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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7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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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
    康路 238 号公司 6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
    知的内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347,70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013%。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已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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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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