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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比食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2022-05-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00319-00008 号

致: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巴比食品”)的委托,指派李珍慧律师、吴其凯律师(以
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同时为配合上
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所律师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电子版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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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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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视频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情况;3.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
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告了《中饮巴比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 时通过通讯会议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调整现场会议方式为通讯会议方式,以通
讯方式出席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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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会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及其他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等;2.查验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
身份证等;3.登录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表;5.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通讯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9,271,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867%,其中:

     (1)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
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8,779,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5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中有 1 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26,5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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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的股东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44,398,058 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02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公司董事、监
事及董事会秘书均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 1
名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以通讯方式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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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二)《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三)《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四)《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397,85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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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3%。

     (五)《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六)《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397,85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3%。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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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397,85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3%。

     (九)《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397,85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3%。

     (十)《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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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四)《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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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六)《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十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9,27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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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决议;2.本所承办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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