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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2-01-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5 号)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起帆电缆”、“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0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92,1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619.61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7 号)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98,904.9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8 日,对起帆电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
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1
    韦健涵、徐亮庭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韦健涵、刘培菊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 2021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 2021 年以来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
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公司 2021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1 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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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
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
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
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 年以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
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1 年以
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1 年以来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1 年以来与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
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
                                    3
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 2021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
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1 年以来不存在违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
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
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1 年以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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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以来,起帆电缆在公司治理、内控制
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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