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食品: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5339 证券简称:南侨食品 编号:临 2022-063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470,000 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16.095 元/股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侨食品”)
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成就。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此次激励对象由 66 名调整为 65 名,并
同意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授予价格为 16.095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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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42)、《南侨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3)、《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6)、《南
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文件。
2、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9),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
3、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
和职务通过办公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满 11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 20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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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自查。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4)、《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5)。
5、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
的核查意见。
2021 年 11 月 13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9)、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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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 2021-060)。
6、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 423,529,412 股增加至 427,654,412 股。
7、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16.09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9)。
8、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将《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办公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满 11 天。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示期满,除 1 名拟激励对象离职,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 66 名
调整为 65 名,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
2022-060)。
9、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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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300,000 股调整至 470,000 股。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7,654,41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1,125,955.96 元。除权(息)日为 2022 年 8 月 1 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
部分授予价格由 16.425 元/股调整为 16.09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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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2、授予数量:470,000 股
3、授予人数:6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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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16.09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授予对象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
付;若根据《激励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
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3)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次解除限售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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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额的比例
(股) 总数的比例
核心研发、技术与业务骨干员工
470,000 100.00% 0.11%
(65 人)
合计 470,000 100.00% 0.11%
注 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详见 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于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 2022-060)。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
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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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预 预计摊销的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留授予数量 总费用 摊销费用 摊销费用 摊销费用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7.00 111.63 20.93 69.77 20.93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
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确认,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计划的实施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的情
形,以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
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
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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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为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6.095 元/股,向 6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7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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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岀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
有聘用或劳务关系;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授予的价格为 16.095 元/股,并以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0,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
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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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
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
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及预
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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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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