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起帆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电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5号)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92,150.00万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84,619.6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9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
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1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特种电线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000.00 45,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39,619.61 39,619.61
合计 84,619.61 84,619.61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的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中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其中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并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和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3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