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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比食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09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于
           公司上市之前,召集人也可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
                  辨认的;
             (二)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
                  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
                  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
             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
             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
             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股东发表意见,
             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表意见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 事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
                  。登记内容包括发言人姓名(或名称)、代表股份数(含受托
                  股份数额)等内容;
             (二)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发言
                     人发言时间和次数由股东大会规定,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
                     情况在会前宣布。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者发
                     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此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
                     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会议主持人;
             (三) 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
             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
             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候选董事、监事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
             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