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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曼股份:东方华银:关于罗曼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7-29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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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00122                                                     pc: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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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21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上 海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上海 罗曼 照 明科 技股份
                              “    ”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委 托 ,就 公 司召开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有 关事 宜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市

          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则 》 )等 法律 、法 规和 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上海 罗曼照 明科 技股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

         有关规 定 ,出 具本法律 意见 书 。

                 为 出具本 法 律 意见 书 ,本 所 律 师 审查 了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相 关 资

         料 ,包 括但 不 限于 公司召开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 司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程 、议案及 决议等 文件 资料 ,同 时听取 了公 司董事会秘 书

          就有 关事 实 的陈述和 说 明 。公 司 己向本所作 出保 证和承诺 ,保 证 公 司 向本所提 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无 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 同其他资料一起

向社会公众披露 ,并 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和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召 开 的程序

     ⒛ 21年 7月 12日     ,公 司第 三 届 董事会第 二 十 一 次会 议审议通 过 了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⒛ 21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案 》,决 定于 2021年 7月 28日 召开 ⒛ 21

年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公 司 已于 ⒛ 21年 7月 13日 将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时 间 、

地 点及 审议事项等相 关 决议 的公告 、通知 刊载在 中国证监 会指 定披 露媒体 上 告知

全体股 东 ,公 告刊登 的 日期距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日期 己达 15日 。

     本 次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投 票相 结合方式 ,网 络投票系统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和 互联 网投 票系统 。

     公 司现场会 议 召开 的 日期时 间 :⒛ 21年 7月 28日        14∶   30,召 开地 点 :上 海
罗曼 照 明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网 络 投票起 止 时 间 :⒛ 21年 7月 28日 至 ⒛ 21年 7

月 28日   ,其 中 : (1)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
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u1年 7月 28日          9∶   15J∶ 25,9∶ 30-1⒈ 30,

1⒊ 0O-1⒌   00; (2)通 过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互联 网投票系 统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21年
7月 28日 ⒐15-1⒌ 00。

     会 议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投票 时 间和 方式 与本 次股 东大会通 知 的 内容 一 致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集 、召 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 、 《股 东大

会 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董事会 召集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 议的人 员主要包括              :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9人 ,代 表股份 佰 ,064,60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14%%。

     以上股 东均为截 至股权登记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符
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 票结合 网络投 票 的方式进行表 决 ,对 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

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 审议 并通 过 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 向银 行 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 受关联担保 的议 案 》       ;




     表 决结 果 (关 联 股 东孙 建 鸣 、 孙 凯君 、 孙 建 文 、上 海 罗 企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上 海 罗 景投 资 中 心 回避表 决 ):

     同意 4,OO0,⒛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 票 )的 ∞ .舛 %;

     反对 2,硐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 )

的 0,06%;

     弃权 0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票 )的 0,OO00%。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4,OO0,⒛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 票 )的 ∞ .%%;

     反对 2,钔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票 )

的 0.06%;

     弃权 0股 (其 中 ,因 未投 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 )的 0.OOOO%。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会 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⒛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负 责人   :




                                                     加刁 年       冫
                                                               厂月 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