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福 山路 450号 新天 国际大厦 %楼 26001R450Fushan Rd, shanghai, 邮编 :200122 pc:200122 电话:+862168769686 Tcl: +862168769686 传真 :+862158304009 Fax: +862158304009 网址 :httD∶ 〃www caD"浏 lawcll Vcb: httD〃 /www caDitalla、 v cn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21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上 海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上海 罗曼 照 明科 技股份 “ ”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委 托 ,就 公 司召开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有 关事 宜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市 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则 》 )等 法律 、法 规和 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上海 罗曼照 明科 技股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 有关规 定 ,出 具本法律 意见 书 。 为 出具本 法 律 意见 书 ,本 所 律 师 审查 了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相 关 资 料 ,包 括但 不 限于 公司召开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 司 ⒛ 21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程 、议案及 决议等 文件 资料 ,同 时听取 了公 司董事会秘 书 就有 关事 实 的陈述和 说 明 。公 司 己向本所作 出保 证和承诺 ,保 证 公 司 向本所提 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无 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 同其他资料一起 向社会公众披露 ,并 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和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召 开 的程序 ⒛ 21年 7月 12日 ,公 司第 三 届 董事会第 二 十 一 次会 议审议通 过 了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⒛ 21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议案 》,决 定于 2021年 7月 28日 召开 ⒛ 21 年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公 司 已于 ⒛ 21年 7月 13日 将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时 间 、 地 点及 审议事项等相 关 决议 的公告 、通知 刊载在 中国证监 会指 定披 露媒体 上 告知 全体股 东 ,公 告刊登 的 日期距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日期 己达 15日 。 本 次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和 网络投 票相 结合方式 ,网 络投票系统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和 互联 网投 票系统 。 公 司现场会 议 召开 的 日期时 间 :⒛ 21年 7月 28日 14∶ 30,召 开地 点 :上 海 罗曼 照 明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 ,网 络 投票起 止 时 间 :⒛ 21年 7月 28日 至 ⒛ 21年 7 月 28日 ,其 中 : (1)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 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2u1年 7月 28日 9∶ 15J∶ 25,9∶ 30-1⒈ 30, 1⒊ 0O-1⒌ 00; (2)通 过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互联 网投票系 统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21年 7月 28日 ⒐15-1⒌ 00。 会 议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投票 时 间和 方式 与本 次股 东大会通 知 的 内容 一 致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集 、召 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 、 《股 东大 会 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董事会 召集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 议的人 员主要包括 :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9人 ,代 表股份 佰 ,064,60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14%%。 以上股 东均为截 至股权登记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符 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 票结合 网络投 票 的方式进行表 决 ,对 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 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 审议 并通 过 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 向银 行 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 受关联担保 的议 案 》 ; 表 决结 果 (关 联 股 东孙 建 鸣 、 孙 凯君 、 孙 建 文 、上 海 罗 企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上 海 罗 景投 资 中 心 回避表 决 ): 同意 4,OO0,⒛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 票 )的 ∞ .舛 %; 反对 2,硐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 ) 的 0,06%; 弃权 0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票 )的 0,OO00%。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4,OO0,⒛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 票 )的 ∞ .%%; 反对 2,钔 0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 投票 ) 的 0.06%; 弃权 0股 (其 中 ,因 未投 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 所 持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含 网络投 票 )的 0.OOOO%。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会 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⒛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负 责人 : 加刁 年 冫 厂月 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