幸、 2,5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项下的具体
  12    31192184410025                                                   否
                         戴宝飞、张美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业务合同
                              君                   5月7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13    31192194100028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      否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94170028”《最高
  14    31192194280028     庆智仓储     额融资合同》,合同约定,         否         —
                                        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周桂华、周桂 年 5 月 24 日期间为发行人
  15    31192194410028 幸、周供华、 提供 7,600 万元最高额融资            否
                         戴宝飞、张美                额度

                                          5-1-4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君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16     31192194100022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否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94170022”《最高
                          周桂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合同约定,                      —
                          幸、周供华、 在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17     31192194410022                                                   否
                          戴宝飞、张美 年 5 月 20 日期间为发行人
                              君       提供 10,200 万元最高额融
                                                     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
                          周桂华、周桂         签订了编号为
                          幸、周供华、 “31192194010016”《借款
  18     31192194290016                                                   否         —
                          戴宝飞、张美 合同》,合同约定,在 2019
                               君        年 3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期间为池州起帆提供
                                                    6,000 万元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与池州起帆于 2019 年 4
        YUFLC003072-ZL
  19                        庆智仓储     月 30 日签订《融资租赁合         否         —
         0001-L001-G002
                                         同》,约定租赁期 36 个月,
                                           租金总额 5,473.35 万元
                          周桂华、周桂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幸、周供华、 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20     31192194410021                                                   否         —
                          戴宝飞、张美              签订编号
                               君        “31192194170021”《最高
                                         额融资合同》,合同约定,
                                         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21     31192194100021     庆智仓储     年 5 月 26 日期间为发行人        否         —
                                         提供 8,500.00 万元最高额融
                                                     资额度


       2.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及

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包括:


                                           5-1-4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
           易欢实业             销售电缆产品              1,844.37
  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2,227.75
  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668.19
                        合计                              4,740.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易欢实业及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

司签订框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

电缆系列产品。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事先审议程序,且

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该等交易合

法、有效、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德康及赵杨

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




                                  5-1-4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出具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更新稿)》中对有关关

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三)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在建工程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31,997,697.05 元。



                                   5-1-4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知识产权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设
备。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为 488,357,550.9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主要固定资产等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由发行人依

法注册或受让取得;子公司由发行人出资设立;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由发行人

购买取得,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没有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部分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经销商合同及合同标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销和 1,000 万

元采购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超过上述金额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者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

纠纷的合同。


       1.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5-1-4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昆山德力铜业有限                                 SH-2019-04-09-0
 1                          采购铜杆      2019.04.09                        1,513.50
               公司                                           3
       然荣贸易(上海)有
 2                          采购铜杆      2019.05.09      2019050901        1,470.00
               限公司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
 3                          采购铜杆      2019.05.14          —            1,453.80
               公司
       然荣贸易(上海)有
 4                          采购铜杆      2019.05.17      2019051702        1,479.00
               限公司
       忠星国际贸易(上
 5                          采购铜杆      2019.05.31      2019053103        1,440.00
           海)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越铜业有
 6                          采购铜杆      2019.06.28      SY19062803        1,429.79
               限公司
       上高县神州铜业有
 7                          采购铜杆      2019.06.28      SG19062801        1,452.60
               限公司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
 8                          采购铜杆      2019.07.02          —            2,379.00
               公司
       新兴铸管(浙江)铜
 9                          采购铜杆      2019.07.05     SM19070503         1,421.10
             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能电子商务                                 DWXS-SH-2019-
 10                         采购铜杆      2019.07.08                        1,417.35
             有限公司                                       365
       苏州市神越铜业有
 11                         采购铜杆      2019.07.08      SY19071802        1,443.00
               限公司
       苏州容致金属科技
 12                         采购铜杆      2019.07.09       20190709         1,426.50
             有限公司
       忠星国际贸易(上
 13                         采购铜杆      2019.07.09      2019070902        1,426.50
           海)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越铜业有
 14                         采购铜杆      2019.07.18      SY19071801        1,443.00
               限公司


       2.销售合同


       (1)经销商合同


       参照 2018 年经销合同的履行情况,预计 2019 年度整年销售金额超过 8,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经销商合同未发生变化。


       (2)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直销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
 1                      销售电力电缆   2018.10.18     MHDLBD-2018-004       7,983.28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
 2                      销售电力电缆   2019.01.15     MHDLBD-2018-034       7,782.44
         集团有限公司

                                       5-1-4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                               SGZJWZ00HTMM1
 3                        销售电力电缆   2018.12.20                      5,333.48
       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80646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
 4     市对外贸易有限公   销售电线电缆   2018.12.18        —            4,719.97
               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                               SGZJWZ00HTMM1
 5                        销售电力电缆   2018.09.04                      3,399.25
       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804197
       润泽科技发展有限
 6                        销售电力电缆   2019.03.25        —            3,340.17
             公司


       3.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

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4.最高额融资及综合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

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及综合授信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新增一个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池州起帆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池州起帆租

赁设备及其附属设施,金额为 5,000.00 万元,租期为 36 个月。


       6.《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未发生变化。


                                         5-1-4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15,669,977.56 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1,606,800.00   1 年以内         10.25%             保证金
  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
                      1,195,000.00   1 年以内          7.63%             保证金
  资贸易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
                      985,234.66      1-2 年           6.29%             保证金
      公司
嘉兴恒创电力集团公
                      950,000.00     1 年以内          6.06%             保证金
司恒创物资分公司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
                      800,000.00     1 年以内          5.11%             保证金
    询有限公司
      合计            5,537,034.66     —             35.34%                —


     经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原因具

体如下:


     (1)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科技有限公

司为其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新疆段站后工程项目、合肥市轨道交通 4、5 号

线机电安装及装修 1 标项目及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 MHSD-2



                                       5-1-4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标段等项目所需物资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

一定的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2)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物

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渝怀铁路涪陵至梅江段增建二线站后工程项目及新建京张

铁路站后四电系统集成工程项目所需物资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3)2018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AC10kv,

YJV,400,3,22,ZC,无阻水采购合同(材料类)》及《YJV,铜,10/6,4+1

芯,ZC,22,普通采购合同(材料类)》,约定由发行人为其提供电力电缆,

为此发行人需将履约质量保证金汇入其账户。


     (4)2018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与嘉兴恒创电力集团公司恒创物资分公司

签订《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950 万元,发行人需向其支付合同金额

10%即 95 万元的保证金,其中 5%为履约保证金,5%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履

行和质保到期后归还。


     (5)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参加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国网浙

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 2019 年第一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根据招

标公告,发行人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保证金。


     2.其他应付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2,489,539.23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短期借款银行利息     1,968,478.31   1 年以内         79.07%             应付利息
    员工报销款        243,051.92    1 年以内           9.76%              报销款



                                      5-1-4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
                      152,760.00      1-2 年           6.14%             保证金
      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弘鑫铜
                      100,000.00     1 年以内         19.19%               押金
    业有限公司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22,449.00     1 年以内          0.90%             保证金
        合计          2,486,739.23     —             99.89%                —


     经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发生的原因具体如
下:


     (1)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三份编号分别为“公
借贷字第 9902522018293000 号”、“公借贷字第 9902522018293200”及“公借
贷字第 990252201829310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需支付相应的利息。


     (2)发行人应对发行人员工先行垫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及招待费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的报销款。


     (3)2017 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厂房
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3 号处的厂房租赁给上海
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使用,为保障租赁合同的履行,其支付给发行人
152,760.00 元保证金。


     (4)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与湖州市南浔弘鑫铜业有限公司签署《废
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由湖州市南浔弘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回收发行人生
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为此其需要向发行人支付 10 万元的保证金。


     (5)2019 年 3 月 26 日,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委托中化商务有限公
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其高速动车组检修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国内招标,根据招标
文件,发行人为此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需
支付 35,216.12 元。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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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等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不存
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对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 4 次,监事会 3 次。经本所律师核

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5-1-5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将其持有北京苍洱映像京一餐饮有限公司 30%股

权转让给徐强,也不再担任北京苍洱映像京一餐饮有限公司的监事一职。


    2. 发行人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陈永达现还担任上海步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一职。


    除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已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届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与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一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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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17%、16%、13%、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9%、5%、10%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20%


      (二)发行人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没有发生变化。


      (三)政府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金山区张堰镇人民政府颁发的
                       “张堰镇工业企业 “张府发[2019]5 号”《关于表
  1      起帆电缆                                                         10,000.00
                         十强”奖励     彰 2018 年度张堰镇经济工作先
                                        进单位的通知》
                                        金山区张堰镇办公室颁发的“张
                                         办纪(镇)2018-22”《张堰镇
  2      起帆电缆          财政扶持                                     21,671,000.00
                                        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5 次镇长
                                               办公会会议纪要》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步
                                        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3      起帆电缆          政府补助                                        40,000.00
                                        及“金科[2016]15 号”《金山区关
                                         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
                                              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池州市贵
                                         池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贵
  4      池州起帆        示范企业奖励                                    100,000.00
                                         [2019]15 号”《关于表彰全区
                                        2018 年度工业企业发展的决定》
                                         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经济小区
  5      起帆电商          财政扶持                                        26,000.00
                                         出具的《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合计                                   21,84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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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证明或文件

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进行利润分配。


    (五)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受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


    (一)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未因违反产品质量

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5-1-5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共 2206 名。


     2.社会保险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在职的 2,171 名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类型     人数
                                                        的比例(%)
              退休返聘            13                        0.59
              新入职              14                        0.63
            自愿放弃缴纳          3                         0.14
              异地缴纳            5                         0.23
                合计              35                        1.59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各所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部门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
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保、
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
政处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
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
的财务状况。”


     3.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 2,165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类型    人数
                                                      数的比例(%)
               退休返聘            13                       0.59
                 新入职            14                       0.63

                                   5-1-5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类型   人数
                                                    数的比例(%)
               自愿放弃            9                      0.41
               异地缴纳            5                      0.23
                 合计             41                      1.86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共同控股股
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
保、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
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
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
前的财务状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没

有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1-5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正在履行的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仲裁及诉讼有 1 起,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与贵州彩虹之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州建工”)签署电线电缆买卖协议,约定由发行人为其提供电线电缆。

2018 年 10 月签署《付款协议书》,约定若贵州建工未及时付款则由遵义道桥代

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按协议约定交付了电线电缆后贵州建工拒绝付款。多

次催讨无果后,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请贵州建工及遵义道桥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 685.26 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8 年营业收入约为 632,267.79 万元,上述争议金额约占发行人 2018 年营

业收入的 0.11%。除外,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为原告,不存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为重大的诉讼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

判决。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



                                    5-1-5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更新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

股说明书(更新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对《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作出调
整。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上交所同意外,发行
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
障碍;《招股说明书(更新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内容适当。


                                    5-1-5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无正文)




                         5-1-5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   月   日出具,正本陆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卢超军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剑




                                5-1-6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表 1: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0002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发行
        流动
                                                                                           人 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青 浦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资金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4.29-
  1                        发行人                  500.00       4.35%                      “31192184110020”《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供华、
        借款     10018              行青浦支行                                2020.04.28
                                                                                           周桂华、周桂幸、管菊英、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
        合同
                                                                                           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84410020”的《个人
                                                                                           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7410005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发行
        流动                                                                               人 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青 浦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资金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5.06-   “31192174110053”《最高额抵押合同》;(3)戴宝飞、
  2                        发行人                  3,000.00     4.35%
        借款     10019              行青浦支行                                2020.05.05   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合同                                                                               “31192194290019”的《个人保证担保函》;(4)周供
                                                                                           华、周桂华、周桂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
                                                                                           为“31192174410053”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3     流动   311921940   发行人   上海农商银     6,200.00     4.35%        2019.05.22-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5-1-6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资金     10022              行青浦支行                              2020.05.21   “311921941000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发行
        借款                                                                             人 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青 浦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合同                                                                             “31192194110022”《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桂华、
                                                                                         周供华、周桂幸、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410022”的《个人最高额保
                                                                                         证担保函》;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9410002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庆智
        流动
                                                                                         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资金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5.27-
  4                        发行人                7,600.00     4.35%                      “31192194280028”的《最高额质权合同》;(3)周桂
        借款     10028              行青浦支行                              2020.05.26
                                                                                         华、周供华、周桂幸、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
        合同
                                                                                         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410028”的《个人最高
                                                                                         额保证担保函》;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0002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发行
        流动
                                                                                         人 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青 浦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资金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5.08-
  5                        发行人                2,500.00     4.35%                      “31192184110025”《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桂华、
        借款     10020              行青浦支行                              2020.05.07
                                                                                         周供华、周桂幸、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合同
                                                                                         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84410025”的《个人最高额保
                                                                                         证担保函》;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借款   311921194   池州起   上海农商银                             2019.03.29-   “31192194070016”的《保证合同》;(2)周桂华、周
  6                                              6,000.00    5.0025%
        合同     010016      帆     行青浦支行                              2020.03.28   桂幸、周供华、管菊英、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
                                                                                         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290016”的《个人保



                                                                  5-1-6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证担保函》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9410002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周桂华、
        借款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5.28-   周桂幸、周供华、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7                        发行人                8,500.00     4.35%
        合同     10021              行青浦支行                              2020.05.27   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410221”的《个人最高额保证
                                                                                         担保函》;(3)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
                                                                                         号“31192194110221”




                                                                  5-1-6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表 2: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序                                                                                   担保金额   被担保债务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           担保情况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对应主合同
号                                                                                   (万元)      期限
                                                                                                                                  编号为
                                           以编号为“沪(2017)浦字
      最高额抵       3119218411                                                                 2019.04.29-   上海农商银行   “31192194010018”
 1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073730 号”土地     发行人      500.00
       押合同          0020                                                                     2020.04.28     青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同》
                                                                                                                                  编号为
                                           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
      最高额抵       3119217411                                                                 2019.05.06-   上海农商银行   “31192194010019”
 2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1061 号”土地及     发行人     3,000.00
       押合同          0053                                                                     2020.05.05     青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同》
                                                                                                                                  编号为
                                                                                                                             “31192194010028”
                                           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
      最高额抵       3119219411                                                                 2019.05.27-   上海农商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3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1061 号”土地及     发行人     7,600.00
       押合同          0022                                                                     2020.05.26     青浦支行        同》;编号为
                                               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31192194170022”
                                                                                                                             《最高额融资合同》
                                                                                                                                  编号为
                                           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
      最高额抵       3119218411                                                                 2019.05.08-   上海农商银行   “31192194010020”
 4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2609 号”土地及     发行人     2,500.00
       押合同          0025                                                                     2020.05.07     青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同》
                                           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                                                               编号为
      最高额抵       3119219411                                                                 2019.05.22-   上海农商银行
 5                                发行人   动产权第 002609 号”土地及     发行人     6,200.00                                “31192194010022”
       押合同          0022                                                                     2020.05.21     青浦支行
                                               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流动资金借款合




                                                                      5-1-6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
                                                                                                                                  编号为
      《保证合       3119219407            发行人以全部资产为池州起                             2019.03.29-   上海农商银行
 6                                发行人                                 池州起帆    6,000.00                                “311921194010016
        同》           0016                 帆借款的本金等提供担保                              2020.03.28     青浦支行
                                                                                                                              ”《借款合同》
                                           发行人以编号“沪(2017)                                                               编号为
      《最高额       3119219411                                                                 2019.05.28-   上海农商银行
 7                                发行人   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8 号”     发行人     6,000.00                                “31192194010021”
     抵押合同》        0021                                                                     2020.05.27     青浦支行
                                              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                                                               《借款合同》




                                                                      5-1-6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综合授信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100028”
                                           上海农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
                                                                2019.05.27
        《最高额融   311921941             商银行                            (2)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280028”
  1                              发行人             7,600.00    -2020.05.2
         资合同》     70028                青浦支                            的《最高额质权合同》,以相关财产提供质押担保;
                                                                    4
                                             行                              (3)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410028”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110022”的
                                           上海农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相关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9.05.21
        《最高额融   311921941             商银行                            (2)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100022”
  2                              发行人             10,200.00   -2024.05.2
         资合同》     70022                青浦支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0
                                             行                              (3)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410022”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110221”的《最
                                           上海农
                                                                2019.05.27   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8 号”土地及房
        《最高额融   311921941             商银行
  3                              发行人             8,500.00    -2024.05.2   屋提供抵押担保;
         资合同》     70021                青浦支
                                                                    6        (2)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100021”的
                                             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6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3)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戴宝飞、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31192194410021”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5-1-6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二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嘉

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出具《上

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有关重要内容的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

                                    5-1-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一并使用,如《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法律

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短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但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上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1-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
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2,628,981.89 元、241,979,881.32 元及 321,203,964.68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等原始资料、并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5-1-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35,058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法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
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参加由海通证券牵头负责的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首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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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6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安监、环保及
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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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6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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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
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
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2019 年年
报更新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更新稿)》”)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
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①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2,628,981.89 元、241,979,881.32 元及
321,203,964.68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 发 行 人 2017 年 度 、 2018 年 度 及 2019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4,598,296,965.42 元、6,322,677,934.72 元及 7,647,243,266.67 元,营业收入累计超
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1,715,929.40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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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及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存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和《招股说明书(更新稿)》等发行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申报文
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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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

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资产、业务及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未发生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5-1-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等事宜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变

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赣州超逸穿透后的合伙人矽盛投资合伙人由蔡拱月(64.90%)、

王泽民(35.00%)及谭杨(0.10%)变更为蔡拱月(64.90%)及谭杨(35.10%)。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各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股东依法存续,

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起人的

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取得的主要经营

相关业务许可及资格资质证书除发生下列变化外,无其他变化,均处于有效期内。


    证 书 编 号 分 别 为 “ 2012010105583893 ” 、 “ 2012010105583894 ” 、

“2012010105583889”、“2013010105658619”及“2012010105583897”的《中




                                     5-1-1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2022 年 11 月 1

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2023 年 3 月 27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 日。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变更过经营范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常规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业务。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

报告》,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524,061,478.96 元、6,160,008,036.10 元及 7,433,705,529.92 元,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 98.39%、97.43%及 97.2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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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将其持有浦江福康山庄休闲旅游有限公

司 25%股权于 2019 年 7 月对外转让并卸任其经理一职。


    (2)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将其持有的北京九九九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70%股权对外转让。


    (3)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新设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吉大利日用品

商贸行,为其主要经营者。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 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利益相关方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母亲之弟周桂仙持有的享龙塑料已于 2019 年 11

月完成了公司注销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利益相关方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1.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5-1-1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7-12 月
           大尚机电                      销售电线电缆                      1,094.44
                             合计                                          1,094.4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在 2019 年初与大尚机电签订了框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

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的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新增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发行
                                          人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签订
   1     99025220109290105      周桂华                                     否         为编号
                                            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
                                                                                  “990252201
                                           9902522019290100 号”的
                                                                                  9290000”综
                               周桂幸及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
   2      9902522019290104                                                 否     合授信合同
                                戴宝飞    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项下的具体
                               周供华及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3      9902522019290103                                                 否      业务合同
                                 张美君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4      9902522019290102     庆智仓储         年 11 月 25 日             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5       31192194070043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        否
                                                签订了编号为

                              周供华、周 “31192194010043”的《借                       —
                              桂华、周桂 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
   6       31192194290043                                                  否
                              幸、戴宝飞 借款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
                              及张美君 自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
                               周供华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7      121XY2019020081                                                  否           —
                                张美君    海分行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


                                              5-1-1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与发行人签订了编号为
   8     121XY2019020081      周桂华                                      否
                                           “121XY2019020081”的
                                          《授信协议》,约定在 2019
                             周桂幸及 年 8 月 28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121XY2019020081                                                  否
                               戴宝飞 27 日期间向发行人提供至
                                           多 4,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于
                                                                                      为编号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与池州起
                             周桂华、周                                          “311921941
                                          帆签署《借款合同》,约定
                             桂幸、周供                                          70050”最高
  10      31192194410050                   发行人向其借款 5,000 万        否
                             华、戴宝飞                                          额融资合同
                                          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10
                             及张美君                                            项下的具体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6
                                                                                  业务合同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与池州起
                             周桂华、周
                                          帆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
                             桂幸、周供
  11      31192194410050                  约定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      否            —
                             华、戴宝飞
                                          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期间
                             及张美君
                                          向发行人提供至多 5,000 万
                                                元的融资额度
                                          庆智仓储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
         Y2983520192801340
  12                         庆智仓储 发银行”)金山支行签署《权          否            —
                 1
                                          利质押合同》,约定以定期
                                          存单为发行人 3,800 万元借
                                               款提供质押担保


       2.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640 号”、“信会师报字

[2020]第 10018 号”《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与利益相关方之间新增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7-12 月
           易欢实业                       销售电缆产品                     1,991.21
  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3,027.81


                                              5-1-1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7-12 月
  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792.17
                        合计                              5,811.1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易欢实业及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

司签订框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

电缆系列产品。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事先

审议程序,且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该等交易合法、有效、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何德康及赵杨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




                                     5-1-1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

周桂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更新稿)》中对有关关

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池州起帆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将其持有的“皖(2019)

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103 号”土地使用权为“31192194010050”《借款合同》

向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房产情况


     1. 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池州起帆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将其持有的“皖(2019)

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1 号”、“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2 号”、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3 号”、“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5-1-1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006474 号”、“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5 号”、“皖(2019)池

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7 号”、“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8 号”、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9 号”的房屋所有权为“31192194010050”

《借款合同》向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其他变化。


       2.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陕西起帆租赁的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区 A 区 1 街 1 栋 2 号

房屋到期后续租,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在建工程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882,185.82 元。


       (五) 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知识产权情况变化如下:


       1. 发行人除新增五项专利权外其余发生变化,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铁路用中压耐火
   1       发行人                     ZL 2018 2 2169959.4   实用新型      2018.12.24
                         防水电缆
   2       发行人    一种水上光伏电 ZL 2018 2 2168740.2     实用新型      2018.12.24


                                           5-1-1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站用防水型直流
                         汇流线
                     一种嵌入式金属
   3       发行人    屏蔽中压电力电 ZL 2018 2 2247781.0     实用新型      2018.12.26
                           缆
                     一种电缆外护套
   4       发行人                     ZL 2018 2 2197808.X   实用新型      2018.12.25
                      双侧印字设备
                     一种抗水树绝缘
   5       发行人    分相护套电力电 ZL 2018 2 2213626.7     实用新型      2018.12.26
                           缆


       2. 域名地址为 shqfdl.com 的证书续期后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设
备。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为 572,300,605.22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主要固定资产等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由发行人依

法注册或受让取得;子公司由发行人出资设立;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由发行人

购买取得,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使没有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部分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经销商合同及合同标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销和 1,000 万

元采购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超过上述金额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5-1-1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者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

纠纷的合同。


       1.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苏州容致金属科技
 1                             铜杆       2020.01.09       20200109           1,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容致金属科技
 2                             铜杆       2020.01.03       20200103           1,004.00
            有限公司
                                                                           2951.10(暂
        安徽楚江高新电材                                                   计,最终以实
 3                          电工用铜线    2020.01.06     Cj200106-09
            有限公司                                                       际出库量计
                                                                               算)


       2.销售合同


       (1)经销商合同


       参照 2019 年经销合同的履行情况,预计 2020 年度整年销售金额超过 8,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经销商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合同编号      合作期限      2019 年度金额
       上海通喜实业有限                                2020.01.01-20
 1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2                      8,086.24
             公司                                        20.12.31
       上海升炫电线电缆                                2020.01.01-20
 2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5-1                      8,423.46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瑾先电线电缆                                2020.01.01-20
 3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19                        8,508.58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睿彬电气成套                                2020.01.01-20
 4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3-1                      8,564.35
         设备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昊琪电器成套                                2020.01.01-20
 5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2                        9,360.25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楷芹实业有限                                2020.01.01-20
 6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3                      10,078.53
             公司                                        20.12.31
       上海白竹实业有限                                2020.01.01-20
 7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4                      10,090.42
             公司                                        20.12.31
       上海揆喜电线电缆                                2020.01.01-20
 8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8                        11,325.16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子奕实业有限                                2020.01.01-20
 9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25                        11,413.89
             公司                                        20.12.31

                                           5-1-1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合同编号       合作期限      2019 年度金额
       上海单牟电线电缆                                2020.01.01-20
 10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7                        11,439.94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印北建材有限                                2020.01.01-20
 11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6                      11,552.65
             公司                                        20.12.31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                                2020.01.01-20
 12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3                        12,259.09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戴帆电线电缆                                2020.01.01-20
 13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14-2                      13,169.51
           有限公司                                      20.12.31
       上海通轩实业有限                                2020.01.01-20
 14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                        27,374.02
             公司                                        20.12.31


       (2)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直销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                                 ZTEJ-KJ2019-0
 1                        销售电力电缆    2019.12.30                       5,565.32
             公司                                       3-DYDL-01-02


       3.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4.最高额融资及综合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及综合授信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融资租赁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6.《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


                                          5-1-2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20,189,809.89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1,857,000   1 年以内            9.18%             保证金
  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
                       1,200,000   1 年以内            5.93%             保证金
      限公司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
                       1,200,000   1 年以内            5.93%             保证金
    询有限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
                       1,200,000   1 年以内            5.93%             保证金
      限公司
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     1,000,000   1 年以内            4.94%             保证金
      合计             6,457,000       —             31.91%               —


     经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发生的原因具

体如下:


     (1)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科技有限公

司为其新建丽江至香格里拉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工程、新建盐城至南通铁路“四

                                       5-1-2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系统集成及动车所站后工程及新建渝怀铁路涪陵至梅江段增建第二线站后工

程所项目需物资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一定

的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2)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委托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

限公司为其二〇一九年度第八十八批集中招标(第四批电缆)项目进行招标。根

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支付了

上述保证金。


     (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为其

2019 年第二次配网物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

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4)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成都地铁 6 号线一、二期工程低压电缆采

购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5)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为其 320 万顿/年轻烃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所需的仪

表电缆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因此发行人支付了上述保证金。


     2.其他应付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18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757,282.36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员工报销款       412,761.16   1 年以内           54.51%             报销款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
                     152,760.00    2-3 年            20.17%             保证金
    有限公司


                                      5-1-2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湖州市南浔弘鑫铜
                     100,000.00   1 年以内           13.21%               押金
    业有限公司
上海冬瑞物流有限
                      50,000.00   1 年以内            6.60%               押金
        公司
                                                                      应付职工工
应付职工工伤及医
                     33,761.20    1 年以内            4.46%           伤及医疗保
    疗保险费用
                                                                        险费用
         合计        749,282.36     —               98.95%               —


     经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发生的原因具体如
下:


     (1)发行人应对发行人员工先行垫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及招待费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的报销款。


     (2)2017 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厂房
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3 号处的厂房租赁给上海
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使用,为保障租赁合同的履行,其支付给发行人
152,760.00 元保证金。


     (3)2019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与湖州市南浔弘鑫铜业有限公司签署《废
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由湖州市南浔弘鑫铜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回收发行人生
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为此其需要向发行人支付 10 万元的保证金。


     (4)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上海冬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冬瑞
物流”)签署合同编号为“QFWL201828”《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冬瑞物
流为发行人提供安徽省境内的物流运输服务。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冬瑞物流需要
向发行人支付 5 万元作为合同履约的保证金。


       (5)工伤保险基金及医疗保险基金将发行人部分职工应得的报销款汇入发
行人账户,因此发行人需要向其部分职工支付工伤及医疗的报销费用。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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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不存
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 次。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董事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董事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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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松由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调整为教授。


    2. 管子房同时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吉大利日用品商贸行的主要经营者。


    除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17%、16%、13%、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9%、5%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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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陕西起帆、起帆电商及起帆技术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

策依据发生变化,现依据的政策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财政部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财税[2019]13 号”《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府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上海市财
                                          政局联合颁布的“沪商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       起帆电缆                    [2016]376 号”《上海市外经贸      10,000
                         开拓金
                                      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
                                          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
                                        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沪融办
                     军民融合发展专项
  2       起帆电缆                     [2019]13 号”《关于组织申报     600,000
                           奖金
                                      2019 年度上海市军民融合发 展
                                             专项项目的通知》
                                       金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颁
                                      发的“金经委[2017]63 号”《金
  3       起帆电缆     改制上市奖                                      500,000
                                       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实
                                                  施意见》
                                      上海市社会与保障局颁发的“沪
                                      人社规[2019]34 号”《关于做好
  4       起帆电缆     失业稳岗补贴                                    412,215
                                       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院士专家工作站奖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5       起帆电缆                                                     150,000
                           金         下发的《金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5-1-2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
                                           见(试行)》及《关于开展
                                        2018-2019 年金山区院士专家工
                                             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步
                                        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6      起帆电缆      专利申请补贴                                         5,000
                                        及“金科[2016]15 号”《金山区关
                                          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
                                               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科学技术学会下发的
  7      起帆电缆      星级学会奖金        《2019 年金山区科协所属学        10,000
                                        (协)会星级学会评估会通知》
                     知识大赛及场馆改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第 32
  8      起帆电缆                                                           45,000
                         建补贴                次主任办公会纪要》
                                        金山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金府规
  9      起帆电缆      区长质量奖       发[2017]1 号”《金山区区长质       500,000
                                                 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及总工
                                        会联合颁发的“金人社[2016]14
  10     起帆电缆      职工培训补贴                                         75,630
                                        号”《金山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
                                          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职
                                             工培训补贴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
                                        的“沪发改环资[2019]83 号”《关
  11     起帆电缆    节能减排专项补贴   于下达本市 2019 年节能减排专       100,000
                                        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五批)的通
                                                       知》
                                          池州市省级半导体基地建设推
                                        进工作办公室下发的“池基地办
                     半导体基地奖金及
  12     池州起帆                         [2019]10 号”《关于组织开展      1,470,309
                           补贴
                                         2019 年度省级半导体基地奖补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省级半导体基地建设推
                                        进工作办公室下发的“池基地办
                     半导体基地奖金及
  13     池州起帆                         [2019]10 号”《关于组织开展      1,400,000
                           补贴
                                         2019 年度省级半导体基地奖补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及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贵
                                        人社秘[2019]102 号”《2019 年
                     新录用岗前技能培
  14     池州起帆                         贵池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       115,200
                         训补贴
                                         能培训实施意见》及《2019 年
                                          贵池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
                                                  训实施意见》
                                          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经济小区
  15     起帆电商        政府补助                                           66,734
                                          出具的《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合计                                        5,460,088


                                         5-1-2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证明或文件

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进行利润分配。


    (五)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受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


    (一)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

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未因

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5-1-2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共 2,238 名。


     2.社会保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在职的 2,213 名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类型     人数
                                                        的比例(%)
              退休返聘            14                        0.63
              新入职              8                         0.36
            自愿放弃缴纳          2                         0.09
              异地缴纳            1                         0.04
                合计              25                        1.12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各所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部门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保、公积金
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政处罚
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
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财务
状况。”


     3.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 2,213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
积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类型    人数
                                                          数的比例(%)
               退休返聘            13                           0.58
                 新入职             4                           0.18

                                       5-1-2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类型   人数
                                                      数的比例(%)
               自愿放弃            7                        0.31
               异地缴纳            1                        0.04
                 合计             25                        1.12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保、公积
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政处
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
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财
务状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没

有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1-3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

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更新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

股说明书(更新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5-1-3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作出调整。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上交所同意外,发行
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招股说明书(更新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5-1-3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二月   日出具,正本陆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卢超军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剑




                                  5-1-3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表 1: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上海融翰电气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
                                                                                                  署编号为“9902522019290101”的《抵押合同》,上
                                                                                                  海融翰电气有限公司将权属证书号为“沪房地青字
                                                                                                  (2010)第 007046 号”房产抵押给民生银行上海分
                     公借贷字
                                                                                                  行;(2)周桂华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流动资金        第                民生银
                                                                                  2019.11.26-20   “99025220109290105”的《保证合同》;(3)周桂
  1     贷款借款     990252201   发行人   行上海         10,000        4.65%
                                                                                    20.11.25      幸及戴宝飞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合同        9290100              分行
                                                                                                  “9902522019290104”的《保证合同》;(4)周供
                        号
                                                                                                  华、张美君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9902522019290103”的《保证合同》;(5)庆智
                                                                                                  仓储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9902522019290102”的《保证合同》。
                                                                                                  (1)池州起帆及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上海农
                                                                                                  签订编号为“31192194070043”的《保证合同》;(2)
                     311921940            商银行                                  2019.09.19-20
  2     借款合同                 发行人                  15,000        5.25%                      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
                      10043               青浦支                                    20.09.18
                                                                                                  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290043”《个
                                            行
                                                                                                  人保证担保函》。



                                                                         5-1-3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9410005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池州
                                          上海农
                                                                                                 起帆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940   池州起   商银行                                 2019.10.17-20
  3     借款合同                                        5,000         5.25%                      “31192194110050”《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桂华、
                      10050        帆     青浦支                                   20.10.16
                                                                                                 周桂幸、周供华、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
                                            行
                                                                                                 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410050”《个人最高额
                                                                                                 保证担保函》
                                          浦发银
        流动资金     983520192                                                   2019.12.25-20   庆智仓储与浦发银行金山支行签署编号为
  4                              发行人   行金山        3,800         4.125%
        借款合同      80134                                                        20.12.24      “Y29835201928013401”《质押合同》
                                           支行




                                                                        5-1-3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表 2: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   被担保债务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              担保情况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对应主合同
                                                                                       (万元)      期限
                                            以其财产为发行人与上海农
                                                                                                                                    编号为
                     311921940              商银行青浦支行签署的编号                              2019.09.19-   上海农商银行
  1     保证合同                 池州起帆                                     发行人    15,000                                 “31192194010043”
                      70043                 “31192194010043”《借款                              2020.09.18     青浦支行
                                                                                                                                 《借款合同》
                                                  合同》提供担保
                                            以其财产为池州起帆与上海
                                                                                                                                    编号为
        最高额保     311921941              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署的编                              2019.10.17-   上海农商银行
  2                               发行人                                    池州起帆    5,000                                  “31192194010050”
         证合同       00050                 号“31192194010050”《借款                            2022.10.16     青浦支行
                                                                                                                                 《借款合同》
                                                  合同》提供担保
                                            以编号为“皖(2019)池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02103 号”、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
                                            权第 0006471 号”、皖(2019)
                                            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2
                                            号”、“皖(2019)池州市                                                                编号为
        最高额抵     321911941                                                                    2019.10.17-   上海农商银行
  3                              池州起帆   不动产权第 0006473 号”、       池州起帆    5,000                                  “31192194010050”
         押合同       10050                                                                       2022.10.16     青浦支行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                                                             《借款合同》
                                            权第 0006474 号”、皖(2019)
                                            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5
                                            号”、“皖(2019)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06477 号”、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




                                                                            5-1-3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第 0006478 号”、皖(2019)
                     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6479
                     号”的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




                                                     5-1-3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二: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综合授信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周供华及张美君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121XY201902008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其全部财产为综
                                           招商银                  2019.08.28   合授信协议提供担保;(2)周桂华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
         《授信协    121XY201
  1                              发行人    行上海      4,000       -2020.08.2   “121XY201902008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其全部财产为综
           议》      9020081
                                            分行                       7        合授信协议提供担保;(3)周桂幸及戴宝飞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
                                                                                了编号为“121XY201902008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其全部
                                                                                财产为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担保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100050”的
                                           上海农
                                                                   2019.10.17   《最高额保证合同》;(2)池州起帆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
        《最高额融   311921941   池州起    商银行
  2                                                    5,000       -2022.10.1   号为“31192194110050”《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桂华、周桂幸、
         资合同》     70050        帆      青浦支
                                                                       6        周供华、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行
                                                                                “31192194410050”《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民生银                  2019.11.19
        《综合授信   990252201                                                  本综合授信合同额度提用时,需上海融翰电气有限公司、庆智仓储、周
  3                              发行人    行上海      10,000      -2020.11.1
          合同》     9290000                                                    桂华、周供华、周桂幸、张美君及戴宝飞提供担保
                                            分行                       8




                                                                       5-1-3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于 2020 年 4 月 7 日

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0-4-3-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如《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内容

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短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冠疫情影响。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 (1)新冠疫情对发行人近

期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停工及开复工程度、日常

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 2020 一季度及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数

据(产能、产量及销量)及财务数据、同比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

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2)如疫情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说明该等影响

是暂时性或阶段性的,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是否能够扣转并恢复正

常状态,是否对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工作函》第二题)


    (一)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 年春节假期期间,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迅速。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内疫情状况有所遏制,但尚未完全消除。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及安徽省池州市,均为非重点疫区;产品销售


                                   10-4-3-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区域主要在华东地区,湖北等重点疫区客户较少且规模较小。受本次疫情影响,

存在下游客户复工延迟、物流服务延滞等因素,使得发行人第一季度产品销量短

期内下滑,但对生产采购方面影响较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发行人停工及开复工程度、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

行情况、2020 年一季度及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1.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1)金山工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

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的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

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

(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

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根据上海市金

山区张堰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及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办公室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下

发的《企业复工通知单》,发行人可以保有一定程度的生产能力,因此金山工厂

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已开始了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岗人员统计清单,除 76 名湖北籍员工外,金山工厂的

生产人员已于 2 月中旬陆续返沪,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防控疫情的政策,返沪人

员需要隔离居家 14 天;因此,金山工厂的大部分员工已于 3 月中上旬完成了居

家隔离的要求。此外,发行人也已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根据《上海企业复工指南》

的规定完成了复工备案,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开始基本复工。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结合返沪人员数量、公司产能和订单

情况,金山工厂的生产能力已基本满足销售需求,已实现了基本复工的状态。因

此,新冠疫情在上述期间的对发行人金山工厂的生产影响较小。


     (2)池州工厂

                                   10-4-3-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发布的“池安办[2020]6

号”《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会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正月十六)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

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根

据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9 日作出的批复,池

州起帆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可复工。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池州工厂的相关负责人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

发行人在春节期间的开工率较低;池州工厂的生产人员以当地人员为主(安徽池

州籍员工人数占池州工厂总员工人数的 80%)。池州工厂在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

要,结合公司产能和订单情况,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陆续安排池州籍工人复产,

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除湖北籍的剩余员工已陆续返岗并于 3 月中上旬实

现完全复工状态,因此,新冠疫情在上述期间对池州工厂生产影响较小。


     2.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了解到受疫情发展影响,春节假期延长,

下游客户复工延迟,同时受道路封锁影响,产品发货受阻,发行人在 2 月份的销

量有所下滑;但随着疫情影响减小,下游客户在 3 月份已实现逐步恢复经营及开

工,除湖北等少数重点疫区外,其他地区的道路封锁状况逐渐解除,物流恢复正

常,发行人的销售状况逐步好转。


     3.2020 年一季度及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预测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在 2020

年一季度及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预测如下:


     (1)2020 年一季度生产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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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在 2020 年一季度实现销量 24,500.00 万吨万吨(含铜量),受下游客

户开工率低、物流运输延滞等因素影响,较去年同期下降 8.00%;受疫情期间直

销客户订单产品结构的影响,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实现产量 33,700.00 万吨(含

铜量),较全年同期有所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数量                          同比
    产能(万公里)                  38.47                        16.13%
产量(含铜量,万吨)              33,700.00                      14.15%
销量(含铜量,万吨)              24,500.00                      -8.00%
注:2020 年第一季度与 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结构相差较大,使用公里
作为计量单位差异较大,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使用含铜量进行比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季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34,000 万元,较去年同期降低

12.90%。发行人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一方面受疫情影响销售量下滑 8.00%(含铜

量),另一方面,2020 年第一季度原材料铜价波动较大,铜材市场平均价格下滑

7.29%,受铜价下跌影响,发行人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


     在净利润方面,铜材价格下行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营业成本,毛利率有所上升;

另一方面短期内大幅下降对存货产生减值压力,综合两者因素影响,发行人第一

季度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上升 8.23%。


     (2)2020 年上半年生产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预测


     目前国内疫情影响逐步减弱,下游客户逐渐开工,发行人的经营业务逐步恢

复正常,随着国内“新基建”等有利政策的不断出台,预计 2020 年上半年产销

量、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将不断改善。新冠疫情短期内对发行人销售收

入产生一定影响,对持续经营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上半年经营数据及财务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数量/金额                    同比
        产能(万公里)               77.33-80.85                10%-15%
        产量(万公里)               75.99-79.4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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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   目                数量/金额               同比
        销量(万公里)             73.39-76.73           10%-15%
       营业收入(亿元)            36.10-37.81           5%-10%
    扣非后净利润(亿元)            1.46-1.53            10%-15%


     (二)疫情影响为暂时性或阶段性的,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对全年业

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1.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暂时性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疫情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仅造成短期、暂时性

影响,主要为下游客户复工时间较往年有所延迟、货物运输不够顺畅等因素导致

公司销售收入出现暂时性下滑。3 月份开始除湖北等重点疫区外,其他地区的新

增确诊人数较少,疫情防控效果较好。下游客户均陆续复产开工,物流状况大幅

改善,发行人的销售状况也同步呈现趋好态势。


     2.发行人采取的必要应对措施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为抗

击疫情作出了如下措施:


     (1)发行人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武汉方舱医院、

上海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急病房、北京小汤山医院扩建、西安公共卫生中心、徐

州传染病应急病房及南通新冠肺炎应急隔离备用病房等建设项目,保障相关应急

设施及时交付使用。


     (2)发行人在应战“抗疫救灾”的同时,第一时间成立了疫情防控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加强内部管理、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

及时启动员工每日疫情信息统计工作;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工

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员工未发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情况。针对疫情影响,发行人从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有效缓解疫情对公司造成的短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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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为了确保疫情期间发行人的应急生产和复工后的稳定生产,避免员工

感染肺炎病毒,公司要求:1)发行人要求返工人员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居

家隔离政策;2)发行人对上、下班员工严格检测体温,执行“日报告”“零报告”

制度;3)发行人严格限制外来人员入厂,送货车辆严格消毒,且最大程度降低

司乘人员与厂区人员接触程度;4)发放疫情防控指导手册,帮助员工正确进行

疫情个人防护,减少感染风险等。


     (4)随着疫情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及时调整采购战略,在保证合理库存的

基础上,全力以赴确保后续生产物资的供应,公司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发

行人与供应商保持积极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复工进度;2)针对物流运输问题,

发行人协助供应商办理相关通行手续;3)及时了解各供货区域政府管控政策变

化情况,对采购战略相应做出调整,同时积极开发解除管制地区的合格供应商。


     (5)疫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动态调整销售策略,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

积极与主要客户进行沟通,妥善协调发货时间、物流运输等安排;2)发行人利

用不同渠道向客户和潜在客户进行市场调研,全面了解下游行业开工复工进度、

主要产品需求量、平均价格、应用领域等信息,形成市场调研报告,为后续市场

开拓做好充分准备;3)发行人统一安排销售人员接受产品专业知识培训,对客

户情况进行统计梳理,以便及时高效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3. 疫情影响预计可以得到逆转,对全年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产生重大负

面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产品

广泛应用于电力、家装、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受疫情影响,下游行

业第一季度开工率较低,订单需求短期内减少,对发行人销售短期内可能产生一

定程度的影响,但从电线电缆销售季节性来看,因下游行业受春节放假及天气影

响放缓建设施工进度,呈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发行人在年初销售金额较小,

总体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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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对的下游行业需求为刚性需求,不会因疫情的产生而消

除,订单需求暂时受下游行业开工时间影响。另外,电线电缆作为国民经济中最

大的配套行业之一,产品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喻为国民经济的“血管”

与“神经”,是各产业的基础。随着国内“新基建”等有利政策的不断出台,在

疫情影响消除后,市场需求将逐步回升。


     从目前的市场供求关系来看,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将恢复正常水平,2020 年

一季度减少的订单需求影响预计会在以后月份逐步抵减。随着下游行业逐步复

工,发行人订单将逐步增加,发行人预计疫情影响将来可以得到扭转,不会对全

年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持续经营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完整


     发行人已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一)营业收入分析”中

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1.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当地政府应急指

挥部门准予发行人及池州起帆复工的通知单和审批意见;(2)查阅了发行人的

《湖北籍员工返岗登记汇总表》;(3)查阅了发行人的《疫情防控工作手册》;

(4)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复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5)对发行人总经理

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停工、复产复工情况以及疫情对发行人生产、采购、销

售等方面的影响;(6)取得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季度产能计算表、库存商品出

入库明细、财务报表以及管理层对上半年预测的经营数据;(7)查阅了发行人“抗

疫救灾”的相关订单;(8)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关于疫

情进展情况的报道;(9)查阅了上海市及池州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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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核查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较好控制,发行人已

实现复产复工,随着下游客户逐步恢复经营及开工,发行人经营情况不断改善,

预计上半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新冠疫情未

对发行人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全年业绩产生重大负

面影响;发行人就新冠疫情的影响已经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二、关于共同控制。周桂华、周桂幸和周供华分别持有发行人 25.96%、

24.24%和 24.24%的股权,三人共持有发行人 74.44%的股权,三人并通过庆智

仓储间接持有发行人 2.71%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

说明并披露:(1)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分

歧解决机制及相关安排;(2)如何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工作函》第八题)


    (一)实际控制人之间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了分歧解决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

中在第二条第六款中约定了相应的分歧解决机制:“若各方就相关事项经过充分

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时,各方应进行内部表决,内部表决时只能投赞成票或反

对票,最后以其中两方一致的共同意见作为各方对外的一致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且明确约定了分歧解决机制。


    (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的稳定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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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合计控制发行人 77.15%股份表决

权,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三人在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均一致。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

制权稳定。为进一步维持控制权稳定,三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出具了有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


    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就股份锁定及未来股份减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作

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持有的 25%;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共同控制的庆智仓储也相应出具了承诺函,

具体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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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约定了有效期


    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其中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的一致行动关系至三人均

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权后自动终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作出了相应的措施,对三

人具有约束力,可以切实有效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共同实际

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2)分别访谈

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3)查阅了发行人共同实

际控制人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及庆智仓储分别出具的《关于持股锁定的承诺

函》及《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函》;(4)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全部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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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周桂华、周桂幸及周供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且明确约定了分歧解决机制;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三人已作出了相应的

措施,可以切实有效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三、关于关联交易。陈志远持有升隆塑料 100%股权,其于 2016 年 7 月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2016 年和 2017 年发行人与升隆塑料的交易金额为 657.08 万

元和 377.82 万元。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于 2017 年 7 月份将其持有的升隆塑料

的 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请发行人说明:(1)陈志远任副总经理的职责分工;

发行人与升降塑料之间的交易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或经股东大会同意,是否违反

《公司法》第 148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是,是否执行第二款的规定;

(2)发行人与升隆塑料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陈志远于 2017 年 7 月份将

其持有的升隆塑料的 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且之后未再与升隆塑料发生交

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真实转让,是否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之间存在业

务或资金往来,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工作函》第九题)


    (一)陈志远的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志远自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位以来,2018 年 2 月前主

要负责发行人的企划和对外宣传工作,工作主要职责为:(1)负责公司企划和

品牌推广方案的制定;(2)对媒体活动计划的审定,完成公司营销推广项目的

整体策划创意、设计与提报;(3)发展公司的企业、产品、市场和管理文化;

(4)负责落实公司 5S 标准管理。2018 年 2 月后,因发行人在池州投资设立池

州起帆,陈志远主要负责池州起帆的日常生产经营。


    (二)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之间的交易已经发行人相关程序审议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士的访谈结果,发行人选择与升隆塑料采购主

要原因为:(1)发行人早期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为了供货便捷且可有效节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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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流成本,因此倾向于就近向升隆塑料采购拼股、填充料;(2)升隆塑料的生产

经营主要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主营业务为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


    发行人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制定了包括《关联

交易制度》在内的各项公司内控制度,因此,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及

2018 年 6 月 1 日召开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7 年年度的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或确认了发行人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与升隆塑料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升隆塑料与发行人之间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或确认,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与升隆塑料之间的交易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升隆塑
料采购原材料价格根据同期市场价格确定,由于采购时点、采购数量、运输距离
等因素不同,采购价格略有差异,总体采购价格与向非关联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
较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产品名称                价格   非关联方价格       差异率
          拼股                              4.29       4.45           -3.60%
          填充料                            4.56       4.73           -3.59%
2017 年
          比价产品金额占发行人当年向
                                                    100.00%
          升隆塑料采购金额的比例


    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后认为,相关

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

联交易协议文件的签订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交易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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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

效措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四)发行人未再与升隆塑料合作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士访谈结果,发行人于 2017 年后未再与升隆

塑料合作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为筹划上市,需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因此,发行

人在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于 2017 年 7 月开始停止向升隆塑料采购,后续所需

拼股、填充料主要向其他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陈志远转让股权真实,升隆塑料不存在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之间

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结果,升隆塑料 100%的股权的受让方为无

关联第三方施大友。施大友主要从事采购高密度聚乙烯等原材料进行加工成拼股

及填充料等塑料制品后对外出售。由于升隆塑料业务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

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协同性。由于两人均为塑料制品的行业人士,经陈志远与施大

友协商,陈志远将升隆塑料 100%股权转让给了施大友。根据施大友与陈志远确

认,升隆塑料 100%股权的转让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行为真实。


     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升隆塑料唯一股东施大友、发行

人相关负责人及陈志远的确认,升隆塑料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之间不存在业

务或资金往来,亦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0-4-3-1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组织

机构图及关于管理层职责分工的《管理手册》;(2)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周供

华、陈志远及施大友;(3)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4)查阅了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之间于 2016

年及 2017 年的《采购协议》及发行人与非关联方同期的采购协议;(5)查阅了

升隆塑料的全套工商档案;(6)查阅了陈志远与施大友签署的有关于转让升隆

塑料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7)查阅了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的个人

银行流水;(8)查阅了发行人 2017 年至 2019 年度的客户及供应商名单;(9)

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2.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控制升隆塑料期间,升隆塑

料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的情形;发行人与升隆塑料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陈志远转让升隆塑料

100%股权真实,升隆塑料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之间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0-4-3-1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出具,正本陆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卢超军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剑




                                 10-4-3-1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义 ...............................................................................................................................4
第一部分           引言 ...........................................................................................................8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8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9
第二部分           正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0
六、发起人和股东 .....................................................................................................3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2
八、发行人的业务 .....................................................................................................5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 ...............................................1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0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50



                                                               5-2-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三、结论意见 ...................................................................................................15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155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156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158
附件三:发行人拥有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情况 ...........................................163
附件四: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167
附件五: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综合授信合同 ......................................175




                                                           5-2-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

含义:


 发行人/公司/起帆电缆     指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
 起帆有限                 指   身,于 1994 年 7 月 11 日由“上海起帆捷达
                               贸易有限公司”更名而成
 池州起帆                 指   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起帆电商                 指   7 日由“上海起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更名而
                               成
                               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3
 陕西起帆                 指   日由“西安德利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更名
                               而成
 起帆技术                 指   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磐道科技                 指   上海磐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义新材料               指   上海上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海天电商                 指   海天一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秦科技                 指   申秦信息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特种电线电缆(集团)     指   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摩恩电气                 指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庆智仓储                 指   日由“上海成胜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更名而
                               成
 超逸投资                 指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千帆投资                 指   赣州千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泰投资                 指   赣州和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熠昭投资                 指   熠昭(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启源投资                 指   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矽盛投资                 指   宁波矽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爱梅格电气               指   上海爱梅格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5-2-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升隆塑料               指   上海升隆塑料有限公司
 雅诺塑料               指   台州市雅诺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大尚机电               指   嘉兴市大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五金贸易               指   台州市起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仙利木业               指   上海仙利木业有限公司
 享龙塑料               指   上海享龙塑料有限公司
 惯隆物流               指   上海惯隆物流有限公司
 祁帆物流               指   上海祁帆物流有限公司
 易欢实业               指   上海易欢实业有限公司
 UL                     指   UL International Limited
 TUV                    指   TUV Rheinland LGA Products GmbH
 上海农商银行           指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银行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
                             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执业规则》           指
                             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票并上市



                                 5-2-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过往及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            指
                               的公司章程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的发行人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的公司章程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工商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    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
 本所                    指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
 本所律师                指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
                               中签名的律师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威评估                指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中国                    指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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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

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

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5-2-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定位于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精品律师事务

所。本所团队成员曾供职于证券监管机构、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或上

市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素养和实操经验。同时,团队成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可以提供更高品质的综合法律服务。


    作为服务于商业领域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功地服务于国内各行各业的

客户,并不断参与各种商业领域的交易,提供咨询意见并且涉及创新的法律结构,

包括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私人股本投资、结构融资、项目融资、公司事务等。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徐涛律师、金剑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
执业记录如下:


     徐涛,本所合伙人,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510610473”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企业境内改制上市

及并购重组法律业务,曾主办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等

项目。


     金剑,本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61054249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证》,执业记录良好;曾为数家上市公司再融

资、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5-2-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68585560   传真:021-5082999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7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是于 2018 年 6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在与发行人进行先期沟通及
初步调查后与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正式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
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围绕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的各类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深入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先期对发行人的初步调查并结合过往项目所积累的经验,本所律师
编制了详尽的尽职调查计划和查验计划,拟定重点查验的事项。


     2.在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所提供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后,根据实际查验情况,
联合其他中介机构下发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就相关存疑事项予以进一步了解,
直至取得所需审阅资料。


     3.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面谈,了解规范运作情
况,并特别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所涉法律问题与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
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4.就部分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
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




                                   5-2-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就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调阅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或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6.对需现场调查的查验事项进行现场勘察并走访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情况,并形成相关书面记录、证明等。


     7.检索、查阅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的公开信息,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
比对、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查验或要求补充提供资料。


     8.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组织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
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9.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本所律师根据《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情况
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查询、函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
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以确保《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
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完整。凡《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提及的文
件,本所律师均以适当方式进行了查验,对于该等文件不再逐一列示。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归
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照中国
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草稿,并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小
组进行讨论审核,内核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提出若干完善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内
核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定稿。




                                   5-2-1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
为 1,200 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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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四次临时会议议案、决议
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及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滚存利润共享的议案》、《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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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及 2019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
市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
案、决议及会议记录,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2)发行数量:5,000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和在上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结合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承销
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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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拟上市交易所:上交所。


     (8)决议有效期: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000.00         45,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00         45,000.00
                   合计                        90,000.00         90,000.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将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从
而保证项目的实施。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滚存利润共享的议
案》,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如下事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材料。


     (2)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

最终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

方式及上市地点等有关事宜。


     (3)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根据可

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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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5)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

案)》。


     (6)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托管登记、

流通锁定等事宜。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宜。


     (9)办理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宜。


     (10)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但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上交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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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5.律师工作报告第四、六、七、八、十五节的全部文件;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以及实地调查发行人资产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
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前身为上海起帆捷达贸易有限公司(后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起
帆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5 月 5 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帆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及变更
为股份公司均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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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及其演变”)。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注册资本为 35,058 万元,上海万
隆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万会验(2018)0014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
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常规电线电缆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
人的业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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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应股东请求依法予以解散;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二、四、八、十一、十五、十七节的全部文件;


     2.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安监、环保及海关等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4.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表及承诺函;


     5. 发行人的声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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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发放了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
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并取得了签字确认;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
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
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8,567,530.36 元、262,628,981.89 元及 241,979,881.32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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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等原始资料、并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35,058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5,000 万股,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法建立健全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
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参加由海通证券牵头负责的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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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安监、环保及
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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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其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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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号”《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
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
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 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①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8,567,530.36 元、262,628,981.89 元及
241,979,881.32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 发 行 人 2016 年 度 、 2017 年 度 及 2018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176,772,744.17 元、4,598,296,965.42 元及 6,322,677,934.72 元,营业收入累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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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5,05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1,926,658.59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及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影响存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发行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申报文
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
告》及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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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起帆有限的股东会决议;


     3.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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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及/或身份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
件。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
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起帆有限,起帆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起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周供华、周桂华、周
桂幸、庆智仓储、周婷、周宜静、周智巧、周志浩及周悦等全部 9 名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起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319,201,243.66 元
按 1.5915:1 的比例折股投入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5,766.82            28.75
   2                     周桂华                      5,165.64            25.76
   3                     周桂幸                      5,165.14            25.75
   4                    庆智仓储                      950.00             4.74
   5                      周婷                        601.68             3.00
   6                     周宜静                       601.68             3.00
   7                     周智巧                       601.68             3.00
   8                     周志浩                       601.68             3.00
   9                      周悦                        601.68             3.00
                       合计                          20,056.00          100.00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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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 年 6 月 20 日,致同会计师为起帆有限此次变更之目的出具了“致
同审字(2016)第 310FC0538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319,201,243.66 元;2016 年 6 月 27 日,上
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起帆有限此次变更之目的出具了“申威评报字[2016]
第 0401 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账面净资产的评估
值为 533,415,854.09 元。


     (2)2016 年 6 月 28 日,起帆有限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形
式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决定将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10FC0538 号”《审计报
告》审计确定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319,201,243.66 元中的 200,560,000 元
折为 200,560,000 股(余额 118,641,243.66 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各股东的股
权比例保持不变。


     (3)2016 年 6 月 28 日,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庆智仓储、周婷、周
宜静、周智巧、周志浩及周悦等全部 9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上海起帆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项作了
具体约定。


     (4)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设立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费用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确认各发起
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选举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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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等议案。


     (5)2016 年 7 月 22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10FC007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
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20,056.00 万元,发行人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20,056.00 万元。


     (6)2016 年 8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6078754287”的《营业执照》,核准起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1)发行人共有 9 名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
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56.00 万元,全部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3)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向发起人发行股份,发起人承担发行人的筹办事
务,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
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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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人有公司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
件。


     3.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根据起帆有限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系由起帆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帆有限的 9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上海起帆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一致同意,以起帆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起帆电缆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事项


     1.审计


     2016 年 6 月 20 日,致同会计师为起帆有限此次变更之目的出具了“致同审

字(2016)第 310FC0538 号”《审计报告》,确认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帆

有限的账面净资产。


     2.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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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6 月 27 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起帆有限此次变更之目的
出具了“申威评报字[2016]第 0401 号”《评估报告》,确认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帆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


     3.验资


     2016 年 7 月 22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10FC0078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
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20,056 万元,发行人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20,05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公司
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系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系
以改制基准日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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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的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6.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7.发行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8.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节的全部文件。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

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调查了发行人的经营机构、地址等有关情况;对发行

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承诺函,

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

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还持有庆智仓储的 100%的股权(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庆智仓储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发

行人的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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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办公设施,

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各项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了健

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设有包括劳动、

人事及工资管理的独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

并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是

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

决议;发行人共设如下部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企划部、财务部、

采购部、战略规划部、法务部、营销部、生产计划部、质保部、仓储物流部、研

发部及技术部。此外,发行人还设有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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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职权。内部各部门都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

运作。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关联方,与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独立在银行开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纳税,持有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6078754287”的《营业执照》。


     (六)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体系和资产,拥有独立的供应、采购、销

售系统,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节(一)至(五)所述,发行人的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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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业务合同,该等合

同均由发行人签署,其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七)发行人对其独立性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其独立性情况进行

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发行人的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

商档案信息及其股东的相关资料;


    3. 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承诺函;


    4.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发行人股东对有关事项进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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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以及检索互联网中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9 名发起人,其中 8 名自然人,1 个公司法人,各发起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1)自然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自
然人发起人于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周桂华   33262219611118****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董事长
  2      周供华   33260319670112****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周桂幸   33260319640326****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副董事长
  4      周婷     33100319860912****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营销部员工
  5      周悦     33100319911111****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
  6      周宜静   33100319890918****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营销部员工
  7      周志浩   33100319941012****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人力资源部员工
  8      周智巧   33100319910822****   浙江省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       营销部员工


     (2)法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101187437921096”的《营业执照》,庆智仓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 599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桂华
 经营期限               200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经营范围               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搬运服务(除危险品),货物运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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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庆智仓储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庆智仓储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桂华             102.00                   102.00             34.00
  2          周桂幸               99.00                   99.00                33.00
  3          周供华               99.00                   99.00                33.00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2.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有股东 12 名,除 9 名发起人股东外,另新增三名股东,其基本情

况如下:


       (1)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5M27T44”的《营业执照》,超逸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2-49
 住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翔)
 合伙期限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36 年 12 月 8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经营范围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逸投资由启源投资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启源投资已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083),超逸投资
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为“ST2544”。启源投资管理的各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一级股东情况                         其他各级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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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一级股东情况                           其他各级股东情况
   1                 谭杨(45.00%)                                   -
   2                 陈月英(35.00%)                                  -
                                                             蔡拱月(64.90%)
   3             矽盛投资(20.00%)
                                                               谭杨(35.10%)


       根据超逸投资的合伙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超逸投资的合伙
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启源投资            普通合伙人              4.00                 0.01
    2             李毅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4.29
    3             彭浩              有限合伙人            4,999.00             14.28
    4           张维田              有限合伙人            4,000.00              11.43
    5           周子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8.57
    6           田全福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71
    7           郑升尉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71
    8           顾其振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71
    9           寇凤英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29
   10           周孝伟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29
   11             唐球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6
   12             赵榕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6
   13           千帆投资            有限合伙人            2,997.00               8.57
   14           和泰投资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71
   15           熠昭投资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71
                      合计                              35,000.00              100.00


       其中,根据千帆投资的合伙协议,千帆投资的合伙人际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志鹏                           1,430                14.30
   2                     唐甲丽                           1,430                14.30
   3                      贾琪                            1,430                14.30
   4                     蔡拱月                           1,430                14.30
   5                     王泽民                           1,430                14.30
   6                   王翔(女)                         1,430                14.30
   7                   王翔(男)                         1,419                14.19
   8                    启源投资                           1.00                  0.01
                       合计                               1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千帆投资由启源投资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启源投资已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083),千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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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为“SCA343”。


       其中,根据和泰投资的合伙协议,和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文彬                         10,000               50.00
   2                    周文婷                          9,998               49.99
   3                   启源投资                           2                 0.01
                      合计                             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泰投资由启源投资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启源投资已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083),和泰投资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
号为“SN5000”。


       其中,根据熠昭投资的公司章程,熠昭投资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志文                      1808.80               47.60
       2                冯宇霞                        1421.20              37.40
       3                 李涛                         190.00               5.00
       4                左从林                        190.00               5.00
       5                张洪山                        190.00               5.00
                      合计                            3,800.00            100.00


       (2)自然人股东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的
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1       何德康       31022119520110****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未任职
   2       赵杨勇       31011219780318****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未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股东依法存

续,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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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发起人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所有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

人持股比例符合《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约定,发起人的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致同会计师

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10FC0078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起帆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均为起帆有限的股

东,变更前后其持股比例不变;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

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已办理完毕需要办理更名手续的其他各项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更

名手续。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1.根据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章程》及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10FC0078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6 月发行人改制,由发起人股东认购,其中周供华

认购 5,766.82 万元的注册资本,周桂华认购 5,165.64 万元注册资本,周桂幸认购

5,165.14 万元注册资本,庆智仓储认购 950.00 万元注册资本,周婷认购 601.68

万元注册资本,周悦认购 601.68 万元注册资本,周宜静认购 601.68 万元注册资

本,周志浩认购 601.68 万元注册资本,周智巧认购 601.68 万元注册资本;发起

人股东均以起帆有限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注册资本,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

存在法律障碍。


     2.根据《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致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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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310FC0078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股东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

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股东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不

存在发起人股东以其他资产或权利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合考虑发行人及其前身起帆有限的股本演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议事决策机构的设置以及周供华、周

桂华与周桂幸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周供华、周桂华与周桂幸为发行人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周供华、周桂华与周桂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三方在公司

治理及运营过程中互为一致行动人,对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在公司

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采取一致行动;


     (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周供华、周桂华与周

桂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不低于 77.15%,可以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产生重

大影响;


     (3)周桂华为公司董事长,周供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桂幸为公

司副董事长,三人均直接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能够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产生

重大影响;


     (4)根据周供华、周桂华与周桂幸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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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会决议文件,周供华、周桂华与周桂幸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

时均保持一致意见。


     2.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最近三年在发行人可以控制的股份表决权的变动情
况如下:


     (1)2016 年 1 月 1 日,周供华持有公司 28.75%的股权,周桂华持有公司
25.76%的股权,周桂幸持有公司 25.75%股权,三人通过庆智仓储控制公司 4.74%
的股权,合计可控制公司 85.00%的股权表决权。如前所述,周供华、周桂华及
周桂幸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2)2016 年 8 月 30 日,起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周供华持
有公司 28.75%的股权,周桂华持有公司 25.76%的股权,周桂幸持有公司 25.75%
股权,三人通过庆智仓储控制公司 4.74%的股权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公司 85.00%
的股份表决权。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3)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0,056 万元增至 30,058 万元,
其中由周供华认缴 3,334.00 万元,由周桂华认缴 3,334.00 万元,由周桂幸认缴
3,334.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周供华持有发行人 30.28%的股份,周桂华持有
发行人 28.28%的股份,周桂幸持有发行人 28.28%股份,三人通过庆智仓储控制
公司 3.16%的股权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发行人约 90.00%的股份表决权。周供华、
周桂华及周桂幸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4)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0,058.00 万元增至 35,058.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周供华持有发行人 25.96%的股份,周桂华持有发行人
24.24%的股份,周桂幸持有发行人 24.24%股份,三人通过庆智仓储控制公司
2.71%的股权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发行人 77.15%的股份表决权。周供华、周桂华
及周桂幸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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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实际可控制
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仍为 77.15%,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起帆有限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
件;


     3.发行人股东出资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4.发行人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访谈笔录。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
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就相关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访谈
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1.1994 年 5 月,设立


     1994 年 4 月 19 日,周供华和周桂幸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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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年 5 月 5 日,农业银行青浦县支行出具了“青银验(赵 94)号”《资

信证明》,确认截至 1994 年 5 月 5 日,起帆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其中 40 万元为货币出资,10 万元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出资。


     1994 年 5 月 5 日,青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290634 字 2761 号”的《营

业执照》,核准起帆有限设立。


     起帆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30.00                 货币           60.00
     2         周桂幸         20.00           货币及固定资产       40.00
           合计               50.00                   -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桂幸在缴付起帆有限出资时,存在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

产作价 10 万元但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1993 年制定)关

于实物出资应当评估的规定。


     经起帆有限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周桂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通过现金形式向起帆有限出资 10 万元以置换起帆有限设立时的 10 万

元实物出资;起帆有效设立时的股东周供华出具确认函,确认周桂幸不存在出资

不实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起帆有限设立过程中周桂幸以实物出资虽存在程

序瑕疵,但是鉴于其金额较小,未对起帆有限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

失,其他股东已确认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且周桂幸已自行纠正,因此该等

出资程序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2006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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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 3 月 27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由庆智仓储全部认缴;(2)通过新公司

章程。


     2006 年 3 月 30 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永诚验(2006)

字第 20579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

股东庆智仓储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950 万元,以货币方

式出资。


     2006 年 4 月 3 日,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号

为“3102292002761”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庆智仓储                      950.00            95.00%
    2                    周供华                      30.00               3.00
    3                    周桂幸                      20.00               2.00
                     合计                           1,000.00           100.00


     3.2007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6,000 万元,由周供华认缴 1,653 万元新增注册资

本,其中以盈余公积转增 1,002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198 万元,以货币出资

453 万元;由周桂幸认缴 1,66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以盈余公积转增 668 万

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132 万元,以货币出资 863 万元;由周桂华认缴 1,684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2)通过新公司章程。


     2007 年 12 月 20 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永诚会验(2007)

字第 20759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已将

盈余公积 1,670 万元及未分配利润 330 万元转增为实收资本,公司收到股东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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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华、周桂幸及周桂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 万元,

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7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

号为“310229000083120”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1,684.00            28.07
    2                     周供华                     1,683.00            28.05
    3                     周桂幸                     1,683.00            28.05
    4                   庆智仓储                       950.00            15.83
                      合计                           6,000.00           100.00


     4.2010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


     2010 年 4 月 7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公司注册资

本由 6,000 万元增加至 10,060 万元,其中由周供华、周桂幸、周桂华各认缴 1,02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刘树敏认缴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通过新公司章

程。


     2010 年 4 月 19 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永诚会验(2010)

字第 20351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

各股东新增注册资本 4,060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0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号

为“310229000083120”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2,704.00                26.88
   2                     周供华                 2,703.00                26.87
   3                     周桂幸                 2,703.00                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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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4                     刘树敏                1,000.00             9.94
   5                   庆智仓储                 950.00              9.44
                     合计                    10,06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刘树敏在本次增资后所持起帆有限 9.94%的股权系分别

为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代持。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上述代持系由

于刘树敏之子存在需要在上海市求学的需求,刘树敏成为起帆有限股东后即可实

现其子在上海求学目的;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与刘树敏为朋友关系,为了帮

助刘树敏,三人同意由刘树敏代替其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计持有起帆有限 9.94%

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

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刘树敏与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

的上述股权代持行为有效,具体原因如下:


     (1)相关方对上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均无异议;


     (2)起帆有限本次增资时的刘树敏实缴新增的 1,000 万元注册资本系由在

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协商后由周桂幸账户划出;


     (3)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的中国公民;相关方确认上述代持不属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也不属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工商内档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

代持已于 2014 年 6 月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及股本演变”)完成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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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还原;相关方也分别出具说明,确认代持还原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行为有效,除周桂华、周供华及周桂幸

直接持有起帆有限的股权外,三人可通过刘树敏分别享有其对起帆有限的出资所

对应的权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权代持已被还原,上述股权

代持行为对发行人的合法存续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

实质性障碍。


     5.2013 年 11 月,吸收合并爱梅格电气


     2012 年 11 月,发行人吸收合并爱梅格电气。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发行人
作为存续方,其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均不变,注册资本由 10,060
万元增加至 14,056 万元;爱梅格电气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依法注销。


     爱梅格电气系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市金山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
被起帆有限吸收合并前,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各持有爱梅格电气 33.33%的
股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吸收合并系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银信资评报(2013)沪第 197 号”《评估报告》对爱梅格电气的评估值作为参

考依据,经双方协商后确认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2012 年 11 月 11 日,起帆有限及爱梅格电气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及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决议;


     (2)同日,起帆有限与爱梅格电气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对本次吸收合
并的方式、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继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以后,
起帆有限以承担爱梅格电气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对
价。爱梅格电气的债务由起帆有限承担,债权也由起帆有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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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帆有限在新闻晨报上刊登了吸收合并的公告;


     (4)2013 年 11 月 12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本次吸收合并而导致

起帆有限注册资本的增加及通过新公司章程的决议;


     (5)2013 年 11 月 13 日,上海华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华验字(2013)

字第 02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起帆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60 万元增至

14,056 万元,截至 2013 年 11 月 12 日,爱梅格电气的全部资产、负债已移交起

帆有限,合并后,爱梅格电气注销解散,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起帆有限

承担;


     (6)2013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准予爱梅格注销;


     (7)2013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

注册号为“310229000083120”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4,036.00            28.71
    2                    周供华                     4,035.00            28.71
    3                    周桂幸                     4,035.00            28.71
    4                    刘树敏                     1,000.00             7.11
    5                  庆智仓储                      950.00              6.76
                     合计                         14,056.00            100.00


     6.2014 年 1 月,第四次增资


     2014 年 1 月 8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 14,056 万元增加至 17,056 万元,由周供华、周桂幸、周桂华各认缴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通过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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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 月 14 日,上海兢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沪兢会验字(2014)第

1-69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4 年 1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各股

东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4 年 1 月 15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号

为“310229000083120”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5,036.00            29.53
    2                    周供华                     5,035.00            29.52
    3                    周桂幸                     5,035.00            29.52
    4                    刘树敏                     1,000.00             5.86
    5                  庆智仓储                      950.00              5.57
                     合计                         17,056.00            100.00


     7.2014 年 1 月,第五次增资


     2014 年 1 月 18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 17,056 万元增加至 20,056 万元,由周供华、周桂幸、周桂华各认缴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通过公司新章程。


     2014 年 1 月 20 日,上海台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台信内验字(2014)第

A1219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已收到各股

东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4 年 1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号

为“310229000083120”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6,036.00           30.10
    2                    周供华                     6,035.00           30.09



                                     5-2-4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6,036.00             30.10
    3                    周桂幸                          6,035.00             30.09
    4                    刘树敏                          1,000.00              4.98
    5                  庆智仓储                           950.00               4.74
                     合计                              20,056.00             100.00


     8.2014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周桂幸、周供华、周桂华分

别受让刘树敏持有公司 1.66%的股权。


     同日,交易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

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周桂幸             1.66                   333.33                   333.00
 刘树敏    周桂华             1.66                   333.33                   333.50
           周供华             1.66                   333.34                   333.50
       合计                   4.98                 1,000.00                 1,000.00


     2014 年 6 月 20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准予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桂华                      6,369.00                31.76
    2                    周供华                      6,368.50                31.75
    3                    周桂幸                      6,368.50                31.75
    4                  庆智仓储                       950.00                  4.74
                     合计                          20,056.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相关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为了解决 2010 年 4 月增

资后所存在的股权代持问题,因此交易各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权转让双方的访谈、相关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相关各方和刘树敏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经还原;经各方确

认,还原代持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5-2-5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2015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28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周供

华将其持有起帆有限 3%股权转让给周智巧;(2)同意周桂华分别将其持有起帆

有限 3%股权转让给周婷及周悦;(3)同意周桂幸分别将其持有起帆有限 3%股

权转让给周宜静及周志浩;(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交易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

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周供华     周智巧           3.00                   601.68                   601.68
 周桂华       周婷           3.00                   601.68                   601.68
 周桂华       周悦           3.00                   601.68                   601.68
 周桂幸     周宜静           3.00                   601.68                   601.68
 周桂幸     周志浩           3.00                   601.68                   601.68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起帆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5,766.82             28.75
    2                    周桂华                         5,165.64             25.76
    3                    周桂幸                         5,165.14             25.75
    4                  庆智仓储                          950.00               4.74
    5                    周智巧                          601.68               3.00
    6                    周宜静                          601.68               3.00
    7                    周婷                            601.68               3.00
    8                    周志浩                          601.68               3.00
    9                    周悦                            601.68               3.00
                     合计                             20,056.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周供华与周智巧为父女关系,周桂华与周婷、周悦为父女

关系、周桂幸与周宜静为父女关系、周桂幸与周志浩为父子关系,因此交易各方

均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5-2-5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起帆有限历史上虽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该等股权代持已解除,且解除代持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

纠纷或潜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


     2.起帆有限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2017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

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即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56 万元

增加至 30,058 万元,由周桂华、周桂幸、周供华各认缴 3,334 万元,均以货币方

式出资;(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1543 号”《验

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周桂华、周桂幸、周供

华缴纳的出资款共计 10,002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7 年 7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101166078754287”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9,100.82           30.28
    2                    周桂华                     8,499.64           28.28
    3                    周桂幸                     8,499.14           28.28
    4                  庆智仓储                      950.00              3.16
    5                      周婷                      601.68              2.00
    6                    周宜静                      601.68              2.00
    7                    周智巧                      601.68              2.00



                                     5-2-5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8                    周志浩                     601.68               2.00
    9                      周悦                     601.68               2.00
                     合计                         30,058.00            100.00


     2.2018 年 5 月,第二次增资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

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即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58 万元

增加至 35,058 万元,何德康以 8,01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670 万元,其中 2,6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3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赵杨勇以 6,000 万元认购 2,000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 2,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超

逸投资以 99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30 万元,其中 33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6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与何德康、赵杨勇及超逸投资签订了《关于公司

增资事宜之股东协议》。


     2018 年 7 月 15 日,上海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万会验(2018)

0014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何德康、

赵杨勇、超逸投资缴纳的出资款,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9 年 4 月 2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20 号”《关

于对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验资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审验确认,截

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何德康、赵杨勇、超逸投资缴纳的出资款共计

15,000.00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00 万元计入股本,10,000.00 万元计入

资本公积。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 35,058.00 万元,股本 35,058.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101166078754287”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5-2-5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9,100.82           25.96
    2                    周桂华                     8,499.64           24.24
    3                    周桂幸                     8,499.14           24.24
    4                    何德康                     2,670.00             7.62
    5                    赵杨勇                     2,000.00             5.70
    6                  庆智仓储                      950.00              2.71
    7                      周婷                      601.68              1.72
    8                    周悦                       601.68             1.72
    9                    周宜静                     601.68             1.72
   10                    周志浩                     601.68             1.72
   11                    周智巧                     601.68             1.72
   12                  超逸投资                     330.00             0.94
                     合计                          35,058.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股东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3. 发行人的承诺函;



                                     5-2-5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

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并进行了访谈,

制作了访谈记录;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对其业务说明的

相关确认文件;以及走访业务主管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潢
                      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
                      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物进出口
   1       起帆电缆                                                  上海市工商局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
                      品),从事电缆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铝合金电缆、机器人电缆、航空航天
                      电缆、新能源电缆、光电复合缆生产、销售,五
                      金电器、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销
                                                                     池州市贵池区
                      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
   2       池州起帆                                                  市场监督管理
                      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物进出口
                                                                         局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
                      线电缆,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
                      橡塑制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金山区市场监
   3       起帆电商   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建筑安装工
                                                                         管局
                      程,从事电线电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
                      橡胶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     西安市工商行
   4       陕西起帆
                      安装与维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政管理局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5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从事电线电缆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电线电缆,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
                           金属材料,橡塑制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金山区市场监
      5       起帆技术     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除
                                                                            管局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安装工程(除
                           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经营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有关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目前的《营业执照》及其各自公司章程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已取
得以下许可:


          (1)发行人拥有的强制性的业务资质证书


          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全国工业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的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
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生产的挤包线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线绝
缘中压电力电缆及架空绝缘电缆等产品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 2 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颁发机构          许可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架空绞线;塑料绝缘
                           控制电缆;挤包绝缘          (沪)
            上海市市场监                                         2019.02.22-
  1                        低压电力电缆;挤包     XK06-001-00                   发行人
              督管理局                                           2021.11.07
                           绝缘中压电力电缆;           128
                              架空绝缘电缆
            安徽省市场监   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          (皖)    2019.01.29-
  2                                                                            池州起帆
              督管理局     缆;塑料绝缘控制电     XK06-001-00    2024.01.28



                                             5-2-5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颁发机构           许可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缆                  370


       ②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生产的产品中有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聚氯乙
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及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
电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生产上述产品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 15 份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                            2016.10.19-202
  1                                   2012010105583893                       发行人
                 套电缆                                       0.01.05
                                                           2016.10.19-202
  2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2012010105583894                       发行人
                                                              0.01.05
         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                            2016.10.19-202
  3                                   2012010105583889                       发行人
                     电缆                                     0.01.05
                                                           2016.12.06-202
  4        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007010104237475                       发行人
                                                              1.12.06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                            2016.10.19-202
  5                                   2013010105658619                       发行人
               套电梯电缆                                     0.01.05
         聚氯乙烯绝缘安装用电线                            2016.10.19-202
  6                                   2012010105583897                       发行人
               和屏蔽电线                                     0.01.05
                                                           2016.10.19-202
  7         耐热橡皮绝缘电缆          2016010104904140                       发行人
                                                              1.09.22
                                                           2018.04.24-202
  8        橡皮绝缘电焊机电缆         2018010104065053                       发行人
                                                              3.04.24
                                                           2018.04.24-202
  9        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018010104065055                       发行人
                                                              3.04.24
         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                            2018.11.22-202
 10                                   2018010105132306                      池州起帆
                     电缆                                     2.09.29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                            2018.11.22-202
 11                                   2018010105132305                      池州起帆
                 套电缆                                       2.09.29
                                                           2018.11.22-202
 12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2018010105132304                      池州起帆
                                                              2.09.29
 13       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        2018010105132307     2018.11.22-202   池州起帆



                                          5-2-5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2.09.29
                                                          2018.11.22-202
 14        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2018010104132302                          池州起帆
                                                               2.09.29
         橡皮绝缘电梯电缆和电焊                           2018.11.22-202
 15                                 2018010104132303                          池州起帆
                 机电缆                                        2.09.29


       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根据《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
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
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发行人生产的采煤机橡套软电缆、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等产品均在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之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的
部分煤矿所需的电缆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之中。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92 份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拥有的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情况”。


       ④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根据《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的相关规定,凡用在特定船上的特定船用产品,均应接受监督检验。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向船商提供特种电缆属于特定船用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持有 4 份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颁发的《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2016.11.04-
   1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电力电缆        SH15W00063_01                          发行人
                                                                     2020.11.03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控制和仪表回                            2016.11.04-
   2                                          SH15W00063_02                          发行人
                       路用电缆                                      2020.11.03
                                                                    2016.11.04-
   3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电力电缆        SH15W00063_03                          发行人
                                                                     2020.11.03
                                                                    2016.11.04-
   4                   船用电线               SH15W00063_04                          发行人
                                                                     2020.11.03



                                         5-2-5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
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
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颁发的证书编号为“02223593”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⑥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除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
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金山海
关于 2016 年 2 月 8 日颁发的证书编码为“3119967832”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⑦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交联车间生产需要使用到电子加速器,而
电子加速器中部分装置属于射线装置的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颁发的证书
编号为“沪环辐证[33066]”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备案内容为使用 II 类射线
装置,有效期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


     (2)其他资质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强制性证书以外,发行人还拥有下列
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有效期/颁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许可机关    证书编号                   持有人
                                                              发日期




                                    5-2-5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效期/颁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许可机关     证书编号                  持有人
                                                                 发日期
                                                    AQBIIJX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                    上海市安全    (沪)    2017.01-20
  1                    化二级企业                                             发行人
          准化证书                     生产协会     20160026     20.01
                        (机械)
                                                       7
                      阻燃耐火交联
         产品认证证                    中国质量认   CQC1401
  2                   聚烯烃绝缘电                             2016.10.19     发行人
              书                         证中心     1113707
                           缆
         产品认证证   阻燃交联聚烯     中国质量认   CQC1401
  3                                                            2016.10.19     发行人
              书       烃绝缘电缆        证中心     1113737
         产品认证证   塑料绝缘阻燃     中国质量认   CQC1401
  4                                                            2016.12.26     发行人
              书      耐火电线电缆       证中心     1105755
         产品认证证   塑料绝缘阻燃     中国质量认   CQC1401
  5                                                            2016.12.26     发行人
              书        电线电缆         证中心     1105756
                      HSYV-5e 数字                  03017463
         产品认证证                    泰尔认证中              2017.01.20-
  6                     通信电缆                    40078R0                   发行人
              书                           心                  2020.01.19
                      (4×2×0.50)                   M
                      HSYV-6 数字                   03017463
         产品认证证                    泰尔认证中              2017.01.20-
  7                     通信电缆                    40077R0                   发行人
              书                           心                  2020.01.19
                      (4×2×0.57)                   M
                          符合
                                       北京中水卓
         质量管理体   GB/T19001-20                  08918Q21   2018.06.07-
  8                                    越认证有限                             发行人
         系认证证书   16/ISO9001:20                 271R2M     2021.06.06
                                         公司
                         15 标准
                          符合
         职业健康安                    北京中水卓
                      GB/T28001-20                  08918S20   2018.06.07-
  9      全管理体系                    越认证有限                             发行人
                      11/OHSA1800                   673R2M     2021.03.11
          认证证书                       公司
                      1:2007 标准
                          符合
                                       北京中水卓
         环境管理体   GB/T24001-20                  08918E20   2018.06.07-
  10                                   越认证有限                             发行人
         系认证证书   16/ISO14001:2                 638R2M     2021.06.06
                                         公司
                        015 标准
                      电线电缆的开
                      发和生产过程
                      中涉及到的能
                      源采购、接收、 通标标准技
         SGS 体系认                                 CN19/201   2019.01.14-
  11                  贮存、加工转     术服务有限                             发行人
           证证书                                      34      2021.08.19
                      换、输送、使       公司
                      用等相关的能
                      源管理活动及
                      节能技术的应


                                       5-2-6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效期/颁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许可机关     证书编号                    持有人
                                                                           发日期
                                用


       (3)域外证书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外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颁发机构       登记号       颁发日期
                              Single-Conductor
          Certificate of   Thermosetting -Insulated                20140403-E4
   1                                                      UL                        2014.04.03
          Compliance       Wire,3173,3265,3266,32                      65725
                             71,3289,3385,3386
                              Multi-Conductor
                           Thermoplastic-Insulated
          Certificate of   Wire,2464,2468,2517,25                  20140403-E4
   2                                                      UL                        2014.04.03
          Compliance       70,2571,2576,2586,2651,                     65725
                           2725,2919,20276,21100,
                                     21307
                              Single-Conductor
                           Thermoplastic-Insulated
          Certificate of   Wire,1007,1015,1061,11                  20140403-E4
   3                                                      UL                        2014.04.03
          Compliance       85,1332,1333,1430,1431,                     65725
                           1569,1571,1617,1618,10
                                  070,10368
          Certificate of                                           20150827-E4
   4                        Electric Vehicle Cable        UL                        2014.08.27
          Compliance                                                   76173
              TUV
                                  Cables for
   5       Rheinland                                      TUV      R50242448        2013.01.16
                            Photovoltaic-Systems
           Certificate
                                 Single Core
              TUV
                            Non-sheathed Cables
   6       Rheinland                                      TUV      R50263728        2013.09.13
                           with Thermoplastic PVC
           Certificate
                                  Insulation
                                 Single Core
              TUV
                            Non-sheathed Cables                    AN50263946
   7       Rheinland                                      TUV                       2013.09.13
                           with Thermoplastic PVC                       0001
           Certificate
                                  Insulation
              TUV             Cables for Electric
   8       Rheinland         Vehicle Conductive           TUV      R50334740        2016.04.25
           Certificate        Charging System


                                               5-2-6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内容               颁发机构       登记号      颁发日期
                             Copper Core LSZH
          Certificate of                                   ISET       IT061610QF1
   9                       Radiation Cross-Linked                                   2016.12.22
          Compliance                                       S.R.L         61222
                               Polyolefin Wire
                             Copper Core XI.PE
          Certificate of                                   ISET       IT091610QF1
  10                        Insulation PVC Shceth                                   2016.12.22
          Compliance                                       S.R.L         61222
                                Power Cable
                             Flame Retardant and
          Certificate of                                   ISET       IT1648QF170
  11                          Fire-Resisting low                                    2018.05.17
          Compliance                                       S.R.L         51811
                             voltage power cable
                              Copper Core PVC
          Certificate of                                   ISET       IT031610QF1
  12                        Insulation PVC Sheath                                   2016.12.22
          Compliance                                       S.R.L         61222
                                 Round Wire
          Certificate of     PVC Shielded Cable            ISET       IT101610QF1
  13                                                                                2016.12.22
          Compliance        With Insulation Sheath        S.R.L          61222
          Certificate of   Ordinary PVC Sheathed           ISET       IT051610QF1
  14                                                                                2016.12.22
          Compliance            Flexible Cord              S.R.L         61222
                             Copper Core XLPE
          Certificate of                                   ISET       IT081610QF1
  15                        Insulation PVC Sheath                                   2016.12.22
          Compliance                                       S.R.L         61222
                                Power Cable
          Certificate of      Copper Core PVC              ISET       IT011610QF1
  16                                                                                2016.12.22
          Compliance           Insulation Wire             S.R.L         61222
                              Copper Core PVC
          Certificate of                                   ISET       IT041610QF1
  17                       Insulation Flexible Wire                                 2016.12.22
          Compliance                                       S.R.L         61222
                               For Connecting
                             Copper Core LSZH
          Certificate of    radiation Cross-Linked         ISET       IT071610QF1
  18                                                                                2016.12.22
          Compliance         Polyolefin Wire For          S.R.L          61222
                                 Connecting
          Certificate of      Copper Core PVC              ISET       IT021610QF1
  19                                                                                2016.12.22
          Compliance       Insulation Flexible Wire        S.R.L         61222
                                                           NSF
                            Has been assessed by         Internatio
                           NSF-ISR and found to be          nal       CNIATF0293
  20          IATF                                                                  2017.12.06
                            in conformance to the        Strategic        02
                             following standards         Registrati
                                                            ons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和经营已取得了
必要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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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

活动。


     (三)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起帆有限的经营范围曾经过如下变更:


                        1998 年 8 月 27 日,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
                                            金属材料、百货、服装、汽配、机械设备、橡
      材料、金属材料、百货、服装
                                                  塑制品、机电修理,附一分支
                        2004 年 8 月 27 日,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
                                            金属材料(除专控)、日用百货、服装、汽配、
材料、金属材料、百货、服装、汽配、机
                                            机械设备、橡塑制品、机电修理,附一分支(涉
械设备、橡塑制品、机电修理,附一分支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1 年 10 月 13 日,第三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
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日用百货、
                                            金属材料(除专控)、橡塑制品、机电修理,
服装、汽配、机械设备、橡塑制品、机电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附一分支。【企
修理,附一分支(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证经营)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四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潢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橡塑制品、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机
机电修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电修理,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附一分支。【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附设分支一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凭许可证件经营】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 年 10 月 21 日,第五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机
零售,机电修理,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 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进出口业务,附设分支一户。【依法须经 术进出口业务,附设分支一户。【依法须经批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活动】                                        动】
                      2014 年 11 月 10 日,第六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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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机
零售,机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       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除承
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附设分支一       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建筑安装工程(除
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特种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附设分支一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3 月 29 日,第七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机
零售,机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 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除承
备安装(除承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 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建筑安装工程(除
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从事货物 特种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附设分支一户。 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附设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支一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8 月 30 日,第八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
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批发、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零售,机电修理,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的销售,机械设
备安装(除承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 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自有房屋
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从事货物 租赁,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       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
危险化学品),附设分支一户。【依法须 (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2018 年 7 月 25 日,第九次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
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
                                           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的销售,机械设
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的销售,
                                           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自有房屋
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
                                           租赁,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
自有房屋租赁,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
                                           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
工程,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除危险化学品),从事电缆科技领域内技术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依法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开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一直

为常规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更,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

并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化,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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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常规和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业务。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

报告》,2016 年、2017 及 2018 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138,636,723.11

元、4,524,061,478.96 元及 6,160,008,036.10 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8.80%、

98.39%及 97.43%。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

材料进行查验:


     1. 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身份证明文件等;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购买协议等;


     4.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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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并进

行了访谈,制作了访谈记录;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

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所述,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共同实际控制人外,其

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何德康、赵杨勇,两位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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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实际控制发行人外,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持有庆智仓储

100%的股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

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


       6.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赵杨勇间接持有该公
   1        上海勇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司 95%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赵杨勇持有该公司
   2        上海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95%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担任该公司执
   3          上海富恒实业有限公司
                                             行董事,其子何臻俊持有其 99%的股权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持有该公司
   4      浦江福康山庄休闲旅游有限公司
                                                     25%的股权并担任其经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何德康与其子合计
   5       沃富胜(上海)肠衣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之子何臻俊持
   6         上海耐恰尔肠衣有限公司
                                                 有该企业 5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何德康与其子何臻俊
   7        上海恒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该公司 97%的股权,其子并担任执
                                                                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桂华之女婿周亚光
   8        上海云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 30%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桂幸配偶戴宝飞之
   9           姑苏区荣洲水暖商行
                                                     戴宝洪弟弟为主要经营者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之父管保田持有
  10          上海燊钿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陈永达配偶之父张普
  11       长丰县水湖镇东蓬农资经营部
                                                          德曾为主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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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监事郎承勇报告期内曾持有该公司 60%的股
  12          上海巧成贸易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监事周凯敏之弟周峰持有该公司 33%
  13      台州粉色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的股权
                                          发行人监事周凯敏之弟弟周峰报告期内曾持
  14          上海彬泓贸易有限公司
                                                      有该公司 49%的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仙来之弟周仙利持有该企
  15                  仙利木业            业 20%该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其配偶牟婉
                                                    玲持有该公司 80%的股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陈志远、章尚义及监事周
  16          上海力强贸易有限公司        凯敏曾合计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章尚义曾
                                                           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章尚义之弟章尚限持有该公
  17                  大尚机电            司 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其配
                                                    偶持有该公司 50%的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报告期内曾持有该公
  18                  升隆塑料
                                                           司 100%的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持有该公
  19                  雅诺塑料
                                            司 90%的股权,其父持有该公司 10%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曾持有该
  20      台州市黄岩图恒塑模有限公司
                                            公司 51%的股权并曾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持有该公
  21       浙江万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 30%的股权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持有该公
  22          台州金榜投资有限公司
                                                           司 25%的股权
         台州市黄岩颐天休养乐园有限公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持有该公
  23
                       司                         司 2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24       台州舍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担任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担任执行
  25          台州亚非牙科有限公司
                                                                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之配偶持
  26                  五金贸易
                                          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台州黄岩通泰油品经营销售有限     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志远之兄陈国辉之配偶持
  27
                     公司                       有该公司 23.5%的股权并担任经理
         勃利县海惟斯特金属保护剂生产     发行人副总经理韩宝忠之父亲韩玉奎曾持有
  28
                   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桂幸配偶之哥哥戴
  29           上海宝岳金属制品厂
                                                  宝春曾持有该厂 100%的权益
  30     武汉华中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担任其独立董事
  31     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担任其独立董事
  32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担任其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持有其 70%的股权并
  33      北京九九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担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持有其 19.23%的股权
  34          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董事
  35     北京苍洱映像京一餐饮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持有其 30%的股权
                                          发行人独立董事姚欢庆持有其 60%的合伙份
  36     北京明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额,其母持有 40%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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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37     上海华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松担任其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松在报告期内曾担任其独
  38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


       7.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系指虽不是发行人关联方,但在报告期内曾

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且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企业或人员。报告期内,其他需要注意的其他利

益相关方主要包括:


序号        利益相关方名称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母亲之弟周桂仙持有该公司
  1            享龙塑料
                                                     33%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桂幸外甥女婿王一龙曾持有该公司
  2            惯隆物流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哥哥周东生之女周仁莺配偶持有该公
  3
                 公司                   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母亲之弟周桂仙持有该公司
         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
  4                             30%的股权;其配偶持有该公司 7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管子房表哥叶鹏伟持有该公司
  5            易欢实业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哥哥周东生之女周仪芳持有该公司
  6
                 公司                     30%的股权,其配偶持有 70%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供华配偶张美君之表弟陈贝贝
  7            祁帆物流
                                      曾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周冬生之女周仪贞之子何宇阳在
  8            陕西起帆         报告期内曾持有陕西电缆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
                                                         经理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桂华、周供华、周桂幸哥哥周冬
  9             何宇阳
                                                       生之外甥


       (二)重大关联交易


       1.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及

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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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向关联方采购、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升隆塑料                   采购商品               -        377.82        657.08
              雅诺塑料                   采购商品               -              -        32.21
              仙利木业                  采购包装物              -        2,043.00      650.68
                          合计                                  -        2,420.82     1,339.9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A.发行人在 2015 年及 2016 年曾与升隆塑料签订框架性的《物资采购框架

协议》,约定 2016 年及 2017 年向升隆塑料采购辅料等。2017 年上半年,发行

人在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停止了向升隆塑料的采购。


     B.发行人在 2015 年曾与雅诺塑料签订框架性的《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约定 2016 年向雅诺塑料采购辅料等。发行人在 2016 年的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

停止了向雅诺塑料的采购。


     C.发行人在 2015 年及 2017 年曾与仙利木业签订《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约定 2016 年及 2017 年向仙利木业采购包装物。2017 年末,仙利木业的相关经

营性资产转让予发行人(具体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之“(二)重大资产收购及收购兼并”),因此发行人自 2018

年停止了向仙利木业的采购。


     ②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大尚机电                 销售商品          1,924.96         1,642.19        1,297.79
          五金贸易                 销售商品             -               5.53            2.08
                        合计                         1,924.96         1,647.72        1,299.87



                                        5-2-7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A.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每年与大尚机电签订了框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

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


       B.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及 2017 年 2 月曾与五金贸易签订《电线电缆购销

合同》,约定五金贸易向发行人采购电线电缆。


       ③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庆智仓储              租赁房屋               435.85             396.23          396.23
  庆智仓储                电费                 317.80             296.44          178.55
                 合计                          753.65             692.67          574.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每年与庆智仓储签署《厂房租赁协议》,

发行人租赁庆智仓储所有的位于青浦北青公路 5999 号场地和厂房,其中建筑面

积为 9,607.73 平方米,场地面积为 3,100 平方米,厂房及场地的合计租金 2016

年至 2018 年分别为每月 35 万元、35 万元及 38.5 万元(含税),并根据实际情

况承担电费。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陆续将青浦工厂(租赁庆智仓储厂房)搬

至安徽省池州市,因此发行人自 2019 年 4 月开始不再向庆智仓储租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
   1      31192134100227     庆智仓储                                       是       —
                                                     签订了编号
                                      “31192134170227”的最高
   2      31192134410227 周供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是       —


                                            5-2-7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华、周桂幸 在 2013 年 12 月 9 日到 2016
                                         年 12 月 8 日期间提供最高
                                         余额 6,2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
   3    31192134100226      庆智仓储                                      是         —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34170226”的最高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周供华、周桂 在 2013 年 12 月 9 日到 2016
   4    31192134410226                                                    是         —
                          华、周桂幸 年 12 月 8 日期间提供最高
                                         余额 6,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5    31192154100051      庆智仓储                                      是         —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54170051”的最高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周供华、周桂 在 2015 年 5 月 5 日到 2018
   6    31192154410051                                                    是         —
                          幸、周桂华 年 5 月 4 日期间提供最高余
                                          额 2,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7    31192164100069      庆智仓储                签订了编号            否         —

                                         “31192164170069”的最高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周桂幸、周桂 在 2016 年 6 月 24 日到 2019
   8    31192164410069                                                    否         —
                          华、周供华 年 6 月 23 日期间提供最高
                                         余额 8,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
   9    31192164100070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64170070”的最高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在 2016 年 6 月 24 日到 2019
                          周桂幸、周桂
  10    31192164410070                   年 6 月 23 日期间提供最高        否         —
                          华、周供华
                                         余额 10,200 万元的融资额
                                                       度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发行
        990252201829000
  11                        庆智仓储     人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签订      否         —
                3
                                                    了编号为



                                           5-2-7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9902522018290000”的综
                          周桂华、周桂
                                     合授信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990252201829000 幸、周供华、
  12                                 在 2018 年 7 月 20 日到 2019        否         —
               4        管菊英、戴宝
                                     年 7 月 20 日期间提供最高
                        飞、张美君
                                     余额 6,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3 日
  13    31192174100053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编号为
                                         “31192174170053”最高额
                                         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在
                          周桂幸、周桂 2017 年 5 月 12 日到 2020 年
  14    31192174410053                                                   否         —
                          华、周供华 5 月 11 日期间提供最高余额
                                           3,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15    31192184100025      庆智仓储                                     是         —
                                               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84170025”的最高
                          周桂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幸、周供华、在 2018 年 5 月 10 日到 2021
  16    31192184410025                                                   是         —
                          管菊英、戴宝 年 5 月 9 日期间提供最高余
                          飞、张美君      额 2,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17    31192184100020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编号
                                         “31192184170020”的最高
                          周桂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幸、周供华、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到 2021
  18    31192184410020                                                   否         —
                          管菊英、戴宝 年 4 月 25 日期间提供最高
                          飞、张美君 余额 787 万元的融资额度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19    31192184100019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70019”的最高
                          周桂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约定为发行人
                          幸、周供华、在 2018 年 4 月 18 日到 2021
  20    31192184410019                                                   否         —
                          管菊英、戴宝 年 4 月 17 日期间提供最高
                          飞、张美君 余额 3,7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310002211006181                   邮政银行金山支行与发行
  21                         周供华                                      否         —
              10007                      人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签




                                           5-2-7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310002211006181                            订编号为
  22                         周桂华                                     否         —
              10008                    “31000221100118110003”
        310002211006181                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为发
  23                         周桂幸                                     否         —
              10009                     行人在 2018 年 11 月 16 日
        310002211006181                 到 2020 年 11 月 15 日期间
  24                         戴宝飞                                     否         —
              10010                    提供最高余额 1,600 万的融
        310002211006181                             资额度
  25                         管菊英                                     否         —
              10011
        310002211006181
  26                         张美君                                     否         —
              10012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为编号
  27    31192184100019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
                                       “31192184010019”的借款                70019”最高
                          周供华、周桂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华、周桂幸、 款 3,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28    31192184410019                                                  是      业务合同
                          管菊英、戴宝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9 年
                          飞、张美君            4 月 19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               为编号
  29    31192164100069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
                                       “31192174010066”的借款                70069”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4,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30    31192164410069                                                  是
                          华、周桂幸 2017 年 4 月 15 日至 2018 年               业务合同
                                                   6 月 14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31    31192164100069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
                                       “31192174010065”的借款                70069”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1,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32    31192164410069                                                  是
                       华、周桂幸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业务合同
                                                   6 月 12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为编号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5 日             “311921641
  33    31192164100070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70070”最高
                                       “31192174010064”的借款                额融资合同
  34    31192164410070 周供华、周桂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              是     项下的具体



                                          5-2-7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华、周桂幸    4,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业务合同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月4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35    31192164100070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
                                      “31192174010063”的借款               70070”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36    31192164410070                                                是
                       华、周桂幸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业务合同
                                                 5 月 3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37    31192154100051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4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                    “311921541
                                      “31192174010054”的借款               70051”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38    31192154410051                                                是
                       华、周桂幸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8 年                 业务合同
                                                  5月3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              为编号
  39    31192174100053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741
                                      “31192174010053”的借款               70053”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40    31192174410053                                                是
                       华、周桂幸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18 年                业务合同
                                                 5 月 1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为编号
  41    31192164100070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
                                      “31192164010070”的借款               70070”最高
                                      合同,约定为发行人提供借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款 6,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42    31192164410070                                                是
                         华、周桂幸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业务合同
                                                 6 月 29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为编号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311921641
  43    31192164100069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70069”最高
                                      “31192164010069”的借款               额融资合同
  44    31192164410069 周供华、周桂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是     项下的具体



                                        5-2-7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华、周桂幸    6,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业务合同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年
                                                  7月3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45    31192154100051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541
                                      “31192164010044”的借款               70051”最高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6             项下的具体
  46    31192154410051                                                是
                         华、周桂幸 年 5 月 10 至 2017 年 5 月 9              业务合同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为编号
  47    31192134100227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341
                                      “31192154010097”的借款               70227”最高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5             项下的具体
  48    31192134410227                                                是
                         华、周桂幸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7 月              业务合同
                                                   13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为编号
  49    31192134100226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341
                                      “31192154010096”的借款               70226”最高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50    31192134410226                                                是
                       华、周桂幸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业务合同
                                                 7 月 13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为编号为
  51    31192134100226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341
                                      “31192154010095”的借款               70226”最高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1,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52    31192134410226                                                是
                         华、周桂幸 2015 年 7 月 7 日至 2016 年               业务合同
                                                  7月6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为编号为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6 日             “311921341
  53    31192134100227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70227”最高
                                      “31192154010094”的借款               额融资合同
  54    31192134410227 周供华、周桂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是     项下的具体



                                        5-2-7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华、周桂幸     3,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业务合同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6 年
                                                   7月5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
  55    31192154070067     庆智仓储                                    是         —
                                                  签订编号为
                                      “31192154010067”的借款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周供华、周桂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56    31192154290067                                                 是         —
                         华、周桂幸 2015 年 7 月 30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57    31192154100051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541
                                      “31192154010051”的借款                70051”最高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额融资合同
                       周供华、周桂 2,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项下的具体
  58    31192154410051                                                 是
                       华、周桂幸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6 年                 业务合同
                                                  5 月 1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59    31192144070076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      是         —
                                                  签订编号为
                                      “31192144570076”的借款
                                    合同,为发行人提供借款
                       周供华、周桂 3,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0    31192144290076                                                 是         —
                       华、周桂幸 2014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
  61    31192184270035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编号为
                                      “31192184010035”的借款
                         周桂华、周桂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幸、周供华、 7,6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62    31192184290035                                                 否         —
                         管菊英、戴宝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19 年
                         飞、张美君               5 月 23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为编号
  63    31192164100069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1 日      否     “311921641
                                                  签订编号为                  70069”最高




                                         5-2-7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管菊英、戴宝 “31192184010034”的借款                  额融资合同
  64    31192184290034                                                   否
                         飞、张美君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项下的具体
                                     6,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业务合同
                       周供华、周桂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65    31192164410069                                                   否
                       华、周桂幸            5 月 3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66    31192164100070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      否         —
                                                   签订编号为
                         管菊英、戴宝
  67    31192184290033                  “31192184010033”的借款         否         —
                         飞、张美君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6,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周供华、周桂
  68    31192164410070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9 年     否         —
                         华、周桂幸
                                                   5 月 21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69    31192174100053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9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741
                         管菊英、戴宝
  70    31192184290028                  “31192184010028”的借款         是     70053”最高
                         飞、张美君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额融资合同
                                                                                项下的具体
                         周供华、周桂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71    31192174410053                                                   是      业务合同
                         华、周桂幸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月8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72    31192184100025     庆智仓储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      是       为编号
                                                   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
                                        “31192184010025”的借款                70025”最高
                         周供华、周桂                                           额融资合同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华、周桂幸、                                           项下的具体
  73    31192184410025                   2,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是
                         管菊英、戴宝                                            业务合同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飞、张美君
                                                   5 月 10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为编号
  74    31192184100020     庆智仓储                                      是
                                                   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
                                        “31192184010020”的借款                70020”最高
                         周供华、周桂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借款                  额融资合同
                         华、周桂幸、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项下的具体
  75    31192184410020                                                   是
                         管菊英、戴宝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业务合同
                         飞、张美君                   日




                                          5-2-7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
  76    31192154070120      庆智仓储                                      否          —
                                                     签订编号为
                                          “31192154570120”的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
                           周供华、周桂 向其借款 2,500 万元,借款
  77    31192154290120                                                    否          —
                           华、周桂幸 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与
                                          池州起帆于 2018 年 4 月 11
                           周供华、周桂         日签订编号为
                           华、周桂幸、 “31192184570018”的固定
  78    31192184290018                                                    否          —
                           管菊英、戴宝 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池州起
                           飞、张美君 帆向其借款 4,800 万元,借
                                          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310002211006181
  79                         周供华                                       否
              10007
                                          发行人与邮政银行金山支
        310002211006181
  80                         周桂华       行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签      否
              10008                                                                 为编号
                                                     订编号为
        310002211006181                                                          “310002211
  81                         周桂幸       “31000221100218110003”        否
              10009                                                              0011811000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310002211006181                                                          ”授信额度合
  82                         戴宝飞        发行人向其借款 1,600 万        否
              10010                                                              同项下的具
                                          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1
        310002211006181                                                          体业务合同
  83                         管菊英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否
              10011
                                                        日
        310002211006181
  84                         张美君                                       否
              10012
                           周供华、张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
        3100022110091709        君        山支行与发行人于 2017 年
  85                                                                      是          —
              0003                        10 月 17 日 签 订 编 号 为
                                          “31000221100217090002”

                             周桂华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3100022110091709                  发行人向其借款 2,600 万
  86                                                                      是          —
              0004                        元,约定单笔借款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山支
        YZ983520182800                    行与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87                        庆智仓储                                      否          —
              8001                            20 日签订了编号为
                                          “98352018280080”流动资


                                            5-2-7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是否履
 序号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的债权内容                     备注
                                                                         行完毕
                                          金贷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
                                          其借款 3,800 万元,借款期
                                          限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与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签订了编
                                          号为“9902522018293200”
  88     9902522018293201     庆智仓储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否         —
                                           发行人向其借款 1,52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周供华、张美 司 上 海 分 行 与 发 行 人 于
  89     9902522018293101
                                         2018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了编       否         —
                                君
                                          号为“9902522018293100”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借款 3,340 万
                          周桂幸、戴宝 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90     9902522018293102                                                  否         —
                              飞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与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签订了编
                                          号为“9902522018293000”
  91     9902522018293001     庆智仓储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否         —
                                           发行人向其借款 3,825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注:(1)上述表格未剔除最高额融资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中披露的相同关联担保,如剔
除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担保共计 45 笔;(2)是否履行完毕系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关联担保是否履行完毕;(3)戴宝飞系周桂幸配偶,张美君系周供华配偶,管菊英系周桂华配偶。



       ②关联方资金拆借




                                               5-2-8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均为发行人向关联方借款,主要用

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金额较小。发行人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及归还情况如下:


     A.2016 年,发行人向周智巧借入资金 530 万元,当年归还资金 200 万元,
借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息,2016 年末向关联方拆借本息余
额为 345.96 万元;

     B.2017 年,发行人向周供华、周桂幸、周桂华、周智巧、陈琦、章尚义合
计借入资金 4,900 万元,借款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息,
2017 年末向关联方拆借本息余额为 5,321.08 万元;

     C.2018 年,发行人新增向周桂华借入资金 1,000 万元,借款按照同期人民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息。2018 年偿还当年及往年借款本金 6,230 万,利息
270.54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有 54.01 万元利息未支付,该
部分利息已于 2019 年 3 月还清。


     ③股权收购


     2016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以 2 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陈琦持有的上义新材料
0.125%的股权;2016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分别以 490 万元的价格向周供华、
周桂华及周桂幸收购其各自持有的上义新材料 30.625%的股权(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


    ④资产收购


     2017 年 11 月,发行人以 3,206,757.20 元的价格收购了仙利木业的木盘电线
电缆包装配件资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之“(二)重大资产收购”)。


     2.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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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及

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包括:


     (1)采购、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享龙塑料             采购商品         3,783.39     4,780.40      4,064.62
           惯隆物流           接受运输劳务           -         249.59        306.02
           祁帆物流           接受运输劳务           -        1,082.50       789.17
           易欢实业             采购商品             -         104.84        103.72
                       合计                      3,783.39     6,217.33      5,263.5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A.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与享龙塑料签订框架性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向

享龙塑料采购塑料商品,2018 年订单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停止了向享龙塑料

的采购。


     B.发行人在 2016 年及 2017 年曾与惯隆物流及祁帆物流签订了框架性的《货

物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其为发行人组织货物运输服务。2017 年末,发行人终

止了与惯隆物流及祁帆物流之间的交易行为。


     C. 发行人在 2016 年及 2017 年曾与易欢实业签订框架性的《框架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其采购五金、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2018 年开始,发行人已不

再向其采购商品。


     (2)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4,207.19     3,484.78      2,191.64
           易欢实业             销售电缆产品      6,923.92     12,956.51     2,802.12
  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             -        10,3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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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关方           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销售电缆产品     834.47      805.85           -
           祁帆物流           销售电缆产品        -         0.30           0.22
           惯隆物流           销售电缆产品        -         1.96            -
                       合计                   11,965.58   17,249. 40    15,357.0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A.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每年与杭州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易欢实业签订框

架性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

产品。


    B. 发行人在 2016 年曾与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性的《经销合

同》,授权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2017 年

开始,发行人与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再继续合作。


    C.发行人在 2017 年及 2018 年曾与宁波佳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框架性

的《经销合同》,授权其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承销“起帆”牌电线电缆系列产品。


    D.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及 2017 年 3 月曾与祁帆物流签订《电线电缆购销

合同》,约定祁帆物流向发行人采购电线电缆。


    E.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曾与惯隆物流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约定惯

隆物流向发行人采购电线电缆。


     (3)股权转让


     2017 年 9 月 4 日,何宇阳将其持有陕西起帆 100%的股权以 10.54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发行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对外投资”。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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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确认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未损害公司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协

议文件的签订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发行人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后认为,相关关联交易

未损害公司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协

议文件的签订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根据发行人会议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所示的关联交易是交易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该等交易合法、有效、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

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以外,还专门制

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

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

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5-2-8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

周桂华及周桂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

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

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

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何德康及

赵杨勇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不会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

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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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

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

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

桂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亦不会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或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而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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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实际控

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愿意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业务与

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人承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促使该等企业及时

向独立第三方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向独立第三方出让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

部出资,并承诺就该等出资给予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其公允

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

损害,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已采取

了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

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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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3.发行人持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
该等资产注册的相关文件;


     4.      发行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该等房屋的权属证书;


     5.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实际走访以及检
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共拥有 6 家子公司和 1 家参股公司,其
中上义新材料、磐道科技及海天电商已注销,其主要情况如下:


     1.子公司


     (1)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2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41702MA2RGUL83P”的《营业执照》,池州起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5-2-8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10,038 万元
 住所                   安徽省池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道起帆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周桂幸
 经营期限               2018 年 2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电线电缆、铝合金电缆、机器人电缆、航空航天电缆、新能源电
                        缆、光电复合缆生产、销售,五金电器、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
                        料、橡塑制品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
 经营范围
                        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池州起帆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有效存续


       ②主要历史沿革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帆电缆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8 年 2 月 2 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702MA2RGUL83P”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池州起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起帆电缆                   10,038.00           100.00
                     合计                        10,038.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池州起帆未发生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等重

要事项。


       (2)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根据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 7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MA1J9L715D”的《营业执照》,起帆电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2-8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5 单元 188 室 F 座
 法定代表人                 周桂幸
 经营期限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 2027 年 6 月 21 日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线电缆,五金电
                            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建筑安装工
 经营范围
                            程,从事电线电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起帆电商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有效存续


       ②主要历史沿革


       2017 年 5 月 2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沪工商注名称预核字第

0120170522148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上海起缆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帆电缆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7 年 6 月 22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MA1J9L715D”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起帆电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起帆电缆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帆电商历史上未发生增资、减资及股权转

让等重要事项。


       (3)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5-2-9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10112MA6U2P8U0E”的《营业执照》,陕西起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住所                       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 A 区 1 街 1 栋 2 号
 法定代表人                 闫龙彬
 经营期限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长期
                            电线电缆、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胶制品的销
 经营范围                   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依法须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陕西起帆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有效存续


     ②历史沿革


     A.2017 年 3 月,设立


     2017 年 3 月 6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西工商未央)名称预

核内[2017]第 031098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的名称

为“西安德利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7 日,西安德利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何宇阳签署了公

司章程。


    2017 年 3 月 21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准予设立登记。


    设立时,陕西起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何宇阳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B.2017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8 月 24 日,陕西起帆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何宇


                                           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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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将陕西起帆 100%的股权以 10.54 万元转让至起帆电缆;(2)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50 万元增资到 150 万元,由起帆电缆全额认缴;(3)通过新公司章程。


     2017 年 8 月 24 日,何宇阳与发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了上述股

权转让。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转让系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达评

 报字[2017]第 D-619 号”《评估报告》为参考。根据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西安德利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05,435.04 元。因此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 100%股权转让价格为 10.54 万元。


     2017 年 9 月 4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2MA6U2P8U0E”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陕西起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起帆电缆                   150.00             100.00%
                     合计                         150.00              100.00


     C.2018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2018 年 3 月 26 日,陕西起帆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资到 2,000 万元,由起帆电缆全额认缴;(3)通过新公

司章程。


     2018 年 4 月 2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2MA6U2P8U0E”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陕西起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起帆电缆                   2,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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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根据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MA1J8F8A3A”的《营业执照》,起帆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688 号 1 号楼 4 单元 251 室 B 座
  法定代表人            周桂幸
  经营期限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
                        从事电线电缆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线
                        电缆,五金电器,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制品销售,从
  经营范围              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安装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起帆技术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有效存续


    ②主要历史沿革


    2016 年 4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604130123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上

海起帆电线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起帆电缆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MA1J8F8A3A”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起帆技术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起帆电缆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5-2-9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帆技术历史上未发生增资、减资及股权转

让等重要事项。


     (5)上海磐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根据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MA1J80UR13”的《营业执照》,磐道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磐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2758 号 1 幢 A467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桂幸
 经营期限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
                      从事电线电缆、电气(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机械、
                      机电(除特种设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电线电缆安装,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电线电
                      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磐道科技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有效存续


     ②主要历史沿革


     A. 2015 年 10 月,成立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51013038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上

海磐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9 日,起帆电缆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6MA1J80UR13”的《营业执照》。




                                     5-2-9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设立时,磐道科技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起帆电缆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B.2018 年 11 月,注销


       2018 年 7 月 22 日,磐道科技的唯一股东暨发行人作出股东决定:(1)同

意注销磐道科技;(2)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对磐道科技进行清算。


       2018 年 8 月 22 日,清算组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注销公告。


       2018 年 8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作出“沪金税税通

[2018]2829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磐道科技注销税务登记。


       2018 年 10 月 22 日,清算组编制了《注销清算报告》,经磐道科技的唯一

股东暨发行人认可后报送至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1 月 1 日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28000003201810290016”《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磐道科技注销登记。


       (6)上海上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信息


       根据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0781743503”的《营业执照》,上义新材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上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2758 号 7 幢 A1008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桂幸
 经营期限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



                                            5-2-9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I 类医疗器械,
                        日用百货,灯具灯饰,照明器材,建筑材料,通讯器材,办公文
 经营范围               化用品,电子产品,电气设备,五金交电,橡塑制品,电动工具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上义新材料 100%的股权
 目前状态               已经注销


       ②主要历史沿革


       A.2013 年 9 月,设立


       2013 年 9 月 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30909031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上

海上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6 日,上义新材料股东陈琦、章尚义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3 年 9 月 18 日,上海申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申亚会验字(2013)

第 409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9 月 16 日,上义新材料(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次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9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注册号为

“310116002948260”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上义新材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陈琦                       900.00              75.00
   2                   章尚义                      300.00              25.00
                     合计                         1,200.00            100.00


       B.2014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5 月 14 日,上义新材料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

司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增加至 1,600 万元,其中由陈琦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00

                                       5-2-9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由章尚义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2)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5 月 27 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换发了注册号

为“310116002948260”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义新材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陈琦                           1,200.00             75.00
  2                     章尚义                          400.00               25.00
                     合计                              1,600.00             100.00


      C.2015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义新材料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周

桂幸受让陈琦持有上义新材料 30%的股权;(2)同意周供华受让陈琦持有上义

新材料 30%股权;(3)同意周桂华分别受让陈琦及章尚义持有上义新材料 14%

及 16%的股权;(4)同意起帆电缆受让章尚义持有上义新材料的 8%股权;(5)

通过新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陈琦         周桂幸            30.00                 480.00          480.00
        陈琦         周供华            30.00                 480.00          480.00
        陈琦         周桂华            14.00                 224.00          224.00
      章尚义         周桂华            16.00                 256.00          256.00
      章尚义         发行人              8.00                128.00          128.00


      2015 年 6 月 11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义新材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480.00              30.00



                                         5-2-9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周桂幸                      480.00             30.00
   3                     周桂华                      480.00             30.00
   4                   起帆电缆                      128.00             8.00
   5                     陈琦                        16.00              1.00
   6                     章尚义                      16.00              1.00
                     合计                           1,600.00           100.00


       D.2016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3 月 2 日,上义新材料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周桂

幸受让章尚义持有上义新材料 0.625%的股权;(2)同意周供华受让章尚义持有

上义新材料 0.375%股权;(3)同意周桂华受让陈琦持有上义新材料 0.625%股

权;(4)同意周供华受让陈琦持有上义新材料 0.25%股权;(5)同意发行人受

让陈琦持有上义新材料 0.125%股权;(6)通过新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章尚义        周桂幸           0.625                  10.00            10.00
  章尚义        周供华           0.375                  6.00              6.00
    陈琦        周桂华           0.625                  10.00            10.00
    陈琦        周供华             0.25                  4.00             4.00
    陈琦        发行人           0.125                  2.00              2.00


       2016 年 3 月 17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义新材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供华                       490.00            30.625
    2                    周桂幸                       490.00            30.625
    3                    周桂华                       490.00            30.625
    4                  起帆电缆                       130.00             8.125
                     合计                            1,600.00           100.00


       E.2016 年 10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上义新材料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起


                                      5-2-9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帆电缆分别受让周桂幸、周桂华、周供华持有上义新材料 30.625%的股权;(2)

通过新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周供华        起帆电缆            30.625                   490.00         490.00
  周桂华        起帆电缆            30.625                   490.00         490.00
  周桂幸        起帆电缆            30.625                   490.00         490.00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义新材料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起帆电缆                       1,600.00           100.00
                     合计                             1,600.00           100.00


     F.2017 年 3 月,起帆电缆吸收合并上义新材料


     2017 年 3 月,发行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上义新材料。本次吸收合并完成

后,发行人作为存续方,其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均保持不变;上义新材料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依法注销。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重大资产

收购”。


     2.参股公司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仅拥有海天电商一家参股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①基本信息


     根 据 长 宁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913101053208405277”的《营业执照》,海天电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5-2-9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              海天一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 弄 4 号 13B 座 09 室
 法定代表人            问泽鑫
 经营期限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4 年 11 月 10 日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销售电线电缆、输
                       配电成套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
                       子产品、电讯器材、通讯器材、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品),计算机、网络科技、通讯工程、电子技术领
                       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设计、制作
 经营范围
                       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
                       划,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
                       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
                       空货运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海天电商 44%的股权
 目前状态              已注销


       ②历史沿革


       A.2014 年 11 月,设立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410240738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海

天一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30 日,海天电商股东起帆有限、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及申

秦科技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4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并颁发了注

册号为“310105000468989”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海天电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特种电线电缆(集团)               500.00              50.00
   2                 起帆有限                     416.00              41.60
   3                 申秦科技                     84.00               8.40




                                      5-2-10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B.2015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 月 12 日,海天电商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摩恩

电气受让起帆有限持有海天电商 11.60%的股权;(2)同意摩恩电气受让申秦科

技持有海天电商 3.40%股权;(3)同意摩恩电气受让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持

有海天电商 20.00%的股权;(4)通过新公司章程。


       同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起帆有限          摩恩电气           11.60                 116.00           20.91
   申秦科技          摩恩电气             3.40                34.00            4.05
 特种电线电缆
                     摩恩电气           20.00                   200.00          4.00
   (集团)


       2015 年 3 月 27 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海天电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摩恩电气                        350.00                 35.00
   2                  起帆有限                        300.00                 30.00
   3          特种电线电缆(集团)                    300.00                 30.00
   4                  申秦科技                         50.00                  5.00
                     合计                            1,000.00               100.00


       C.2015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16 日,海天电商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摩恩

电气受让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持有海天电商 16.00%的股权;(2)同意起帆有

限受让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持有海天电商 14.00%的股权;(3)通过公司新章

程。


                                         5-2-10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     转让价格
特种电线电缆(集团)        摩恩电气         16.00                 160.00         3.20
特种电线电缆(集团)        起帆有限         14.00                 140.00         2.80


       2015 年 4 月 22 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完成后,海天电商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摩恩电气                       510.00                   51.00
   2                   起帆有限                      440.00                   44.00
   3                   申秦科技                      50.00                     5.00
                     合计                           1,000.00                  100.00


       D.2018 年 5 月,注销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

局出具《清税证明》,认定对海天电商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经结清。


       2018 年 3 月 9 日,海天电商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1)基于公司产

业结构优化与调整,同意解散公司;(2)组成清算组并完成清算注销程序。


       2018 年 3 月 28 日,清算组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2018 年 5 月 15 日,清算组编制了《注销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

后报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5 月 17 日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05000003201803270034”《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准予海天电商注销。


       (二)土地使用权




                                        5-2-10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土地使                                   宗地面积
    序号             房地产权证号       详细地址                     用途       他项权利
              用权人                                     (㎡)
                     沪(2017)金    上海市金山区
      1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张堰镇振康路      50,513.00    工业用地      抵押
                       002608 号         238 号
                     沪(2017)金    上海市金山区
      2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张堰镇振凯路      48,764.00    工业用地      抵押
                       002609 号         218 号
                     沪(2017)浦
                                     玉兰路 46 弄 7
      3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3,277.84    住宅用地      抵押
                                     号 501、502 室
                       073730 号
                     沪(2017)松    松江区新桥镇
      4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新南路 1088 弄    84,461.00    住宅用地        无
                       007554 号       31 号 302 室
                     沪(2017)金    上海市金山区
      5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张堰镇振康路      33,812.00    工业用地      抵押
                       008981 号          166 号
                     沪(2017)浦
                                     城南路 368 弄 1
      6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9,294.00    住宅用地        无
                                       号 301 室
                       016005 号
                     沪(2017)金    上海市金山区
      7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张堰镇振康路      30,157.00    工业用地      抵押
                       001061 号         238 号
                     沪(2017)金    上海市金山区
      8       发行人 字不动产权第    张堰镇振凯路      14,573.00    工业用地        无
                       021766 号         238 号
                     皖(2019)池    池州市高新区
              池州起
      9              州市不动产权    生态大道起帆      180,047.00   工业用地        无
                帆
                     第 0002103 号     科技产业园
                     皖(2019)池    池州市高新区
              池州起
     10              州市不动产权    生态大道起帆      42,874.00    工业用地        无
                帆
                     第 0001454 号     科技产业园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司法拍

卖及受让取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产情况


     1.房屋所有权




                                        5-2-10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情

况如下: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用途
                                                                                      权利
                                        上海市金山区张
                     沪(2017)金字不动
  1     发行人                          堰镇振康路 238         28,981.11     厂房     抵押
                       产权第 002608 号
                                                 号
                                        上海市金山区张
                     沪(2017)金字不动
  2     发行人                          堰镇振凯路 218         40,439.89     厂房     抵押
                       产权第 002609 号
                                                 号
                     沪(2017)浦字不动 玉兰路 46 弄 7 号
  3     发行人                                                  105.65       居住     抵押
                       产权第 073730 号   501、502 室
                                        松江新桥镇新南
                     沪(2017)松字不动
  4     发行人                          路 1088 弄 31 号        152.47       居住     无
                       产权第 007554 号
                                              302 室
                                        上海市金山区张
                     沪(2017)金字不动
  5     发行人                          堰镇振康路 166         33,379.45     厂房     抵押
                       产权第 008981 号
                                                 号
                     沪(2017)浦字不动 城南路 368 弄 1
  6     发行人                                                  48.27        居住     无
                       产权第 016005 号     号 301 室
                                        上海市金山区张
                     沪(2017)金字不动
  7     发行人                          堰镇振康路 238         20,096.17     厂房     抵押
                       产权第 001061 号
                                                 号
                                        上海市金山区张
                     沪(2017)金字不动
  8     发行人                          堰镇振凯路 238         6,459.04      厂房     无
                       产权第 021766 号
                                                 号
                     沪房地青字(1999) 青浦区赵巷镇赵
  9    起帆有限                                                 295.20       厂房      无
                         第 005281 号          巷村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0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1                        5,559.44      研发楼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研发楼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1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2                        1,628.69      宿舍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3#宿舍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2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3                        1,628.69      宿舍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4#宿舍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3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4                        5,345.76      厂房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2#厂房
                     皖(2019)池州市不 池州市高新技术
 14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5 开发区康庄大道         7,994.56      厂房      无
                              号        起帆科技产业园



                                            5-2-10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号     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用途
                                                                                   权利
                                        3#厂房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5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7                          7,994.56        厂房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4#厂房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6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8                          5,345.76        厂房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5#厂房
                                    池州市高新技术
                 皖(2019)池州市不
                                    开发区康庄大道
 17     池州起帆 动产权第 0006479                          27,005.52       厂房     无
                                    起帆科技产业园
                         号
                                        6#厂房


       上述第 9 项房屋系起帆有限购买的厂房,起帆有限于 1999 年取得上海市青

浦区房产登记处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青字(1999)第 005281 号]。

在起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由于该等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因

此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未变更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并未在该房屋上实际生产经营,该房屋仅用于对外出租,无法更名情形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的产权瑕疵状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除上述第 9 项房屋外,发行

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瑕疵。


       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六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租赁人      用途       坐落            期限            租金
                                                                       0.61 元/平方米/
                 上海泽哲文化    仓储   金山区张堰镇     2017.11.01-   日,每两年租金
  1     发行人
                 创意有限公司    场地   振康路 233 号    2022.04.14      每平方米递增
                                                                             5%
  2     发行人   上海泽哲文化    仓储   金山区张堰镇     2017.10.01-   0.76 元/平方米/



                                        5-2-10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承租人       租赁人     用途       坐落            期限            租金
                 创意有限公司   场地   振康路 233 号    2022.05.14    日,每两年租金
                                                                       每平方米递增
                                                                           5%
                                                                      0.82 元/平方米/
                 上海泽哲文化   仓储   金山区张堰镇     2019.04.22-   日,每两年租金
  3     发行人
                 创意有限公司   场地   振康路 233 号    2022.04.21     每平方米递增
                                                                           5%
                                       西安国际港务
        陕西起                  办公   区华南城五金     2018.10.01-
  4                   黄圣远                                            6 万元/年
          帆                    场地   机电区 A 区 1    2019.09.30
                                        街1栋2号
                                       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金山化工          金山卫镇秋实
        起帆技                  注册                    2016.04.21-
  5              孵化器发展有          路 688 号 1 号                   750 元/月
          术                    场地                    2026.04.20
                      限公司           楼 4 单元 251
                                          室B座
                                       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金山新材          金山卫镇秋实
        起帆电                  注册                    2017.06.01-
  6              料孵化器发展          路 688 号 1 号                   750 元/月
          商                    场地                    2027.05.31
                     有限公司          楼 5 单元 188
                                          室F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均有权出租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同时,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租赁协议》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

定,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

赁协议》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在建工程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90,868,350.42 元。


       (五) 知识产权




                                       5-2-10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商标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共拥有 10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


     2.专利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6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所有权。


     3.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享有 4 项域名,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注册日期        到期时间
   1         qifancable.com    起帆电缆         2012.10.27      2022.10.27
   2           shqfdl.com      起帆电缆         2009.10.20      2019.10.20
   3        qifandianlan.com   起帆电缆         2013.06.18      2023.06.18
   4           qfdl99.com      起帆电缆         2013.06.18      2023.06.18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并使用上述域名。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电子设
备。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为 376,885,537.13 元。


     (七)小结


                                   5-2-10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及主要固定资产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的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由发行人
依法注册或受让取得;子公司由发行人出资设立;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由发行
人购买取得,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没有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3. 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订的《主承销协议》及《保荐协议》;


     4.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

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5-2-10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重大合同


       本部分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经销商合同

及合同标的超过 3,000 万元的直销和 1,000 万元采购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超过

上述金额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

者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合同。


       1.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新兴铸管(浙江)铜
 1                        电工圆铜杆     2019.03.26     2019032601       2,451.00
             业有限公司
       昆山德力铜业有限                               SH-2019-04-09-0
 2                        购电工圆铜杆   2019.04.09                      1,513.50
               公司                                         3
       苏州市神越铜业有
 3                              铜杆     2019.04.09    SY19040903        1,013.00
               限公司
       上高县神州铜业有
 4                              铜杆     2019.04.09    SG19040901        1,013.00
               限公司
       苏州容致金属科技
 5                              铜杆     2019.04.08      20190408        1,011.00
             有限公司
       南通市云峰铜材有
 6                            篮子丝     2019.04.02    YS2019-00016      1,010.00
               限公司
       然荣贸易(上海)有
 7                              铜杆     2019.04.02     2019040201       1,009.00
               限公司
       忠星国际贸易(上
 8                              铜杆     2019.04.02    20190040201       1,009.00
           海)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浙江)铜
 9                        电工圆铜杆     2019.04.09    SH19040901        1,008.10
             业有限公司
       昆山德力铜业有限                               SH-2019-04-08-0
 10                       电工用圆铜线   2019.04.08                      1,007.80
               公司                                         2


       2.销售合同


       (1)经销商合同


       参照 2018 年经销合同的履行情况,整年销售金额超过 8,000 万元以上的正

在履行的经销商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2-10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合同编号      合作期限      2018 度合同金额
       上海通轩实业有限                                2019.01.01-20
 1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1                        20,017.75
             公司                                        19.12.31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                                2019.01.01-20
 2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3                        19,020.03
           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升炫电线电缆                                2019.01.01-20
 3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5-1                       14,941.24
           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揆喜电线电缆                                2019.01.01-20
 4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8                        13,958.68
           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双牟电线电缆                                2019.01.01-20
 5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7                        13,735.67
           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业前电线电缆                                2019.01.01-20
 6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12                        11,627.34
           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亘旭贸易有限                                2019.01.01-20
 7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14                        11,068.11
             公司                                        19.12.31
       天长市起帆电缆销                                2019.01.01-20
 8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2                        10,296.84
           售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睿彬电气成套                                2019.01.01-20
 9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03-1                       8,391.47
         设备有限公司                                    19.12.31
       上海子奕实业有限                                2019.01.01-20
 10                       销售电线电缆    QF-SH025                        8,167.29
             公司                                        19.12.31


       (2)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直销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相对方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合同号           合同金额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
 1                        销售电力电缆   2018.10.18   MHDLBD-2018-004       7,983.28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
 2                        销售电力电缆   2019.01.15   MHDLBD-2018-034       7,782.44
         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                               SGZJWZ00HTMM1
 3                        销售电力电缆   2018.12.20                         5,333.48
       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80646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
 4     市对外贸易有限公   销售电线电缆   2018.12.18          —             4,719.97
               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                               SGZJWZ00HTMM1
 5                        销售电力电缆   2018.09.04                         3,399.25
       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804197


       3.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发行人正

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5-2-11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最高额融资及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综合授信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五: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综合授信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标的        金额       租期      签订日期
                     远东国际租赁
 1       发行人                     设备       5,905.00   30 个月    2016.11.18
                       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融资
 2       发行人                     设备       2,125.80   30 个月    2017.11.08
                     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联合金融
 3       发行人                     设备       5,490.00   36 个月    2018.09.20
                     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
 4       发行人                     设备       2,399.65   36 个月    2018.09.20
                       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
 5       发行人                     设备       2,912.79   36 个月    2018.09.20
                       有限公司


       6.《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


       起帆电缆与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聘请海通

证券担任起帆电缆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

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5-2-11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16,292,128.63 元,

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1,598,600.00   1 年以内            9.81%            保证金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
                     985,234.66     1 年以内           6.04%             保证金
        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894,000.00     1 年以内           5.48%             保证金
    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陕西招标有限公
                     800,800.00     1 年以内           4.91%             保证金
          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
                     800,000.00     1 年以内           4.91%             保证金
      限公司
      合 计          5,078,634.66      —             31.15%               —


     经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发生的原因具

体如下:


     (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编号尾号为“001—14”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发行人与 2018 年 12 月中标,根据招标公告,发行人需要

向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


     (2)2018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普通和无

阻水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其提供电缆,为此发行人需将履约质量保证金汇入其

账户。


     (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科

技有限公司作为渝怀铁路涪陵至梅江段增建第二线(成都局管内)站后“四电”

集成及相关工程 II 标段第二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发行人中标

后,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支付保证金。


     (4)2018 年,发行人投标国网陕西 2018 年第三批新建小区配套及三供一

业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协议库存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为此需要向国网陕西招标有限

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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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8 年 12 月 24 日,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发 2018 年度中低

压电力电缆集中招标采购的编号为“0721-1864953GW539/01”《中标通知书》,

发行人需要就后续签署的协议支付保证金,上述保证金合计 800,000.00 元。


     2.其他应付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22,233,720.75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名称         金额(元)       账龄      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王才西        20,583,972.60   1 年以内          92.58%           借款及利息
       周供华         325,041.66     1 年以内            1.46%              利息
   人民法院诉讼费     279,952.33      1-2 年             1.26%            诉讼费用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
                      152,760.00      1-2 年            0.69%             保证金
     有限公司
 上海友智吊装工程
                      120,000.00     1 年以内           0.55%              押金
     有限公司
       合 计         21,461,726.60      —             96.53%               —


     经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发生的原因具体如
下:


     (1)2018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王才西签订《借款协议》,因发行人流动
资金的短缺需要向王才西借款 2,000.00 万元,约定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期间的利率 4.35%,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4 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欠王才西本息合计 20,583,972.60 元。发行人
已于 2019 年 4 月归还完该等本息。


     (2)周供华曾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2017 年 6 月 2 日及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与发行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发行人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向周供华分别借款
500 万元、500 万元及 1,000 万元,借款利率均为 4.35%。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欠周供华利息 325,041.66 元。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4 月归还完该等
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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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倚能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鼎凡电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拒绝向发行人支付货款。为此,发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该等费用为起诉时的诉讼费用。


     (4)2017 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厂房
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3 号处的厂房租赁给上海
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使用,为保障租赁合同的履行,其支付给发行人 152,760.00
元保证金。


     (5)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友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押金协
议》,约定上海友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先行支付 12 万元货款押金,待
合同履行时,发行人予以退还。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对外借款外,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借款已全部清偿完毕。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增资文件、验资报告;


     2. 发行人资产收购的相关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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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

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增资扩股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进行过八次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重大资产收购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收

购如下:


     1.吸收合并


     (1)吸收合并爱梅格电气


     2013 年 11 月,发行人吸收合并爱梅格电气。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发行人
作为存续方,其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地及发定代表人均不变,注册资本由 10,060
万元增加至 14,056 万元;爱梅格电气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依法注销,具体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
及股本演变”。


     (2)吸收合并上义新材料


     2017 年 3 月,发行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上义新材料。本次吸收合并完成

后,发行人作为存续方,其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均保持不变;上义新材料作为被吸收合并方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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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义新材料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2016 年 10 月 28 日,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将上义新材料合计

91.875%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上义新材料由此变成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的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①2017 年 3 月 18 日,起帆电缆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义新
材料召开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及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的决议;


     ②同日,起帆电缆与上义新材料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对本次吸收合并的
方式、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继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③2017 年 6 月 7 日,起帆电缆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了吸收合并的公告;


     ④2017 年 8 月 29 日,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28000003201708240129”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上义新材料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


     2.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1)收购庆智仓储的电线电缆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2015 年 8 月 12 日,起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人民币 7,180,000.00 元收

购庆智仓储有关电线电缆经营性资产。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帆电缆与庆智仓储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协议约

定起帆电缆以 7,180,000.00 元价格购买庆智仓储电线电缆的经营性资产。


     上述交易系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达评报字(2015)第

D-408 号”《评估报告》为参考。根据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 7,180,000.00 元。因此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机器设

备的转让价格为 7,18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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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购仙利木业木盘电线电缆包装配件资产


     2017 年 11 月 19 日,起帆电缆与仙利木业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协议约

定起帆电缆以 3,206,757.20 元价格购买木盘电线电缆包装配件资产。


     上述交易系以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达评报字[2017]第

D-618 号”《评估报告》为参考。根据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 3,206,757.20 元。因此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机器设

备的转让价格为 3,206,757.20 元。


     (3)收购上义新材料股权


     2015 年 5 月,发行人收购了章尚义持有上义新材料 8%的股权;2016 年 3

月,发行人收购了陈琦持有上义新材料 0.125%的股权;2016 年 10 月,发行人分

别收购了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持有的上义新材料 30.625%股权,具体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


     (4)收购陕西起帆 100%股权


     2017 年 8 月 24 日,起帆电缆与何宇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何

宇阳将西安德利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陕西起帆”)100%股权以人

民币 10.54 万元转让给起帆电缆,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
为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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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件;


     2.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可追溯至起帆有限设立时于 1994

年 4 月 19 日,由周供华及周桂幸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并已在青浦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制定的后经 2017

年 7 月 12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及 2018 年 6 月 1 日修正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上海市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和修订程序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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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2017 年 7 月,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帆电缆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56 万

元增加至 30,058 万元;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

工商局备案。


     2.2018 年 5 月,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帆电缆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58 万

元增加至 35,058 万元;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

工商局备案。


     3.2018 年 6 月,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帆电缆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公司

经营范围调整为“生产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

料,橡塑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维修,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程,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

输(除危险化学品),从事电缆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

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工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公司章程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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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章程(草案)》的起草情况


       为了适应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

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届时其将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


       (五)小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关于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议案等相关文件;


     2.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7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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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行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

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出席并见证了部分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声明并取得了该等声明函。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人,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5 人,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特定部门日常工

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1 人,负责发行人财务工作,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人,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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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下设审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企划部、财务部、

采购部、战略规划部、法务部、营销部、生产计划部、质保部、仓储物流部、研

发部、技术部等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有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股东大

会十一次(含创立大会)、董事会会议十五次、监事会会议九次。


     经向发行人股东、董事和监事询证及核查相关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4 个专

门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配套的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分别由 3 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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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组成,并选任了各专门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周桂华(担任召集人)、周桂

幸、姚欢庆组成,其中姚欢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由唐松(担任召集

人)、姚欢庆、韩宝忠组成,其中唐松和姚欢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唐松为会计

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由姚欢庆(担任召集人)、吴建东和陈永达组成,其中姚

欢庆和吴建东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吴建东(担任召集人)、

唐松、管子房组成,其中吴建东和唐松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议案等相关文件;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承诺函。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

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任职资格情况并取得了承诺函、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相

关交易所网站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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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董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          选任情况              任期
   1        周桂华   董事长                        2016.07.20-2019.07.19
                                发行人创立大会
   2        周桂幸   副董事长                      2016.07.20-2019.07.19
                                暨 2016 年第一次
   3        周供华   副董事长                      2016.07.20-2019.07.19
                                临时股东大会选
   4        陈永达     董事                        2016.07.20-2019.07.19
                                       举
   5        管子房     董事                        2016.07.20-2019.07.19
   6        韩宝忠     董事                        2019.03.08-2019.07.19
   7          唐松   独立董事   2019 年第一次临    2019.03.08-2019.07.19
   8        姚欢庆   独立董事   时股东大会选举     2019.03.08-2019.07.19
   9        吴建东   独立董事                      2019.03.08-2019.07.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周桂华:男,196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2219611118****。曾任起帆有限经理、爱梅格电气

执行董事及海天电商监事。现任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市电缆协会副会长、金山

区工商联副主席、庆智仓储执行董事及发行人董事长。


     (2)周桂幸:男,196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0319640326****。曾任起帆有限执行董事、上义新材

料执行董事、爱梅格电气监事、磐道科技执行董事。现任上海浙江商会副会长、

上海台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庆智仓储监事、起帆电商执行董事、起帆技术执行董

事、池州起帆执行董事兼经理及发行人副董事长。


     (3)周供华:男,196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0319670112****。曾任起帆有限监事、起帆有限金山

分公司负责人、上义新材料监事。现任庆智仓储监事及发行人副董事长及总经理。


     (4)陈永达:男,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1010419660404****。曾任浙江水晶厂车间负责人、浙江

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台州分公司经理助理、新世纪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及起帆有

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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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管子房:男,198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830120****。曾任台州路桥区地方税务局科员、

起帆有限财务负责人;现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6)韩宝忠:男,1970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230921197006140****。曾执教于哈尔滨理工大学电缆材料

研究所、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任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

长,任黑龙江省电介质工程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副主

任;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


       (7)唐松:会计学副教授,198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博士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53293219801230****。现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副教授及上海华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除此之外,担任发行人独

立董事。


       (8)姚欢庆: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学

历,身份证号码为 33062519711014****。曾任青海高级人民法院挂职院长助理,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武汉华中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扬德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九九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经理、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来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及北

京苍洱映像京一餐饮有限公司监事。除此之外,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吴建东: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博士学

历,身份证号码为 32021919820205****。曾任日本早稻田大学 IPS 中心研究员

助理、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助理研究员。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电

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副研究员及发行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           选任情况               任期
  1        周凯敏        监事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07.20-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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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任职              选任情况                        任期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2           郎承勇          监事                                     2016.07.20-2019.07.19
                                               东大会选举
  3           丁永国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016.07.20-2019.07.19
注:周凯敏经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监事会主席,任期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周凯敏,男,198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820202****。曾任上海升隆塑料有限公司监事及

起帆有限采购部职员、部长,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和采购部部长。


          (2)朗承勇,男,199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100319910510****。曾任上海巧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和起帆有限财务部职员,现任发行人财务部职员和监事。


          (3)丁永国,男,198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中级电气工程师职称,身份证号码为 37083219801030****。曾任菲尔

普斯道奇(烟台)电缆有限公司工程师、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及起

帆有限的部门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助理。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            选任情况                    任期
   1           周供华          总经理                              2016.07.20-2019.07.19
   2           周仙来        副总经理                              2016.07.20-2019.07.19
   3           李素国        副总经理                              2016.07.20-2019.07.19
      4        章尚义        副总经理                              2016.07.20-2019.07.19
                                             第一届董事会
      5        陈志远        副总经理          第一次会议          2016.07.20-2019.07.19

      6        韩宝忠        副总经理                              2016.07.20-2019.07.19
      7        陈永达       董事会秘书                             2016.07.20-2019.07.19
      8        管子房       财务总监                               2016.07.20-2019.07.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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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供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2)周仙来:男,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03109691108****。曾任起帆有限生产部主管及副总

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3)李素国:男,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0119680326****。曾任浙江水晶电子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浙江新水晶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浙江双士照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起

帆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4)章尚义:男,1982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108219820520****。曾任起帆有限行政部部长、副总经

理及上海力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5)陈志远:男,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3260319741227****。曾任起帆有限综合部部长、副总

经理及上海力强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6)韩宝忠: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7)陈永达: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8)管子房: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的选任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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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动情况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一名,由周桂幸担任。


     (2)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设董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选举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陈永达、

管子房为公司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周桂华为

董事长,周供华及周桂幸为副董事长。


     (3)2019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唐

松、姚欢庆、吴建东为公司独立董事。


     (4)2019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韩

宝忠为公司董事。


     起帆电缆参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增加了 3 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本所律师认为,起帆有限阶段未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系周桂幸。起帆有

限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由周桂幸、周

供华、周桂华、陈永达及管子房组成董事会。因起帆电缆筹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参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独立董事唐松、姚欢庆、吴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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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和韩宝忠为董事。虽然董事人数有变化,但是发行人核心董事没有发生变化,发

行人近三年董事变动不构成《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所述的重大变化。


     2.监事的变动情况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周供华担

任。


     (2)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丁永国为职工监事。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陆平为监事会

主席;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选举周凯敏、郎承勇为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起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依照公司治理规范运

作的相关要求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

相应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一直由周桂幸担任公司经理职

务。


     (2)2016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供

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周仙来、李素国、章尚义、陈志远、韩宝忠为副总经理;

聘任管子房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陈永达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起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依照公司法人治理规

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完善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机构,共聘任 8 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5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8 名高级管理人

员皆为报告期内一直在发行人工作的主要的经营管理团队。因此,新的经营管理

团队实际上是在起帆电缆自身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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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等调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

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经营和发展。发行人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构成《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所述的重大变

化。


       (三)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设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018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目前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唐松、姚欢庆、吴建东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政府补贴文件;


     2.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5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3. 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

证明等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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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

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实地走访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16%、17%、11%、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5%、10%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营业税                                                           5%
                               营改增交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2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216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子公司陕西起帆及起帆电商于 2017 年及 2018 年所得税税率为 20%;发行

人子公司起帆技术在报告期所得税税率为 20%,具体依据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2015)99 号”《 关于进

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

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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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2017)43 号”《关于扩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2018)77 号”《关于进

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

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陕西起帆、起帆电商及起帆技

术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贴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张堰镇关于调整企业扶持政
  1      起帆电缆        财政补贴                                     2,122,000.00
                                              策的实施办法》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2      起帆电缆                                                      3,262.50
                         财政补贴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3      起帆电缆                                                       652.50
                         财政补贴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4      起帆电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4,607.50



                                      5-2-13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专利奖励费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5       起帆电缆                                                          16,000.00
                        技术委员会资助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上海市金山区 ERP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6       起帆电缆                                                         210,000.00
                          财政拨款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科学技术协会活动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7       起帆电缆                                                          4,000.00
                        项目资助尾款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发
                                            [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一
                       金山区财政局的        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
  8       起帆电缆                                                          90,000.00
                       ERP 财政拨款        定》及“金科[2016]15 号”《金
                                             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人
                                           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行[2005]
                      国家财政个税手续
  9       起帆电缆                         第 36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15,601.35
                              费
                                             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上海金山区财政局、上
                                           海市金山区教育局、上海市金山
                      上海金山财政局,教     区总工会联合颁发的“金人社
  10      起帆电缆                                                          34,971.20
                            育补助         [2016]14 号”《金山区关于使用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
                                             业开展职工培训补贴的操作办
                                                        法》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金山科学技术
  11      起帆电缆                           与发行人签订的《金山区院士    240,000.00
                        委员会政府资助
                                           (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
                                 合计                                      2,741,095.05


       2.2017 年度


                                           5-2-13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1      起帆电缆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3,955.00
                         财政补助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上海金山区科学技
   2      起帆电缆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18,000.00
                     术委员会双创经费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上海金山财政局产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3      起帆电缆   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160,000.00
                         政府补助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4      起帆电缆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3,040.00
                         财政补助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上海金山区专利费
   5      起帆电缆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4,000.00
                     用财政局财政补贴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上海金山区财政局     《张堰镇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6      起帆电缆                                                     2,292,000.00
                       财政扶持资金           3 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金府
                                          发[2013]28 号”《金山区推进
   7      起帆电缆     改制上市奖励                                     500,000.00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实施意
                                                        见》
                     上海金山区科学技
                                          《金山区科协所属学(协)会
   8      起帆电缆   术委员会星级学会                                     20,000.00
                                          星级学会评估办法(试行)》
                           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
                                            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行
   9      起帆电缆     退个税手续费       [2005]第 365 号”《关于进一步   23,800.70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管理的通知》



                                        5-2-13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金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颁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     布的“金文明委(2012]4 号”
  10      起帆电缆                                                        5,000.00
                     人民政府奖励金        《金山区精神文明创建奖励办
                                                  法(修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上海市财
                                              政局联合颁布的“沪商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1      起帆电缆                        [2016]376 号”《上海市外经贸    1,600.00
                         开拓金
                                           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合计                                      3,031,395.70


       3.2018 年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张办纪(镇)2018-22”《张
                     上海金山区财政局
  1       起帆电缆                       堰镇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5 次    7,542,000.00
                       财政扶持资金
                                              镇长办公会议纪要》
                                          金山区张堰镇人民政府颁发的
                     上海金山区张堰镇
                                          “张府发[2018]12 号”《关于
  2       起帆电缆   企业服务中心工业                                     10,000.00
                                         表彰 2017 年度张堰镇经济工作
                       企业十强奖金
                                                先进单位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
                                            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财行
  3       起帆电缆     退个税手续费      [2005]第 365 号”《关于进一步    70,938.03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及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
  4       起帆电缆                                                         2,000.00
                           局退款        “沪编[2018]239 号”《关于已
                                          取消行政审批评估评审费的整
                                                   改通知书》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       起帆电缆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3,370.00
                         政府补助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金府
                                         发[2016]6 号”《金山区关于进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     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6       起帆电缆   技术委员会院士工     规定》及“金科[2016]15 号”     60,000.00
                     作站奖励验收尾款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
                                            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
                                                       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
  7       起帆电缆   品牌经济财政补贴                                    500,000.00
                                         发行人签订的《2018 上海市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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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收款单位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金额(元)
                                          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
                                            牌经济发展)项目协议》
                                            上海市社会与保障局颁发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     “沪人社规[2018]20 号”《关
  8       起帆电缆                                                       319,314.00
                       业中心稳岗补贴     于实施失业保险企业援企稳岗
                                              “护航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上海市财
                                            政局联合颁布的“沪商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9       起帆电缆                       [2016]376 号”《上海市外经贸    17,950.00
                       中小企业补贴
                                          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
                                          《金山区科协所属学(协)会
  10      起帆电缆   技术委员会星级学                                    20,000.00
                                          星级学会评估办法(试行)》
                         会评估奖励
                                          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      池州起帆       投资奖励                                       3,034,959.20
                                                管委会出具的说明
                     金山区财政局财政     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经济小区
  12      起帆电商                                                       21,000.00
                         扶持资金         出具的《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合计                                     11,601,531.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通知、证明或与有

权政府部门签署享有的协议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事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2018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

按照持股比例向其股东分红合计 13,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5 月代扣代缴了上述公司分红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合计 2,476.76 万元。


       (五)小结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没有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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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3. 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样本;


     4. 发行人的承诺函;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采用书面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常规

电线电缆及特种电线电缆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中发行人系从事生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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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就现有的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程序并获得相应的

验收批文。


     (2)排水许可证


     2015 年 5 月 25 日,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颁发编号为“沪水务排证字第金

-15-14201641 号”《排水许可证》,准予发行人生活污水、餐饮废水向排水设施

排水,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


     (3)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金环保公开[2019]第

27 号-依公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被行政处罚

的记录。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池州起帆自

设立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未受到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询金山区及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报告期内,起帆电缆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 2019 年 1 月向池州市贵池

区环境保护局递交《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2019 年 2 月 25 日,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贵环评[2019]11

号”《关于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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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获得如下质量体系认证:


     2018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证书编

号:08918Q21271R2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质量

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认证范围为:电线电缆的生

产与服务(涉及许可要求的凭许可证生产);特种电线电缆的设计开发、生产和

服务,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6 日。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近三年未因

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


     (三)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及/或劳务合同并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共 1818 名。


     2.社会保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在职的 1,789 名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类型    人数
                                                           的比例(%)
              退休返聘               12                        0.665
              新入职                 13                         0.72
            自愿放弃缴纳             3                         0.17
              异地缴纳               1                         0.055
                合计                 29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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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各所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相关管理部门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
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幸及周桂华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保、
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
政处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
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
的财务状况。”


     3.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 1783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类型    人数
                                                       数的比例(%)
               退休返聘            12                      0.665
                 新入职            13                        0.72
               自愿放弃            10                      0.555
                 合计              35                        1.94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发行人共同控股股
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社
保、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
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
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
前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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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

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全部文件;


       2. 募投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
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000        45,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5,000        45,000
                     合计                        90,000        90,000


       上述募投项目所获得的许可、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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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①2018 年 8 月 2 日,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贵发改备[2018]44
号”《项目备案表》;


     ②2019 年 2 月 25 日,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贵环评[2019]11 号”
《关于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③2019 年 4 月 10 日,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贵环验[2019]10 号”
《关于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阶段性)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④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具体
为“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103 号”及“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权
第 0001454 号”《不动产权证书》。


     (2)补充流动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流动资金无需获得任何主管部门的许可、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拟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了必要的投资
备案手续、取得了有权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项目所需的场所亦已明确,符
合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项目,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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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 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与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

进行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一)发展战略及发展方向


     发行人以“铸就民族电线电缆制造业的脊梁”为使命,始终坚持“以质量求

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秉承“质量、诚信、创新、人本、环保、品

牌”的宗旨,视产品质量为生命,坚持市场导向,重视产品研发,致力于实现“成

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的良好愿景。


     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在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品牌形象和市场快速响

应能力等方面所形成的竞争优势,以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为动力,以

扩大生产规模为基础,以高端特种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为突破口,不断促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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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升级,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及市场占有率,巩固行业

领先地位。


     (二)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 产能布局规划


     基于过硬的产品质量、齐全的产品种类、快速的市场快速响应机制,发行人

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客户基础,已经形成立足华东,辐射全国,涉足海外的

市场格局。目前发行人产量利用率接近饱和,实施扩大产能计划势在必行。发行

人拟借助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安徽省池州市建设新的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

模,缓解目前产能压力,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

牌影响力。


     2. 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规划


     (1)技术创新规划


     发行人坚持走“科技兴企”之路,立足电线电缆产品规模化、精细化生产,

提高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与控制水平,围绕品质提升、功能衍化、成本降低和环

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发行人将充分利用与国内电线电缆行业

知名高校和研究所共同建立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有效整合各方有效资源,不

断优化工艺参数,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标准及成品率,加大高端特种电线电缆的

研发力度,并主动探索客户需求研究开发新型产品。


     (2)产品研发方向


     高性能材料是研制、生产高品质电缆的必备条件。发行人将放眼国际、国内

电线电缆领域前沿,结合发行人内部技术人员长期的研究基础与经验积累,与国

内相关高校、研究院所和材料制造企业密切合作,加大环保型电缆材料和应用于

一些特殊环境下对阻燃、耐火、耐高低温、耐磨、耐油、耐腐蚀、耐辐射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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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高要求的电缆材料的研发工作,为今后高端特种电线电缆的开发及批量化

生产提供材料保障。


     发行人将通过理论计算、模拟仿真分析和试验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种线

缆产品的结构设计和工艺优化。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用途的

仿真软件大量涌现,其功能也日益强大。发行人将依托各合作平台,利用多物理

场耦合软件仿真研究以专业理论为指导设计的新型特种电缆的电磁场、温度场和

力场分布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从而极大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开发工作效率,

有效提高设计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绿色环保、高性能、适用特殊环境等产品特许是电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为

保证发行人产品持续保持较强的国内外竞争力,结合发行人产品结构、技术储备、

人才储备等实际情况,未来发行人将重点开展轨道交通车辆用橡皮绝缘电缆、核

电站用电缆、同轴稳相电缆、海洋平台用电线电缆、高强度、耐弯扭橡皮绝缘电

缆、舰船用深水密封电缆、高柔性机器人电缆等高端特种电缆的研制。


     3. 市场开拓与营销体系规划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坚持“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营销策略,未来发行人

将持续优化市场营销网络布局,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知名度。


     (1)完善经销网络布局


     发行人已有的营销渠道主要位于华东地区,发行人将继续扩大和优化华东地

区的经销布局,提高重点城市及地区的覆盖率,巩固发行人在华东地区的客户美

誉度;同时发行人将借助设立在安徽池州和陕西西安的子公司,深度进军中西部

市场,构建从东到西的立体销售网络。同时有选择地加强公司在华北、西南及华

南地区的销售网络布局,扩大发行人产品在上述地区的品牌知名度。


     (2)加强直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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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发行人产品已在重点电网和高速铁

路建设、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中成功应用。发行人将重点跟踪国家电网及各省网、

铁路建设等核心客户和重点项目。2017 年国家有关部门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

事件严厉问责,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和改“低价中标法”为“综

合评估中标法”,行业生态环境大幅改善。发行人将借此契机,充分发挥公司产

品质量优势,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扩大发行人的业务和品牌影响力。


     (3)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目前发行人产品已出口澳大利亚、日本、泰国、菲律宾、蒙古、印尼、中国

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发行人将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机遇,加大

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增加产品的外销份额,提升发行人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4)提高线上销售收入占比


     为顺应网上购物需求,拓展营销新渠道,发行人将优化网上商城建设,分享

网络购物巨大市场,利用电商渠道实现线上销售先行覆盖全国,品牌影响力进一

步提升。


     4. 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规划


     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是发行人在未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发行人始

终坚持“人才强企,人才支撑”的发展战略,实行“以人为本,和谐进取”的管

理方针。在未来的三年,发行人将采取如下人才建设计划:


     (1)外引内培,建设一流人才队伍


     发行人将继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引进各领域优秀人

才,同时大力培养各类具有综合素质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骨干队伍,建立一支德才

兼备的管理队伍和团结高效、踏实进取的员工队伍,为实现发行人可持续发展奠

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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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


     发行人将将积极探索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措施,建立定期的薪

酬福利评价与调整机制,实现薪酬福利向责任者倾斜、向优秀者倾斜、向能力者

倾斜,保持薪酬福利对人才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和晋升机制

建设,用发展机遇和薪酬待遇留住人才,保证人才资源可持续发展。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提高人才竞争力


     发行人将建立以外部交流、内部培训、业务实践与自学相结合的多形式培训

体系,重点提升现有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激发员工潜能;发行人将制定

定期、不定期人才培养计划,抓好各岗位人员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的知识更

新,建立持续、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培育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技术、营

销和复合型管理人才,满足发行人可持续发展需求。


     5.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水平规划


     发行人将以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为契机,在目前规范的组织架构基础上,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企业组织和管理模式、规范的经营决策流程。


     发行人计划在未来的三年内结合业务发展状态和阶段,以业务发展目标为导

向,以过程监督管理为辅助,不断完善发行人的绩效管理体系,提升发行人各部

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发行人的管理效率。


     6. 融资规划


     发行人将利用多种金融工具,不断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积极进行多元化融资,

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控制负债风险。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资本实力和

资产规模都将得到提升,融资渠道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发行人将充分利用资本

市场的支持,形成股权加债权的双渠道融资平台。未来发行人将通过规范运作,

创造优良业绩,实现持续增长,降低融资成本,为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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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函;


     2. 市场监督、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土地、安监、环保及海关等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件;


       4.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诉讼、仲裁及执行的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
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实地走访工商、
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法院网
站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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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 1 起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1 日,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作出“沪国税金八简罚

[2018]5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起帆技术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

税申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对起帆

技术罚款 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

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因此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对起帆技术的上述行政处罚属于对

情节较轻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缴纳了上述 200 元罚款。


    2019 年 3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出具证

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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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和相关股东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但已审阅《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
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


     3. 2018 年第三次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就发行人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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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和长远及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保证公司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的前提下,考虑公司业绩增长情况、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等因素。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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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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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5.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
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
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
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制
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未来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计划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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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
来三年)》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
发展阶段等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稿)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外,
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
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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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超军                                                  徐     涛 律师




                                                               金     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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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形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类别

   1         发行人                      8289669          2011.05.14 至 2021.05.13    41


   2         发行人                      8286416          2011.05.14 至 2021.05.13    17


   3         发行人                      8286317          2011.05.14 至 2021.05.13    7


   4         发行人                      8286435          2011.08.21 至 2021.08.20    37


   5         发行人                      8289088          2011.10.21 至 2021.10.20    42


   6         发行人                      8286395          2013.04.21 至 2023.04.20    9


   7         发行人                      8289140          2014.03.28 至 2024.03.27    6


   8         发行人                      3467428          2014.07.21 至 2024.07.2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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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形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类别

   9         发行人                                3784104    2015.10.07 至 2025.10.06    9


  10         发行人                                4150256    2017.12.14 至 2027.12.13    35

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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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1         发行人   一种动力和信号控制复合型的高抗张超柔耐曲绕电缆      ZL 2011 2 0006452.2   实用新型   2011.01.11
   2         发行人                     电缆护套管                        ZL 2012 2 0026708.0   实用新型   2012.01.20
   3         发行人                电线电缆的铜丝屏蔽层                   ZL 2012 2 0026750.2   实用新型   2012.01.20
   4         发行人                   行车用移动电缆                      ZL 2012 2 0026752.1   实用新型   2012.01.20
   5         发行人                  一种柔性控制电缆                     ZL 2012 2 0026688.7   实用新型   2012.01.20
   6         发行人                中压耐候同轴电力电缆                   ZL 2012 2 0026751.7   实用新型   2012.01.20
   7         发行人                 双护套的六类双绞线                    ZL 2012 2 0026687.2   实用新型   2012.01.20
   8         发行人                   可移动橡套电缆                      ZL 2012 2 0026706.1   实用新型   2012.01.20
   9         发行人            起重设备用加强型橡胶卷筒电缆               ZL 2012 2 0066249.9   实用新型   2012.02.28
   10        发行人                加强型橡胶屏蔽扁电缆                   ZL 2012 2 0066237.6   实用新型   2012.02.28
   11        发行人              四芯平行集束架空绝缘电缆                 ZL 2012 2 0066248.4   实用新型   2012.02.28
   12        发行人            耐弯曲屏蔽加强型 PVC 扁电缆                ZL 2012 2 0066250.1   实用新型   2012.02.28
   13        发行人              二芯平行集束架空绝缘电缆                 ZL 2012 2 0066238.0   实用新型   2012.02.28
   14        发行人          低烟无卤金属屏蔽铠装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2 2 0066233.8   实用新型   2012.02.28
   15        发行人                  天车用拖拽电缆                       ZL 2012 2 0147429.X   实用新型   2012.04.10
   16        发行人              耐酸碱本质安全仪表电缆                   ZL 2012 2 0221297.0   实用新型   2012.05.17
   17        发行人                  防鼠耐火中压电缆                     ZL 2012 2 0221299.X   实用新型   2012.05.17




                                                                5-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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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18        发行人              防油低压电力电缆                      ZL 2012 2 0221287.7   实用新型   2012.05.17
   19        发行人            防鼠耐火第五类通信线                    ZL 2012 2 0221301.3   实用新型   2012.05.17
   20        发行人           防鼠蚁抗水树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2 2 0221288.1   实用新型   2012.05.17
   21        发行人           重型防水阻水橡胶软电缆                   ZL 2012 2 0227376.2   实用新型   2012.05.21
   22        发行人           高耐火高阻燃耐严寒软电缆                 ZL 2012 2 0328088.6   实用新型   2012.07.09
   23        发行人           耐酷寒抗扭曲风能软电缆                   ZL 2012 2 0328093.7   实用新型   2012.07.09
   24        发行人   加强型无卤低烟金属屏蔽钢带铠装计算机电缆         ZL 2012 2 0328091.8   实用新型   2012.07.09
   25        发行人             低压防水防潮软电缆                     ZL 2012 2 0328094.1   实用新型   2012.07.09
   26        发行人           一种工业控制用组合电缆                   ZL 2012 2 0335968.6   实用新型   2012.07.12
   27        发行人             矿用高压橡套软电缆                     ZL 2012 2 0335973.7   实用新型   2012.07.12
   28        发行人     聚乙烯绝缘钢丝编织防水环保控制电缆             ZL 2012 2 0335974.1   实用新型   2012.07.12
   29        发行人             矿用高压橡套软电缆                     ZL 2012 2 0335946.X   实用新型   2012.07.12
   30        发行人              重型防水阻水电缆                      ZL 2012 2 0335954.4   实用新型   2012.07.12
   31        发行人       耐酸碱耐盐雾腐蚀抗扭曲风能软电缆             ZL 2012 2 0335948.9   实用新型   2012.07.12
   32        发行人         加强型钢丝铠装环保电力电缆                 ZL 2012 2 0335986.4   实用新型   2012.07.12
   33        发行人           环保耐候耐油防水控制电缆                 ZL 2012 2 0335988.3   实用新型   2012.07.12
   34        发行人              轨道小货车用电缆                      ZL 2012 2 0338491.7   实用新型   2012.07.13
   35        发行人               耐弯曲控制电缆                       ZL 2012 2 0338480.9   实用新型   2012.07.13
   36        发行人                 耐弯曲电缆                         ZL 2012 2 0338490.2   实用新型   2012.07.13
   37        发行人                抗压控制电缆                        ZL 2012 2 0338487.0   实用新型   2012.07.13
   38        发行人       云梯消防车升降臂用抗拉卷绕电缆               ZL 2012 2 0338495.5   实用新型   2012.07.13
   39        发行人            船用耐磨防腐卷筒电缆                    ZL 2012 2 0338486.6   实用新型   2012.07.13
   40        发行人              起重机用抗拉电缆                      ZL 2012 2 0338477.7   实用新型   2012.07.13




                                                             5-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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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41        发行人          矿用变频电缆                      ZL 2012 2 0338494.0   实用新型   2012.07.13
   42        发行人          中压耐火电缆                      ZL 2012 2 0638485.3   实用新型   2012.11.28
   43        发行人        中压耐火铠装电缆                    ZL 2012 2 0638409.2   实用新型   2012.11.28
   44        发行人       重型耐火橡胶软电缆                   ZL 2012 2 0638532.4   实用新型   2012.11.28
   45        发行人       防鼠咬耐火通信电缆                   ZL 2012 2 0638641.6   实用新型   2012.11.28
   46        发行人        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ZL 2012 2 0638533.9   实用新型   2012.11.28
   47        发行人     新型低烟无卤耐火软电缆                 ZL 2012 2 0639256.3   实用新型   2012.11.28
   48        发行人      低烟无卤中压耐火电缆                  ZL 2012 2 0638349.4   实用新型   2012.11.28
   49        发行人   基站用抗紫外线易弯曲射频电缆             ZL 2012 2 0712593.0   实用新型   2012.12.21
   50        发行人        屏蔽复合通信电缆                    ZL 2012 2 0712656.2   实用新型   2012.12.21
   51        发行人     耐高温屏蔽变频电力电缆                 ZL 2012 2 0712551.7   实用新型   2012.12.21
   52        发行人     耐高温计算机屏蔽加强电缆               ZL 2012 2 0712649.2   实用新型   2012.12.21
   53        发行人         环保钢索软电缆                     ZL 2012 2 0712518.4   实用新型   2012.12.21
   54        发行人       CT 病床用耐弯曲线缆                  ZL 2012 2 0712524.X   实用新型   2012.12.21
   55        发行人     耐高温屏蔽耐火控制电缆                 ZL 2012 2 0712555.5   实用新型   2012.12.21
   56        发行人        平行集束架空导线                    ZL 2012 2 0713602.8   实用新型   2012.12.21
   57        发行人       耐高温计算机软电缆                   ZL 2012 2 0712648.8   实用新型   2012.12.21
   58        发行人         耐压耐火软电缆                     ZL 2012 2 0712556.X   实用新型   2012.12.21
   59        发行人       中压耐火防白蚁电缆                   ZL 2012 2 0713392.2   实用新型   2012.12.21
   60        发行人          耐寒控制电缆                      ZL 2012 2 0712525.4   实用新型   2012.12.21
   61        发行人      耐寒耐弯曲电梯软电缆                  ZL 2012 2 0712591.1   实用新型   2012.12.21
   62        发行人         强磁场用电源线                     ZL 2012 2 0712552.1   实用新型   2012.12.21
   63        发行人     承载型耐油屏蔽电梯电缆                 ZL 2012 2 0712659.6   实用新型   2012.12.21




                                                     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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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64        发行人                 顶驱电缆                          ZL 2012 2 0713015.9   实用新型   2012.12.21
   65        发行人         轧纹铝管铠装抗压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33.5   实用新型   2013.02.04
   66        发行人          铝带连锁铠装软控制电缆                   ZL 2013 2 0060762.1   实用新型   2013.02.04
   67        发行人          氧化镁绝缘变频器用电缆                   ZL 2013 2 0060755.1   实用新型   2013.02.04
   68        发行人     预成型铝合金导体低压防水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74.4   实用新型   2013.02.04
   69        发行人        预成型铝合导体阻燃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41.X   实用新型   2013.02.04
   70        发行人         预成型铝合金导体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34.X   实用新型   2013.02.04
   71        发行人          铝合金导体变频器用电缆                   ZL 2013 2 0060745.8   实用新型   2013.02.04
   72        发行人       预成型铝合金导体防水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42.4   实用新型   2013.02.04
   73        发行人       预成型铝合金导体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3 2 0060743.9   实用新型   2013.02.04
   74        发行人               变频器用电缆                        ZL 2013 2 0060759.X   实用新型   2013.02.04
   75        发行人             耐寒仪表控制电缆                      ZL 2013 2 0365623.X   实用新型   2013.06.25
   76        发行人             电梯变频器用电缆                      ZL 2013 2 0365625.9   实用新型   2013.06.25
   77        发行人          电梯用耐磨防腐随行电缆                   ZL 2013 2 0365629.7   实用新型   2013.06.25
   78        发行人         基站用耐寒易弯曲射频电缆                  ZL 2013 2 0366443.3   实用新型   2013.06.25
   79        发行人         船用防蚁耐磨防腐卷筒电缆                  ZL 2013 2 0365732.1   实用新型   2013.06.25
   80        发行人       消防电梯用防蚁鼠柔性防火电缆                ZL 2013 2 0365622.5   实用新型   2013.06.25
   81        发行人            电梯用防爆随行电缆                     ZL 2013 2 0366441.4   实用新型   2013.06.25
   82        发行人        核电站用铝合金导体组合电缆                 ZL 2013 2 0365626.3   实用新型   2013.06.25
   83        发行人              防蚁耐弯曲电缆                       ZL 2013 2 0365644.1   实用新型   2013.06.25
   84        发行人    抗紫外线的预成型铝合金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4 2 0581939.7   实用新型   2014.10.10
   85        发行人   无卤低烟阻燃的电梯变频器用铝合金电缆            ZL 2014 2 0839725.5   实用新型   2014.12.26
   86        发行人   耐油防腐铝合金导体 3+3 变频器专用电缆           ZL 2014 2 0839152.6   实用新型   2014.12.26




                                                            5-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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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87        发行人                 核电站用防火电力及信号组合电缆                  ZL 2014 2 0839087.7   实用新型   2014.12.26
   88        发行人         无卤低烟阻燃预成型铝合金导体中压防水电力电缆            ZL 2014 2 0839935.4   实用新型   2014.12.26
   89        发行人                       机床用耐油耐弯曲电缆                      ZL 2014 2 0839419.1   实用新型   2014.12.26
   90        发行人                         自修复抗水树电缆                        ZL 2014 2 0839119.3   实用新型   2014.12.26
   91        发行人                        用于矿场铲车的电缆                       ZL 2015 2 0855141.1   实用新型   2015.10.29
   92        发行人                  复合屏蔽型双尼龙护套综合电缆                   ZL 2016 2 0369470.X   实用新型   2016.04.28
   93        发行人               环保型防白蚁阻水抗水树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6 2 0369465.9   实用新型   2016.04.28
   94        发行人                       高载流柔软充电桩电缆                      ZL 2016 2 0369466.3   实用新型   2016.04.28
   95        发行人                          高性能耐火电缆                         ZL 2016 2 0369469.7   实用新型   2016.04.28
   96        发行人                            水密声呐电缆                         ZL 2016 2 0396659.8   实用新型   2016.05.05
   97        发行人                   环保 PVC 绝缘耐磨防鼠蚁电缆                   ZL 2016 2 0396660.0   实用新型   2016.05.05
   98        发行人                     抗水树防白蚁中压电力电缆                    ZL 2016 2 0396656.4   实用新型   2016.05.05
   99        发行人                              耐火电缆                           ZL 2016 2 0396714.3   实用新型   2016.05.05
  100        发行人                          耐极寒控制电缆                         ZL 2016 2 0396676.1   实用新型   2016.05.05
  101        发行人                     一种新型耐超高温柔性电缆                    ZL 2017 2 1015598.7   实用新型   2017.08.15
  102        发行人                   一种海洋探测系统用特种电缆                    ZL 2017 2 1013963.0   实用新型   2017.08.15
  103        发行人                一种机器人用高柔性抗扭转复合电缆                 ZL 2017 2 1077825.9   实用新型   2017.08.27
  104        发行人                     一种海洋探测用机器人电缆                    ZL 2017 2 1164385.0   实用新型   2017.09.12
  105        发行人               一种潜油泵电缆橡胶护套的橡胶组合物                ZL 2012 1 0199542.7   发明专利   2012.06.18
  106        发行人                  一种行车电缆护套用橡胶组合物                   ZL 2012 1 0240070.5   发明专利   2012.07.12
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5-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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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发行人拥有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情况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0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0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0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9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0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1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4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5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6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7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8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19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0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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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2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2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4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3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5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3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6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3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7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3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8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3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29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3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0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3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1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4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2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4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3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4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4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4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5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4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6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4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7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软电缆             MIA18034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8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4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39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4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0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4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5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4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5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5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6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7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8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5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49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5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0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5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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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5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6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软电缆             MIA18036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6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4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6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5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6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6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MIA18036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7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8036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8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MIA18036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9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MIA18036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0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MIA18036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1                   煤矿用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通信电缆                   MIA18037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2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7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3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7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4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7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5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软电缆                 MIA18037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6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7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7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7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8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软电缆             MIA18037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69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7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0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细钢丝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7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1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8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带屏蔽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8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3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软电缆                 MIA18038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4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控制电缆                 MIA18038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5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钢带铠装控制电缆             MIA18038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6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电缆             MIA18038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7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编织屏蔽控制软电缆             MIA18038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8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8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79                           煤矿用电钻橡套电缆                             MIA11028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2-16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许可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持有人
 80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8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1                          煤矿用电钻屏蔽橡套电缆                       MIA11028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2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MIA110287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3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8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4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89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5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90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6                          煤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MIA110291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7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92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8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93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89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94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90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MIA110295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91                              采煤机橡套软电缆                         MIA110296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92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MIA111708   2018.10.16-2023.10.16   发行人




                                                                5-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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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表 1: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抵押合同》
                                                                                          (编号 31192154080120),发行人以编号为“沪房地金
                                                                                          字(2014)第 004853 号”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见
        固定
                                                                                          “注 1”);
        资产   311921545            上海农商银                              2015.09.29-
  1                        发行人                2,500.00     6.00%                       (2)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与
        借款     70120              行青浦支行                              2020.09.28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合同
                                                                                          31192154290120);
                                                                                          (3)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编号 31192154070120)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与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借款   311921840            上海农商银                              2018.05.22-
  2                        发行人                6,200.00    5.0025%                      (编号 31192164410070);
        合同     10033              行青浦支行                              2019.05.21
                                                                                          (2)张美君、管菊英、戴宝飞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192184290033);




                                                                  5-2-16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3)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 31192164100070);
                                                                                            (4)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
                                                                                            合同》(编号 3119216410070),发行人以编号为“沪房
                                                                                            地金字(2013)第 015200 号”的土地和房屋提供抵押担
                                                                                            保(见“注 1”)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与
                                                                                            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编号 31192164410069);
                                                                                            (2)张美君、管菊英、戴宝飞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
                                                                                            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192184290034);
        借款   311921840            上海农商银                                2018.06.01-
  3                        发行人                6,000.00      5.0025%                      (3)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最高额保
        合同     10034              行青浦支行                                2019.05.31
                                                                                            证合同》(编号 31192164100069);
                                                                                            (4)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
                                                                                            合同》(编号 31192164110069),发行人以编号为“沪
                                                                                            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1 号”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
                                                                                            保(见“注 1”)
                                                                                            (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周供华、周桂华、
                                                                                            周桂幸、张美君、管菊英、戴宝飞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借款   311921840            上海农商银                                2018.05.30-
  4                        发行人                7,600.00       4.35%                       支行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192184290035);
        合同     10035              行青浦支行                                2019.05.23
                                                                                            (2)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权利质权
                                                                                            合同》《编号 31192184270035》
  5     流动   310101201   发行人   农业银行上   1,800.00   浮动利率(基准    2018.06.26-   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票据池融资服务




                                                                    5-2-16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资金    80001138            海金山分行              利率定价):根    2019.06.24    协议》(编号 31100720180000027)
        借款                                                据每一周期约定
        合同                                                的 LPR 加或减一
                                                            定点差确定,并
                                                            按周期浮动。本
                                                            合同项下,利率
                                                            调整以三个月为
                                                            一个周期,点差
                                                                 为加
                                                            30.1bp(1bp=0.01
                                                            %),点差在借款期
                                                             限内保持不变
                                                                                            (1)周供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07);
                                                                                            (2)周桂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小企                                                由贷款人进行逐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08);
        业流                                                笔定价,具体利
               310002211                                                                    (3)周桂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动资                        邮政银行上              率以《中国邮政    2018.11.30-
  6            002181100   发行人                1,600.00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09);
        金借                        海金山支行              银行小企业法人    2019.11.29
                     03                                                                     (4)戴宝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款合                                                授信业务借据》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10);
         同                                                   的约定为准
                                                                                            (5)管菊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11);
                                                                                            (6)张美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小




                                                                    5-2-169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31000221100618110012)
                                                                                          (1)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抵押合同》
                                                                                          (编号 31192184080018),发行人以编号“沪(2017)
        固定                                                                              金字不动产权第 008981 号”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资产   311921845   池州起   上海农商银                              2018.04.13-   (2)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7                                              4,800.00    5.4625%
        借款     70018       帆     行青浦支行                              2023.04.12    (编号为 31192184070018);
        合同                                                                              (3)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周供华、周桂华、
                                                                                          周桂幸、张美君、管菊英、戴宝飞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支行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192184290018)。
        流动    公借贷字
        资金         第                                                                   庆智仓储以其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与民生银行上海
                                    民生银行上                              2018.12.20-
  8     贷款   990252201   发行人                3,825.00    4.5675%                      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公担质字第
                                      海分行                                2019.12.20
        借款    8293000                                                                   9902522018293001)
        合同         号
        流动
                公借贷字
        资金
                     第             民生银行上                              2018.12.26-   庆智仓储以其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与民生银行上海
  9     贷款               发行人                1,520.00    4.5675%
               990252201              海分行                                2019.12.25    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 9902522018293201)
        借款
                8293200
        合同
        流动    公借贷字                                                                  (1)周供华及张美君以其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与民
        资金         第             民生银行上                              2018.12.26-   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
 10                        发行人                3,340.00    4.5675%
        贷款   990252201              海分行                                2019.12.25    9902522018293101);(2)周桂幸及戴宝飞以其定期存
        借款    8293100                                                                   单提供质押担保,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担保合同》




                                                                  5-2-17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合同                                                                                 (编号 9902522018293102)
                                                            每笔借款发放时
        流动                                                按发放日贷款人
        资金   983520182            浦发银行金              公布的(期限)     2018.12.21-   庆智仓储以其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与浦发银行金山
 11                        发行人                3,800.00
        借款     80080                山支行                的浦发银行贷款     2019.12.20    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编号 YZ9835201828008001)
        合同                                                   基础利率
                                                            +16.50BPS 计算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94070010”的《保证合同》;(2)周供华、周
        借款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3.29-
 12                        发行人                5,000.00        4.35%                       桂华、周桂幸、管菊英、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
        合同     10010              行青浦支行                                 2020.03.28
                                                                                             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94290010”的《个人保
                                                                                             证担保函》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8410001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上海
        流动
                                                                                             祥龙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
        资金   311921940            上海农商银                                 2019.04.10-
 13                        发行人                3,700.00        4.35%                       号为“31192184110019”《最高额抵押合同》;(3)周
        借款     10017              行青浦支行                                 2020.04.10
                                                                                             供华、周桂华、周桂幸、管菊英、戴宝飞及张美君与上
        合同
                                                                                             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31192184410019”的
                                                                                             《个人保证担保函》
        流动                                                按照每笔借款提
        资金   310101201            农业银行上              款日前一工作日     2019.01.31-   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票据池融资服务
 14                        发行人                 500.00
        借款    90000469            海金山支行              的 1 年期 LPR 加   2020.01.30    协议》(编号 31100720180000027)
        合同                                                4bp 确定,直到借




                                                                     5-2-171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年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名称                                          (万元)
                                                                      款到期日
                                                                   按照每笔借款提
        流动
                                                                   款日前一工作日
        资金    310101201              农业银行上                                     2019.01.18-   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签订《票据池融资服务
 15                          发行人                   2,100.00    的 1 年期 LPR 加
        借款    90000280               海金山支行                                     2020.01.17    协议》(编号 31100720180000027)
                                                                  4bp 确定,直到借
        合同
                                                                      款到期日
注 1:(1)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0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9 号;(2)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1 号后变更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8
号;(3)沪房地金字(2014)第 004853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1061 号;(4)沪房地金字(2015)第 000461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8981
号。




                                                                            5-2-172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表 2: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序                                                                                 担保金额   被担保债务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           担保情况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对应主合同
号                                                                                 (万元)      期限
                                             以编号为“沪房地金字                                                               编号为
                     3119215408            (2014)第 004853 号”土地                         2015.09.29-   上海农商银行   “31192154570120”
 1    抵押合同                    发行人                                 发行人    2,500.00
                       0120                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见“注                         2020.09.28     青浦支行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
                                                     1”)                                                                       同》
                                             以编号为“沪房地金字
                                                                                                                                编号为
      最高额抵       3119216410            (2013)第 015200 号”的土                         2018.05.22-   上海农商银行
 2                                发行人                                 发行人    6,200.00                                “31192184010033”
       押合同          0070                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见                           2019.05.21     青浦支行
                                                                                                                            的《借款合同》
                                                  “注 1”)
                                             以编号为“沪房地金字
                                                                                                                                编号为
      最高额抵       3119216411            (2013)第 015201 号”土地                         2018.06.01-   上海农商银行
 3                                发行人                                 发行人    6,000.00                                “31192184010034”
       押合同          0069                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见“注                         2019.05.31     青浦支行
                                                                                                                            的《借款合同》
                                                     1”)
                                                                                                                                编号为
      票据池融
                     3110072018            质押-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                          2018.06.26-   农业银行上海   “310101201800011
 4    资服务协                    发行人                                 发行人    1,800.00
                      0000027                        票)                                     2019.06.24     金山支行      38”《流动资金借款
         议
                                                                                                                                合同》
                     3119218408            以编号“沪(2017)金字不                           2018.04.13-   上海农商银行        编号为
 5    抵押合同                    发行人                                池州起帆   4,800.00
                       0018                动产权第 008981 号”土地及                         2023.04.12     青浦支行      “31192184570018”




                                                                    5-2-173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
                                                                                                                                              编号为
                     3119218407                 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                                 2018.04.13-   上海农商银行     “31192184570018”
 6    保证合同                      发行人                                      池州起帆     4,800.00
                       0018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2023.04.12      青浦支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
                                                                                                                                              编号为
      票据池融
                     3110072018                 质押-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                                2019.01.31-   农业银行上海     “310101201900004
 7    资服务协                      发行人                                       发行人       500.00
                      0000027                               票)                                          2020.01.30      金山支行      69”《流动资金借款
          议
                                                                                                                                              合同》
                                                                                                                                              编号为
      票据池融
                     3110072018                 质押-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                                2019.01.18-   农业银行上海     “310101201900002
 8    资服务协                      发行人                                       发行人      2,100.00
                      0000027                               票)                                          2020.01.17      金山支行      80”《流动资金借款
          议
                                                                                                                                              合同》
注 1:(1)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0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9 号;(2)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1 号后变更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2608 号;
(3)沪房地金字(2014)第 004853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1061 号;(4)沪房地金字(2015)第 000461 号后变更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8981 号。




                                                                            5-2-17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五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最高额融资/综合授信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6410006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责任;
                                                                             (2)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31192164110069”《最高额
                                           上海农商            2016.06.24    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1 号”土地及房屋为
         《最高额融   311921641
  1                               发行人   银行青浦   8,500    -2019.06.2    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资合同》      70069
                                            支行                   3         (3)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64410069”《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三人以全部个人家庭财产
                                                                             和收入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
                                                                             上述三份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 9,016 万。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6410007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最高余额
                                           上海农商            2016.06.24    不超过 12,065 万元的保证;
         《最高额融   311921641
  2                               发行人   银行青浦   10,200   -2019.06.2    (2)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6410070
         资合同》      70070
                                            支行                   3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房地金字(2013)第 015200 号”土
                                                                             地及房屋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 12,065 万元的抵押担
                                                                             保;




                                                                       5-2-17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3)周供华、周桂华及周桂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0070”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三人均以全部个人家庭
                                                                           财产和收入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 12,065 万元的保证;
                                                                           (4)上海祥龙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订编号为
                                                                           “31192164110071”《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海祥龙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编
                                                                           号为“沪房地松字(2016)第 049438 号”土地及房屋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
                                                                           供最高余额不超过 706 万元的抵押担保。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7410005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担保;
                                                                           (2)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74110053”的
                                          上海农商           2017.05.12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01061”的土
        《最高额融   311921741
  3                              发行人   银行青浦   3,000   -2020.05.1    地及房屋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资合同》     70053
                                           支行                  1         (3)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1192174410053”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以全部个人家庭财产和
                                                                           收入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担保。
                                                                           上述三份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 4,250 万。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8410001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
                                                                           (2)上海祥龙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上海农商           2018.04.18
        《最高额融   311921841                                             “3119218411001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16)
  4                              发行人   银行青浦   3,700   -2021.04.1
         资合同》     70019                                                第 049438 号”的土地及房屋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支行                  7
                                                                           (3)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戴宝飞、管菊英、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
                                                                           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84410019”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以全部个人家庭财产和收入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5-2-176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上述三份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 5,294 万。
                                                                            (1)庆智仓储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8410002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
                                                                            (2)发行人与上海农商银行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84110020”的
                                          上海农商            2018.04.26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73730”的土
        《最高额融   311921841
  5                              发行人   银行青浦   787.00   -2021.04.2    地及房屋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资合同》     70020
                                            支行                  5         (3)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戴宝飞、管菊英、张美君与上海农商银行
                                                                            青浦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192184410020”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
                                                                            以全部个人家庭财产和收入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三份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 787 万。
                                                                            (1)庆智仓储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9902522018290003”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6,000 万元的保证;
                                                                            (2)上海融翰电气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8.07.20    “99025220172900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编号为“沪房地青字(2010)
        《综合授信   990252201            民生银行
  6                              发行人              6,000    -2019.07.2    第 007046 号”土地及房屋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7,000 万元
          合同》     8290000              上海分行
                                                                  0         的抵押担保;
                                                                            (3)周供华、周桂华、周桂幸、管菊英、张美君、戴宝飞与民生银行上海
                                                                            分行签订了编号为“9902522018290004”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全
                                                                            部个人家庭财产和收入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债权额度为 6,000 万元
                                                                            的保证担保。
        《小企业授   310002211                                2018.11.16    (1)周供华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07”的《最
                                          邮政银行
  7      信额度合    001181100   发行人              1,600    -2020.11.1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金山支行
           同》         03                                        5         (2)周桂华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08”的《最




                                                                      5-2-177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3)周桂幸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09”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4)戴宝飞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10”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5)管菊英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11”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6)张美君与邮政银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1000221100618110012”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其全部财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
                                                                    上述六份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 1,600 万。




                                                              5-2-178
5-2-179
5-2-180
5-2-181
5-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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