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食品: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13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
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
第五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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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
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
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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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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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可以免于审计的情况除外) ;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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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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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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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一)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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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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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组织报告编制工作,安排
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
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相关部门报告编制负责人按照工作安排,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信息、资料。会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等有关
财务资料。各相关部门报告编制负责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
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在两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决议公告
等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公
告;
2、 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
3、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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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3、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
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
人)批准签发(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按本条第(一)项程序披露;
4、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
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
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
传真系统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
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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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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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子)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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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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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
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和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
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
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
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
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
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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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的
信息发生的当天。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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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流程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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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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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会签意见(如需)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告上网进入草
年 月 日 时
公告 稿箱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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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公告确认发布者
年 月 日 时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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