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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帆电缆:起帆电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03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1-038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7 号)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 10,950,075.47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9,049,924.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堰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起帆”)、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口支行、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池州起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上海起帆电缆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001794329300284887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上海起帆电缆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03856300040104787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张堰支行
 上海起帆电缆股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50131000856769592     390,520,679.25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重固支行
 池州起帆电缆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2060801040008607     0.00
 限公司           公司池州江口支行


    注:截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述到账账户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
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1,470,754.72 元(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甲
方、乙方、丙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情况详
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韦健涵、徐亮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60801040008607,截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韦健涵、徐亮庭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