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2-04-2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饮巴
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
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
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但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
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
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
负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可以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可以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等。
第十二条 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文件,保管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