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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8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
    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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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路 238 号公司 6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351,8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69%。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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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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