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2-23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帆电缆”)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通过境内外期货、掉期和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公司原材料相关品种进行买入
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或贸易子公司的采购成本;
对公司原材料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实现预销售或
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铜、橡胶、铝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同时,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订补充办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
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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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任一时点的最高保证金余额未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 5,000 万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2.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任一时点的最高保证金余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
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
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期货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期货风控部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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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
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
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
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
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
层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
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
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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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决议公告;(二)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
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风险分析及公司拟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
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四)主管部门对公司
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如有);(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在亏损或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
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的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所
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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