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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0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8 号上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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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6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
    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37,917,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8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
    投票方式)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8,67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9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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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4.2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推举的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4.4 本次股东大会第 6 至第 8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5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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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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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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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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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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