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起帆电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0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告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 238 号上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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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6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
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3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37,917,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8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
投票方式)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8,676,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9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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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4.2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推举的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4.4 本次股东大会第 6 至第 8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5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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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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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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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航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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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