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曼股份:罗曼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22-08-26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现 提名原清
海 、李剑 、黄培明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 、
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已书面 同意出任 上海罗曼
照明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上海罗曼
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各 上 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发布证 券研 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 券分析 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 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sO/0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 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 立 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 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 立 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 过五家,被 提名人在 上海罗
曼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 年 。
六 、被提名人李剑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具
各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 》对独 立 董事候 选人任职 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 证上 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 白做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 明 。
提名人 :上 海罗曼照 明科技股
~○ 二二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