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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曼股份:罗曼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605289                   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进行相应修订,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票的公司债券;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需;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间限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上述第(十三)项所述事项,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还应当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保情形。                                         的任何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
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并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 保情形。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上通过。                                         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并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上通过。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        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          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
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 后生效。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交易对方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联交易事项,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 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
股东大会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股东大会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上同意。



     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际情
况,公司修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